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詐騙案件盛行,日益猖獗,許多民眾在不知情的狀況之下,交出自身的提款卡、交出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協助他人收錢、轉錢、領錢、申辦虛擬貨幣平台帳號密碼以及辦理約定轉帳,進而成為人頭帳戶,並陸續收到戶籍地警察局或事發地警察局的筆錄通知以及地檢署的開庭傳票,而驚慌失措不知道該如何辦?其實人頭帳戶案件並不棘手,重點在於能夠掌握各種詐騙話術以及手法的案件核心,並且倚賴法庭實務經驗的專業攻防,都是可以爭取不起訴以及無罪的。
所謂的人頭帳戶是指,該帳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例如:詐欺、洗錢等;通常是詐騙集團用各種方式騙取或收購該帳戶(包含實體提款卡、網路銀行、虛擬貨幣平台帳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帳戶),並利用這些帳戶進行詐欺、洗錢等非法活動,並將獲取的錢匯至該帳戶或電子錢包,再行轉出到其他帳戶、電子錢包或由車手提領等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人頭帳戶不一定等於警示帳戶,因為有時候人頭帳戶可能是所謂的第二層帳戶、第三層帳戶,也就是說被害人受騙的金額,並不是直接進入到人頭帳戶中,而是輾轉進入人頭帳戶中,這時候因為該人頭帳戶不是被害人直接報案的對象,所以不會被警示,但因為有金流經過,所以一樣會列為偵辦對象,以被告來做偵辦。
我們根據人頭帳戶行為人不同的行為態樣,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3、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4、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5、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罪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2)、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6、刑法第30條幫助犯
(1)、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2)、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除了涉及以上的罪名以外,還有可能涉及以下的罪名:
1、刑法第339之4條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4)、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2、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首先,目前單純的人頭帳戶行為,實務上都是以幫助詐欺跟幫助洗錢來做偵辦,而在洗錢防制法2024年修法之前,洗錢案件是沒有辦法易科罰金的,只能聲請勞動服務,但是在修法之後,若您是涉及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這時候依照新法洗錢防制法的規定,只要刑度是在六個月以內(包含六個月整)都是有機會易科罰金的。
但人頭帳戶案件,不管詐騙的類型是什麼,也不管是否有前科,更不管是否有保留對話紀錄,其實都是有在偵查階段拿下不起訴的機會,這種極端且困難的棘手案件,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已經成功爭取了上千次,所以即便您遇到了人頭帳戶案件,也千萬不要灰心喪志,請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在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
若人頭帳戶案件最後成功拿下不起訴或者無罪,目前實務上多數的法官會認為不需要賠償,但當然也會有少數法官認為即便當事人沒有故意,也會有過失,因此認為還是有可能負擔賠償責任,這時候就有賴專門處理詐欺賠償案件的律師,在個案中來協助救援,爭取免賠。
其實,實務上許多人包含銀行端、165反詐騙以及多數律師司法從業人員,都誤以為報案對案件有所謂的幫助,並且不斷宣導報案才能證明自己是被害人,但往往當被害人拿著相關證據資料去轄區派出所報案時,得到的卻是員警拒絕受理報案的回答,往往在一番爭吵、請求或軟硬兼施的狀況後,員警才勉為其難的協助製作報案筆錄,並且給予“報案證明單”(以前叫做報案三聯單);我們需知道的是,如果報案對於案件真的就能夠證明自己是被害人的話,那麼所有真的做詐騙的人,也可以用報案去營造被害人的假象,因而欺騙檢察官,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實務上檢察官個案中給予不起訴,或者法官個案中給予無罪,不是因為“有報案”,而是因為從提供的對話紀錄、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案件的其他跡證與開庭時的辯護,確認當事人是無辜的,因此給予不起訴或者無罪。
所以,如果您有涉犯人頭帳戶案件去報案,但是員警不受裡也不要擔心,對案件是沒有影響的,但如果您覺得自己不做點什麼事情,總是內心慌張,台灣的員警人還是很善良的,耐心跟員警溝通,他們通常還是會意願給予報案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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