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何謂「建築面積」?
- 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 若柱子長在外面(落在法定空地) → 依下列規定,不算入建築面積。
排除技規164條之一的規定的情況:

- 位置:每個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挑空,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且僅能位於建築物面向深度達六公尺以上的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的方向。
- 面積:每處挑空面積不得小於15平方公尺,各處挑空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的10%。
- 高度: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其旁側未挑空部分的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也不得超過6公尺。
👉若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則其位置、面積及高度不受上述限制。
補充164-1條(樓板挑空)
住宅、集合住宅,挑空在室內(有外牆):

(圖片)重點整理:
- 本條規範的是住宅、集合住宅的挑空設計(非住宅不適用):限制位置、面積、高度,為了避免用挑空變相灌容積。
- 地面層公共服務空間(集會、休閒、文教、交誼)不是住宅 → 不適用本條,也不能再拿來獎勵容積。
- 混合使用建築:只對「住宅部分」適用,且挑空面積 ≤ 該用途樓地板面積 1/10。
- 1樓店鋪+住宅混用,若停車僅供住宅用,視為住宅附屬設施,依本條管。
- 挑空若計入容積 → 不受本條限制;未計入容積 → 才受本條限制。
- 是否適用、如何認定 → 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個案認定。
👉一句話總結:
住宅挑空有限制;非住宅不管;混用只管住宅;計容積就不受限;不計才受限。
🏗 3. 過梁 & 建蔽 vs 容積 的討論
是否算 建蔽 或 容積 要看設計細節
(地方政府規定與營建署解釋會有不同細節)
地方政府可能對非住宅建築物的挑空設計有進一步的規定。例如,新北市政府對非住宅建築物的挑空部分規定:
- 面積:挑空部分面積不得小於各戶樓地板面積的五分之一或30平方公尺,且各處挑空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的15%。)
✅營建署解釋 挑空過梁算不算容積、建蔽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相關函釋,挑空部分的結構過樑是否計入建築面積和容積樓地板面積,需視其設計與用途而定。例如,根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的資料,露台直上方7.2公尺範圍內的框架式構造物,其過樑的垂直投影範圍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此外,根據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的資料,夾層挑空過樑上未設置外牆時,結構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

✔ 過梁下有外牆 → 一般要算 建築面積
✔ 過梁未設置外牆 → 有時也要計入 建築面積
若設置外牆,則結構過樑免計建築面積。因此,挑空過樑是否計入容積,需根據實際設計情況,並參考內政部營建署及各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與解釋。

答案:若符合上述,就要計建蔽,不計容積。
挑空要不要算容積 & 建蔽,完全取決於:挑空是否「計入容積率」、挑空的設計細節與地方政府的實務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