到a
致b
致c
===
到a
至c
*
到a
致c
到 吃飯
而 食物不新鮮
致 嘔吐在地板
*
到 吃飯
致 嘔吐在地板
如果商家指稱,吃食者,是自己吃飯然後嘔吐在地板,這是「事實過程」,但是忽略了「過程原因」
上者狀況的範例,表示在某些狀況下,如果「過程受到忽視」,代表的「關聯性」可能是有差別的。
(上者舉例中,商家如此聲稱,並不能代表他們是「刻意混淆是非」,而有可能是,他們忽視了「食材不新鮮的可能性」,認為是「客人自身問題」)
描述:
先(好言告知某人)
後(對方憤怒)
到(好言告知對方)
而(好言中的指稱惡意是一種妄想)
致(對方憤怒)
*
到(好言告知對方)
致(對方憤怒)
「上者是可能不為人知的過程影響」
但我們得知的上者狀況,也有可能是:
到(好言告知對方)
而(對方以為我方語氣不好不尊重自己)
致(對方憤怒)
「上者是發現到不為人知的過程影響者,忽略的其他可能過程狀況」
....狀況也有可能是:
到(好言告知對方)
而(對方因為某件不好的事情在氣頭上)
致(對方憤怒)
「上者則是出於誤會,先後兩者間沒有關聯」
狀況也有可能是:
到(好言告知對方)
而(我方口氣不好)
致(對方口氣不好)
致(對方憤怒)
「上者則是,出於口氣不好,這種問題通常很難判斷,雙方通常只能意會到對方的「不好」,這也是正常的,畢竟我們的人沒有全知能力,但在指責對方的不好導致自身不好狀況時,我們如果意識到,可能是我們「在無意識中先做了讓對方感覺不好的事情」而導致,或許會有更好的理解」
狀況是有很多者可能的,我們的人經常會忽略一些過程,而敘述狀況,導致對於同胞行為的不合理質疑。
雖然憤怒,本身不一定是一種所有同胞認定的正向情感,這裡指出僅是示範,範例但是上者未受到敘述之接續過程,對我們而言,還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先(好言告知對方)後(對方憤怒)」,我們則會覺得不合理,因為這是因為好心而壞報,而上者只是因為人之常情。
實際上,上者的:
到(好言告知對方)
致(對方憤怒)
範例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狀況,「過程的簡化」與「忽略其他事件參數項目」,將會導致對於對方「思路與過程合理性的質疑」
而通常大多同胞不是特意「扭曲狀況」,而是真正在「解讀上」,簡化了過程狀況,解讀成這種先後接續理論,產生對於其他同胞的「不合理接續(無理行為)」質疑,雙方都有可能錯誤理解對方的「理智導致過程思路」。
這是因此,我建議在描述狀況時,應該寫成下者:
有(好言告知對方)
之後有(對方憤怒教訓)
上者則可以避免,將先後順序理解成「關聯導致」性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