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錢賣房就不必繳房地合一稅?千萬不要這樣想。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稅實施已逾八年,大部分民眾都知道交易不動產有賺錢時要辦理申報,但對於虧錢出售或被法院拍賣不動產的民眾來說,常誤以為没賺錢或法院會代為扣繳就不用辦理申報,其實房地合一稅是由納稅義務人自己辦理申報,一般交易是在過戶登記次日起算30天內就要申報,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是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如果房子是被法院拍賣,不論有没有拿到分配款,都要自行申報,如果在國稅局查獲前没有主動申報,還會被處以罰鍰。
最近即有民眾因未申報房地合一稅被國稅局罰鍰,但民眾主張,他的房屋土地是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相關稅費應由法院代為扣繳,且拍賣金額還不足還債,根本沒有所得,為何還需申報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及貨物,僅有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四種稅目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其他各稅並不包括在內。
另一個例子則是A女109年以總價1,030萬元向建商買入房地,並提出減作室內裝潢以協議減價180萬元。購入後因每月房貸本息還款壓力過大,A女於是在112年將該房地以1,050萬元出售,其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填報出售該房地所得零元【售價1,050萬元-取得成本1,03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未提示費用憑證,以售價3%計算,上限30萬元)】。
沒想到,國稅局通知她,該房地實際取得成本為850萬(1,030萬-180萬),A女申報為1,030萬元,屬虛列成本180萬元(1,030萬元-850萬元)須補稅加罰。
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對房地合一稅有不解之處,建議賣屋時可以先詢問國稅局,且記得不論是否有所得都必須申報,才不會莫名被罰。
資料來源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724700945-4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