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1999 年,一個名為 Napster 的公司橫空出世,年輕的創業者 Sean Parker 和 Shawn Fanning,利用點對點網路(Peer-to-Peer, P2P)共享技術,讓全球用戶能夠輕易地共享和下載音樂檔案,引起了巨大的轟動,並迅速顛覆了全球音樂產業。

Napster的崛起
MP3 格式的音樂從約 1995 年開始流行,並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而不斷擴散。Shawn Fanning 在大學時,觀察到人們不容易在網路上搜尋到 MP3 歌曲,因此運用 P2P 技術,讓個人電腦之間可以直接連接,以交換檔案。
在 Napster 的系統中,用戶上傳音樂的列表會被儲存在 Napster 的中央伺服器上。當用戶想要下載音樂時,他們會連接到伺服器以搜尋可獲取的音樂檔案,然後直接透過 P2P 從擁有該音樂的用戶那裡下載。這大幅提高了音樂共享的效率,使用戶能夠輕鬆獲取大量的音樂歌曲。
Napster 迅速成為了網路文化的一部分。它的用戶在幾個月內達到數百萬以上,尤其在大學生中極為流行。雖然 Napster 成立的初衷並非顛覆傳統音樂產業,而是希望讓人們更容易地享受音樂,但它不僅改變了人們獲取音樂的方式,也對既有的音樂產業造成巨大衝擊。除了 Napster 外,Kazaa、Limewire 等軟體也都提供類似的 P2P 服務。
然而,當時的音樂產業還未能完全適應這一變化。
著作權爭議及破產
透過 Napster,用戶除了可以將音樂 CD 中的檔案轉檔成 MP3 分享之外,還可以直接上傳盜版的音樂。甚至還未公開發行的音樂,都曾經出現在 Napster 上。
很自然的,許多音樂人及代表各大唱片公司的美國錄音工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RIAA)馬上對 Napster 提起了著作權訴訟。Napster 一邊應對著作權官司,一邊則尋求轉型及併購,但並未成功。
2001 年,美國法院作出判決,勒令 Napster 停止侵權行為。法官認為,雖然 Napster 本身沒有直接複製或傳輸音樂,但其所管理的中央伺服器儲存了交換音樂的目錄,可以讓用戶搜尋想要的音樂,實質上促成了用戶的侵權行為。相較之下,一些類似的軟體如 Gnutella,雖然使用上較為不方便,但是不需要中央伺服器,反而是較為安全的作法。
另外,Napster 明知使用者在交換具有著作權的音樂檔案。卻沒有採取有效的措施來減少侵權行為。即使 Napster 認為自己是屬於合理使用,但由於侵權範圍太廣,且的確影響到原著作權人的市場,顯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圍。
面對法律和市場的巨大壓力,Napster 在 2001 年關閉網站,並在 2002 年申請破產保護。在破產重整後,經過好幾次的轉手,雖然轉型為合法的平台,但在市場上已經沒有能見度。
後語
雖然 Napster 已死,但卻也促使了整個音樂產業重新思考數位音樂的銷售方式。雖然引發強烈的著作權爭議,但也同時顯露了數位化浪潮下,消費者對於便捷、快速獲取音樂的強烈需求。這最終促進推動了音樂產業的數位化轉型。例如 iTunes Store 提供合法的數位音樂服務,並且支援數位版權管理(DRM)。其後以串流音樂為主的 Spotify 興起,音樂產業的商業模式被徹底改變。
技術創新與文化、法律及商業模式之間的關係錯綜複雜。在快速變化的數位時代,平衡創新與傳統、自由與著作權,將是持續面臨的挑戰。Napster 的歷史,不僅是對過去的回顧,更有助於對未來的深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