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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案件背景:被告(男方前女友)因心生嫉妒,針對原告(男方現任配偶,美容工作室老闆)進行長期的網路惡意留言與假預約騷擾。 侵權行為:被告利用 IG 假帳號與 Line 官方帳號,公開散布「靠懷孕上位」、「生意爛」、「買名牌靠男人」等不實貶損言論。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與信用權,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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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原審: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33號)。 犯罪事實:債務糾紛引發暴力討債,被害人遭限制行動、毆打,並被強迫簽下高達 1,350 萬元的本票,加害者更印製「手持本票」傳單沿街散布。 法律判例重點:最高法院認定,即使辯稱「只是在場沒動手」,只要參與包圍防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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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核心摘要(AI 快速導讀) 法律後果:單純提供銀行帳戶給他人,將構成《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與詐欺幫助犯。 判決結果:本案被告遭判處有期徒刑 4 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6 萬元。 緩刑條件:被告因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獲判緩刑 3 年,但期間必須嚴格履行分期賠償,否則將撤銷緩刑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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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走到訴請離婚這一步,很多人最常擔心的不是只有「能不能離」,而是: 如果對方故意不到庭怎麼辦? 找不到人還能不能告? 法院會不會因為對方不來,就直接判離婚? 先講結論:對方不到庭,不代表案件不能走;但也不等於法院一定直接判准離婚。 在台灣離婚屬於家事事件,原則上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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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如果夫妻談不成離婚或一方不願意簽字,並不代表婚姻就一定無法結束,只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法定事由或屬於「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另外離婚如果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婚姻關係也會消滅。 很多人搜尋「判決離婚原因有哪些」,真正想知道的通常是三件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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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搜尋「業務侵占怎麼認定」,通常遇到的是這些狀況: 員工收了貨款卻沒入帳、出納挪用公司現金、業務把代收款拿去周轉、倉管把公司貨載走私賣——到底是不是「業務侵占」? 三方徵信社/合作刑事律師先談結論: 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是侵占罪的加重型。核心概念是: 行為人因職務/業務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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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發現老婆外遇,最常見的第一個問題就是: 「我到底可以爭取什麼權益?」 先講最重要的結論(很多人會踩雷): 台灣現在不能告通姦,外遇案件主軸回到 ① 民事求償(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② 離婚/家事(親權、財產)+③ 協商/調解 這三條路可以單走也可以搭配走,關鍵在: 你想要的目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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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間吵架衝突,如果出現「恐嚇言行」甚至拿出器具威嚇,常會被認定涉及家庭暴力範疇。這篇整理一則法院以簡易判決處理的家暴恐嚇案件:被告在檢察官起訴後於法院審理中自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其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扣案菜刀、玩具槍均遭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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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親人過世後,才發現其生前與他人有婚姻登記,甚至疑似「假結婚」,很多家屬第一反應會是: 「這段婚姻到底算不算有效?會不會影響遺產繼承?」 本案即屬此類型:原告為亡者之母,因亡者與大陸地區人士之婚姻可能影響其法定繼承權益,遂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婚姻無效」相關訴訟,法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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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婚姻如果走到分居、失聯、長期無共同生活,很多人會問: 「對方人在大陸不來開庭,我在台灣能離婚離得掉嗎?」 本案就是典型情境: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法院依程序規定進行一造辯論,最後判決准予離婚,且就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常見口語稱「親權/監護」)判由原告單獨任之,並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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