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的職權
一般人廣泛認為,法官有如智慧的所羅門王,只負責傾聽、審判各項刑事、民事糾紛訴訟案件。以民事案件而論,法官有許多職權可以運用,目的在於確保案件可以公正且順利的往前推進,例如:- 領導法庭,並促進司法正義
-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要求激動的原被告雙方維持秩序和禮儀
- 定下trial 最終審判日期
- 主持trial 最終審判、預審會議
- 裁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專家證人,是否符合專家資格
- 裁定原被告欲提供的證據,可否列為正式的呈堂證據
撤換法官
進行到一半的民事案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要求撤換法官?加州民法第170.1條,提到法官被撤換最常見的三個原因:
- 法官對訴訟程序有爭議的證據事實,私下有了解。
- 法官過去曾擔任一方當事人的律師,或曾提供法律諮詢。
- 法官、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與訴訟標的,或與一方當事人,有經濟利益關係。
只要具備合宜的理由,懷疑法官違反了以上任何一條法律,便可向法院提出動議(Motion),要求撤換法官。此外,根據加州民法第170.6條,倘若您認為法官有偏見,亦可提出動議要求撤換法官,但必須遵循法院在天數期限上的規定。
結論
回到剛才那則笑話,倘若有人膽敢賄賂法官,後果為何?根據加州刑法第92條,賄賂法官屬於刑事罪,可能被判入獄兩年、三年、到四年不等。而誣陷他人賄賂,亦可能觸及刑法。法院提供不同的管道,可以讓您發聲,無論申請撤換法官,或在最終審判結束後,提出上訴,都有法可循。請諮詢一位民事律師,以了解美國民事訴訟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