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於《加州成立公司注意事項,法律小科普》一文中,探討加州七種不同類型的企業形式。以下我們來細談,其中最常見的企業形式,意即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簡稱LLC)。許多企業主傾向於設立LLC,因為它的經營管理模式較有彈性,況且許多人在刻板印像中,認為LLC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不需承擔連帶責任。此觀念是否正確?
關於債務清償,一般來說,LLC股東或負責人確實不需拿出個人財產,來清償公司的債務,但凡事總有例外。舉例來說,有人設立了一家LLC,經營不善,造成公司積欠了不少債務。如果公司的資產不夠用來清償債務,股東一般來說不需拿出自己個人的財產來善後。然而,假設公司有欠稅,例如員工薪資中本應抵扣繳交的個人所得稅,並未如實繳納給國稅局,那麼股東的個人資產,就有可能必須用來繳納欠稅,或支付罰金。
其次,公司以及個人的帳目不可混料在一起使用,否則公私不分,日後將難以判斷公司支出或個人費用之歸屬。一旦遇上債務糾紛訴訟,無論公司或個人的帳戶,都會被翻出來清查。甚至曾有LLC股東的配偶提出離婚, 由於公司的資金曾被該股東使用在個人與妻子之間的共同房產、各類支出上,導致離婚官司錯綜複雜,不僅拖累了公司,還會影響其他股東的權利。
另外一種情況,倘若股東以個人名義擔保,為公司簽下契約或向銀行貸款,那麼一旦公司不履行約定,或拖欠款項,那麼該股東可能需要承擔責任,拿出個人資產償債。
有些投資客慣於買房賣房作為一項投資,他們可能會選擇成立LLC,並將所有的房產都放在LLC名下。這樣的做法有利有弊,例如公司可以被當作擋在前面的盾牌,使個人資產受到保護,免受商業訴訟或公司債務影響。
此外,將房產放在LLC有限責任公司底下,或許能提供較靈活的課稅制度。有幾位朋友想一起投資房地產,共同成立LLC,每個人都成為股東,那麼所有人的權利以及義務歸屬,將更為清楚,可以藉此避免發生誤會或糾紛。
然而,凡事一體有兩面,有利即有弊。 LLC必須每年報稅,也可能需要會計師幫忙規劃稅務。倘若股東之間有害群之馬,涉及債務官司,可能會把其他人拖下水,每個人都要被搜證調查,或出庭作證。
有些人曲解設立LLC的意義,誤以為絕對可以用來保護個人資產。例如,有人發生車禍,為了規避責任,預防對方拍賣自己的房產,道聽塗說設立了一家LLC有限責任公司,並將房產轉入公司名下。但由於是在車禍事故發生過後,才緊急設立LLC,並隨即將房產轉入公司名下,明顯是為了規避個人責任,因此法官仍然可能判決拍賣房產,用予賠償車禍受害者的損失。
加州法律錯綜複雜,在成立LLC有限責任公司之前,請務必諮詢一位加州商業律師,選擇最合適的營運模式或利潤分享制度,以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