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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承租人在基地出賣時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常是法律爭議的焦點。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可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但若承租範圍僅為部分土地,權利範圍如何界定?本文將透過案例探討相關法律規範與實務見解。甲與乙兄弟二人共同持有一塊900坪的土地,並將其中300坪出租給丙,供丙興建房屋使用。若干年後,甲與乙決定將整塊900坪土地出售給丁。丙得知此事後,主張其對整塊900坪土地享有優先購買權,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優先購買權的效力。
【相關規定】
土地法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
基地承租人係指承租基地在其上興建建築物之承租人,故如所承租之範圍僅為土地之一部,就其餘部分並無承租權,則於土地出賣時,除該土地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外,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應限於承租範圍內之基地。
【案例分析】
一、承租範圍決定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僅限於其實際承租並建屋的土地範圍,丙僅能針對其承租的300坪主張權利,無權擴及整塊900坪土地。
二、土地是否可分割影響權利範圍
若承租部分與未承租部分不可分割,可能影響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範圍,但本案中,丙所承租的300坪可獨立使用,故其權利僅限於該範圍。
三、優先購買權與其他權利登記順序
依土地法第104條,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須依登記順序決定,若另有地上權人或典權人登記在先,其權利將優先於承租人。
四、小結:
本案說明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範圍,法院判決強調,此權利僅限於實際承租的土地,無法擴及整塊基地,以維持交易公平,避免承租人擴張權益影響其他利害關係人。
【結語】
承租人在租地建屋時,應了解自身優先購買權範圍,避免誤解導致爭議。若您對承租權、優先購買權或土地買賣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我們將提供專業法律建議,協助您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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