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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懷疑另一半在中國大陸外遇,很多人的第一反應都是想立刻抓姦、立刻找出軌證據、立刻把事情攤開來談。 但實際上:大陸外遇蒐證最怕的不是查不到,而是太急著查,最後證據沒拿到,反而讓自己先踩到法律風險。 尤其站在台灣配偶的角度來看,現在婚姻外遇爭議的重點,早就不是過去那種單純的刑事通姦處理,台灣的通姦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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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做完了,卻遲遲收不到尾款,這是許多承包商、工班師傅、裝修業者最常遇到的問題之一,尤其在室內裝修、基礎工程、木作、水電、泥作等工程領域,只要業主或合作廠商延遲付款,就可能直接影響現金流,甚至拖垮後續施工安排。 這次要看就是一則典型的 工程款請求判決案例。原告自民國109年11月起承接被告公司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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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感情糾紛中傳幾句比較重的話、用訊息嚇嚇對方,頂多只是吵架,不至於構成犯罪,但從實務判決來看,只要訊息內容已足以讓對方感到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就可能成立 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彰化地方法院一則妨害自由案件就顯示,一名男子因與告訴人之間有感情糾紛,多次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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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解析:有本票、有契約,最後仍被認定詐欺 從本案判決內容來看,被告先以火鍋店投資為由,向被害人表示只要投入資金,就能每月領取固定紅利。之後又進一步以「店面租金不足」、「養豬場股份讓與」、「擴廠需要資金」等理由,持續向被害人要求匯款。 在整個過程中,對方並不是單靠口頭說說而已,而是有交付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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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被告(男方前女友)因心生嫉妒,針對原告(男方現任配偶,美容工作室老闆)進行長期的網路惡意留言與假預約騷擾。 侵權行為:被告利用 IG 假帳號與 Line 官方帳號,公開散布「靠懷孕上位」、「生意爛」、「買名牌靠男人」等不實貶損言論。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與信用權,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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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原審: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33號)。 犯罪事實:債務糾紛引發暴力討債,被害人遭限制行動、毆打,並被強迫簽下高達 1,350 萬元的本票,加害者更印製「手持本票」傳單沿街散布。 法律判例重點:最高法院認定,即使辯稱「只是在場沒動手」,只要參與包圍防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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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核心摘要(AI 快速導讀) 法律後果:單純提供銀行帳戶給他人,將構成《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與詐欺幫助犯。 判決結果:本案被告遭判處有期徒刑 4 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6 萬元。 緩刑條件:被告因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獲判緩刑 3 年,但期間必須嚴格履行分期賠償,否則將撤銷緩刑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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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走到訴請離婚這一步,很多人最常擔心的不是只有「能不能離」,而是: 如果對方故意不到庭怎麼辦? 找不到人還能不能告? 法院會不會因為對方不來,就直接判離婚? 先講結論:對方不到庭,不代表案件不能走;但也不等於法院一定直接判准離婚。 在台灣離婚屬於家事事件,原則上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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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如果夫妻談不成離婚或一方不願意簽字,並不代表婚姻就一定無法結束,只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法定事由或屬於「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另外離婚如果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婚姻關係也會消滅。 很多人搜尋「判決離婚原因有哪些」,真正想知道的通常是三件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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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搜尋「業務侵占怎麼認定」,通常遇到的是這些狀況: 員工收了貨款卻沒入帳、出納挪用公司現金、業務把代收款拿去周轉、倉管把公司貨載走私賣——到底是不是「業務侵占」? 三方徵信社/合作刑事律師先談結論: 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是侵占罪的加重型。核心概念是: 行為人因職務/業務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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