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重點(TL;DR)
- 通姦已除罪:現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沒有「通姦追訴期」**可言。
- 改走民事:可就妨害配偶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
- 時效:多屬民事「侵權」請求,2 年主觀時效/10 年客觀時效(民法第 197 條)。
- 蒐證要合法:避免偷看手機、入侵帳號、裝 GPS、竊錄等違法行為。

一、現行法制:通姦除罪後,怎麼主張權利?
1) 沒有刑事追訴期了
通姦罪已被宣告違憲並除罪,不再適用刑法第 239 條的構造,自然也不存在「通姦追訴期」。搜尋用語示例:通姦追訴期、通姦除罪 2025、通姦還能告嗎。
2) 民事請求的主軸
外遇(與第三人發生親密或性行為)侵害婚姻共同生活與身分法益,實務上可依:- 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違背善良風俗加害)
- 民法第 195 條(人格法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
向第三者(小三/小王)與配偶主張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3) 請求侵害配偶權時效怎算?(民法第 197 條)
二、歷史回顧(供研究與延伸閱讀)
為回應常見搜尋「通姦追訴期 舊法」「相姦罪 判決」等關鍵字,本段僅作歷史背景整理,不適用於 2025 現行法。
- 舊制下的追訴權時效:過去刑法第 239 條存在通/相姦罪,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 80 條計算。修法前後有長短差異,實務上採從舊從輕原則(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規定)。
-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非字第 331 號:涉及舊制下追訴權時效完成應諭知免訴之操作。
- 外遇與侵權:歷來判例(如 41 年臺上字第 278 號、55 年臺上字第 2053 號等)即肯認,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性關係,可能構成違背善良風俗之加害,對配偶一方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判賠考量:法院會斟酌行為情節、對婚姻影響、當事人經濟狀況等(例如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23 號,慰撫金量定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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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遇求償怎麼準備?(合法蒐證 SOP)
- 時間軸與事件表:把可疑日期、地點、人物、物件(發票、票根)整理成表。
- 只保存你「合法取得」的資料:你本人可使用的裝置/帳號裡的對話截圖、共同帳戶金流、你付款的單據等;檔案註記取得時間與來源,雲端+硬碟雙備份。
- 避免踩雷:別偷看手機、破解密碼登入、裝 GPS、偷拍竊錄(涉妨害電腦使用、妨害祕密、跟蹤騷擾等風險)。
- 先法律諮詢:帶著時間軸與證據清單,評估求償策略/金額區間/和解與訴訟路徑。
- 談判與訴訟:可先行協議離婚/和解;若不成,再依民法第 1052 條(裁判離婚事由)與民法第 195 條爭取權益。
四、常見問題(FAQ)
Q1:通姦還能告刑事嗎?
不能。通姦已除罪,現行走民事離婚與求償。
Q2:外遇一定要有「性交證據」才可求償嗎?
實務重點在足認婚姻共同生活遭破壞的事證組合;證據力與整體性比單一照片更重要。
Q3:精神慰撫金怎麼估?
依行為嚴重性、影響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綜合衡量,沒有固定金額,但可先由律師評估區間。
Q4:請求侵害配偶權時效超過怎麼辦?
逾2 年主觀時效或超過10 年客觀時效,權利可能消滅;盡快諮詢專業律師、完成存證最保險。
五、行動建議與協助
三方徵信有限公司提供外遇合法蒐證規劃、證據保存、風險評估,並可串接合作律師團隊進行求償與離婚策略。全臺服務、24 小時回覆;需要我就把證據年表模板與諮詢問卷開給你使用。
溫馨收尾:別讓人生停在「迷情」
就算舊法下追訴期、或民事請求時效看似寬鬆,拖延只會弱化證據與談判力。把重心放回自身安全、法律權益與未來規劃,找專業團隊一步一步走,會比反覆糾結更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