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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推出的美國傳記片《Flash of Genius》,由真實故事改編,中文譯作《天才閃光》,或《靈光乍現》,劇情回溯至1953年,底特律一位大學教授鮑勃·卡恩斯( Robert Kearns),在新婚當夜,不慎被一顆彈飛出來的酒瓶軟木塞傷及左眼,導致單眼幾乎失明。這等慘事,對於往後的鮑伯教授來說,可謂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十年後,鮑伯的妻子為他陸續生下六名子女,家庭收入中等,但生活平淡幸福。有一天,鮑伯在細雨中開車,由於他的左眼半盲,那個時代使用的汽車雨刷,快速擺動的方式讓他的視線極不舒服。鮑伯突發靈感,設計出精巧的雨刷改良裝置。
他興沖沖把新設計的雨刷送去申請專利,並且自信的展示給福特汽車研究人員看,豈料之後就沒下文了。在一場汽車博覽會上,鮑伯發現他的雨刷設計被使用在福特推出的新型野馬車型上,代表汽車製造商剽竊了他的專利。極度沮喪的鮑勃,搭車前往華盛頓特區抗議,卻被州警逮捕,甚至送入精神病院。好不容易出院,他走上漫長的訴訟之路,然而連家人們也無法理解他。
到目前為止,觀眾想必認為可憐的男主角真夠倒楣的。尤其在專利侵權訴訟的過程中,他拒絕和大財閥和解,以至於連他聘用的商業訴訟律師也離他而去。小蝦米只好在法院自己代表自己,繼續對抗大鯨魚。
執拗的鮑伯絕不輕言放棄,最後總算成功奪回專利權。由於他在與對方談判和解的過程中,堅持被告必須承認錯誤,雙方僵持不下,該案件最後經由陪審團參與,由法官進行最終判決。福特由原先談好的三千萬美元和解金,改成被判只需支付約莫一千萬美元的專利侵權賠償。所幸後來另一家克萊斯勒集團,也被法官判定需賠償約一千八百萬美元。
可見,男主角果真是塞翁失馬焉知非福。靠著一項巧思的專利設計,讓他晉身千萬富豪,在他堅持不懈之下,最終贏得屬於他的正義。
面臨一般類型的商業訴訟,倘若原告為了懲罰被告,逞一時之痛快,將訴訟案件拖延至最終審判,相對勞民傷財。以眼前的證據,若是能讓對方甘心和解,何樂而不為?
加州法院為了減輕訴訟上的壓力及負擔,提倡原告與被告之間早日達成和解。尤其當雙方應該有機會和解,卻僵持不下,法院通常會要求原被告及其代表律師出席強制性和解庭(Mandatory Settlement Conference)。通常在最少五個工作天以前,原被告雙方律師須各自準備一份和解陳述書,上交和解庭。陳述書內容必須包括帶有誠意的和解條件要求或提案,列舉經濟上或非經濟上的損失,該訴訟案件所涵蓋之事實,以及觸及的法令細節。
民事訴訟程序根據加州民法第998條,最終審判十日以前,雙方還有最後一次機會提出和解條件。倘若原告拒絕接受,遇到終審結果比被告提出的和解條件不利,原告除了可能必須自行承擔訴訟費之外,還要負責被告在提出和解條件之後洐生的訴訟費,甚至可能包括高昂的專家證人費。
同樣的,如果是被告拒絕原告的最終和解條件,終審結果比和解條件不利,被告可能除了要承擔原告提出和解條件之後洐生的訴訟費,還可能要加上自和解條件開出之後,原告的專家證人出庭費,以及為了出庭作證,所作準備的費用。甚至可能需要承擔判決結果與和解條件差額的百分之十利息。請注意以上談及的訴訟費用不包括律師費。
以上電影情節,為了迎合觀眾的喜好,許多劇情可能都是虛構。身於二十一世紀的我們,面對專利侵權,由於產品或發明變得相對複雜,很難像電影主人翁一樣,輕易一個人面對,此時委任一位經驗豐富的商業律師還是有必要的。然而,在對的事情上永不放棄、堅忍不拔的精神,的確值得年輕後輩藉鏡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