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不斷呼籲,全國應團結面對美國關稅風暴,而民進黨是這樣團結臺灣的:先讓黨部準備四月發動三百場大罷免政策宣講會,再由民進黨黨團癱瘓立法院議事,不讓行政院完成因應對美關稅的專案報告。行政院同時趁亂調漲臺鐵票價,平均漲幅達百分之廿七,逃避媒體焦點與人民監督。最後是移民署,近日通知超過十五萬的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國民,三個月內沒有按移民署要求去大陸申領文件,就撤銷戶籍。這次移民署對國民的「大清洗」,終於讓民進黨有權任意對任何不喜歡的人,撤銷戶籍、驅逐出境了!
移民署近日廣發通知,要求凡是稍微跟大陸有關的國民,都須自證沒有大陸地區的戶籍,否則就撤銷臺灣戶籍,這些被要求自證的國民包括:自一九九〇年代從大陸嫁來的臺灣母親,早於當年向「災胞救濟總會」提出除籍證明正本。從未有大陸戶籍及護照,只是出生在大陸的臺灣小孩。據本會瞭解,甚至有嫁來臺灣六十年的阿嬤,都收到通知要求補繳除籍證明。請注意,這些人的身分不是居留在臺的陸配,他們就是長達數十年的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國民。
移民署通知書的法律依據主要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援引第 30 條第 4 項及第 31 條第 3 項。好笑的是,移民署正是引用自己違法的罪證,這兩項共同規定:大陸人民若未於許可在臺定居後的「三個月內」,繳附喪失大陸戶籍之公證書,移民署才可以撤銷定居許可及臺灣戶籍。換句話說,移民署自己忘記要求或遺失資料,可不可以在三個月後、三年後、三十年後,再請我國國民提出除籍證明?當然不行,否則就是違法。支持民進黨的網友表示:「政府依法行政,不喜歡回大陸呀!」完全無知移民署的惡行完全踐踏基本的法律原則:一是法律保留原則:撤銷國民戶籍將連帶剝奪身為國民所衍生的憲法權利,具體撤銷的要件及程序應至少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由立法院而非行政機關決定。二是依法行政原則:何況移民署自己也規定,政府僅得於三個月內撤銷戶籍,已如前述。三是信賴保護原則。政府既已核准認定人民為我國國民,便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不得再無端註銷戶籍。最後是證據法則或禁止恣意原則,移民署若認定國民具有大陸戶籍,須憑證據而不得擬制推測,若無證據人民便無違法,更無須證明自己不違法。
最可怕的是,移民署要國民自行證明沒有大陸戶籍或護照,否則就撤銷臺灣戶籍,甚至驅逐出境的規定,適用在所有臺灣人身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規定,臺灣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護照,違者便撤銷臺灣戶籍,喪失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等權利及臺灣人民身分。問題是,跟大陸毫無相關的臺灣人,如何證明自己從來沒有大陸戶籍或護照?就這次通知來看,移民署這麼運用這條規定:請你自己證明!如果無法證明,移民署就認定你有,輕則撤銷戶籍,重則驅逐出境,不管你跟大陸有沒有關。
我們總認為:選舉權是憲法保障我們至高無上的權利,可以監督政府、制衡行政權、替換執政黨,是民主的生命。沒有想到,民進黨對只限制選舉權沒興趣,要從根本上否定你是臺灣人,直接違法剝奪你數十年的國籍、戶籍,讓你背井離鄉、拋家棄子、骨肉分離,哪有聲音反對民進黨?政府的壞,令人髮指!獨裁政權,莫過於此!
痛苦的是,民進黨團還在癱瘓立法院議事,立法委員甚至不能為我們質詢行政院長,監督移民署,何況我們平民百姓該怎麼辦?看看憲法倒閣、罷免總統、彈劾總統這些選項,總有一天,我們要為了自己能做臺灣人,絕地大反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