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積欠很久的債務,還可以主張抵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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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金錢借貸關係中,消滅時效與抵銷權的行使往往是左右訴訟結果的關鍵因素。當兩筆債務互相抵銷時,時效的完成是否會影響結果?本案例將深入探討如何在債務問題中正確運用法律規定,保護您的財務利益。


【案例事實】

阿華在民國84年的時候向阿美借了50萬元,阿美之前因為跟阿華是好姊妹,所以一直都沒有跟阿華要求還款,直到113年阿美發現阿華長年假冒阿美的名義在外招搖撞騙,兩人遂撕破臉,阿美便向法院請求判決阿華還款,結果阿華就跟法官說:「其實阿美之前也跟我借20萬元阿,就算要還錢是不是也應該把這部分抵銷呢」?


【相關規定】

民法第337條

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


【案例分析】

一、之前有跟各位介紹消滅時效的制度【消滅時效,如何左右訴訟勝敗】

消滅時效的制度是,當債權人消滅時效期間,一旦債務人主張抗辯,那債權人就不能再向債務人要求行使債權,但是這個債權並不是因為時間過去就不存在(消失)了,只是債務人可以說時間過去太久了,我不想給!

二、消滅時效完成的話,還可以主張抵銷嗎?

如前所述,雖然債權超過了消滅時效,但事實上仍然存在。因此,依據民法第337條的規定,如果在時效完成前,債務已經達到可以抵銷的條件,那麼還是可以進行抵銷。那麼這意味著什麼呢?

(一)假設小美在民國87年借給阿華50萬元,該筆債務在當年已經到清償期,消滅時效就應該從87年開始計算。而消費借貸的消滅時效為15年,所以這筆債務的消滅時效將在102年屆滿。而消滅時效一旦期滿,阿華有主張時效抗辯,那小美就無法要求阿華還錢,因為阿華依法可以拒絕還款

(二)但是,如果阿華可以不用還這50萬元,又可以向小美要求償還20萬元(這筆債務還沒超過消滅時效),那麼小美就會面臨70萬元的損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法律規定,如果在102年小美的債權尚未失效之前,小美欠阿華的20萬元已經到清償期,那麼即便小美的債權後來因為已經超過消滅時效,小美還是可以主張抵銷這20萬元,這樣一來,小美的損失將從70萬元減少到30萬元。

(三)然而,如果小美欠阿華的錢是在105年才到清償期,那麼阿華欠小美的錢在102年時,就因為消滅時效已過而無需償還,這時小美就可能無法再主張以她欠阿華的20萬元來抵銷阿華欠她的50萬元。


【結語】

在民事訴訟中,理解抵銷權和消滅時效對您的權益至關重要。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專精於各類民事案件,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建議,確保您的權益不被忽視。無論您遇到何種法律問題,我們都在這裡為您保駕護航,讓您在法律的世界中無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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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

1.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928 號民事判決

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1號民事判決

3.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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