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如果你的柱子長在建築外(落柱在法定空地),上層空間做陽台
排除技規64條之一的規定的情況:

- 位置:每個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挑空,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且僅能位於建築物面向深度達六公尺以上的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的方向。
- 面積:每處挑空面積不得小於15平方公尺,各處挑空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的10%。
- 高度: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其旁側未挑空部分的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也不得超過6公尺。
若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則其位置、面積及高度不受上述限制。

(地方政府可能對非住宅建築物的挑空設計有進一步的規定。例如,新北市政府對非住宅建築物的挑空部分規定:
- 面積:挑空部分面積不得小於各戶樓地板面積的五分之一或30平方公尺,且各處挑空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的15%。)
營建署解釋 挑空過梁算不算容積、建蔽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相關函釋,挑空部分的結構過樑是否計入建築面積和容積樓地板面積,需視其設計與用途而定。例如,根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的資料,露台直上方7.2公尺範圍內的框架式構造物,其過樑的垂直投影範圍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此外,根據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的資料,夾層挑空過樑上未設置外牆時,結構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

若設置外牆,則結構過樑免計建築面積。因此,挑空過樑是否計入容積,需根據實際設計情況,並參考內政部營建署及各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與解釋。

答案:若符合上述圖示,就要計建蔽,不計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