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另一半外遇後,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
通姦罪已經除罪,現在在臺灣實務上要走的是「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也就是向出軌的配偶、第三者(第三者)要求精神慰撫金。「我要不要告第三者?」
「還是連自己的配偶一起告比較有用?」
但到底該只告第三者,還是第三者+配偶一起告,在法律效果、談判籌碼、感情後續上都不一樣,下面用白話整理給你參考。

一、先搞清楚:侵害配偶權是什麼?
通姦除罪後,外遇不再是刑事犯罪,不會被判刑關進去;
但外遇行為仍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可以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民法第 195 條人格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
簡單講,法院會看:
- 有合法婚姻關係存在
- 配偶與第三人之間的互動逾越正常交友界線,例如長期曖昧、出遊過夜、進出旅館等
- 造成元配精神重大痛苦、婚姻關係實質受損
在這樣的架構下,出軌的配偶 & 外遇第三者,兩個人都可能要一起賠(共同侵權行為人)。

二、侵害配偶權可以「怎麼告」?三種基本打法
實務上大致有三種訴訟策略:
- 只告第三者(第三者)
- 只告自己的配偶
- 同時告第三者+配偶,兩人一起列被告
法律上你有權自由選擇要告哪一個或兩個都告,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怎麼搭配。
差別在於:感情想怎麼處理、談判想怎麼談、證據誰比較掌握。
下面重點放在大家最常卡關的兩種:
- 「只告第三者」
- 「第三者+配偶一起告」
三、只告第三者:適合什麼狀況?優點 & 風險
1. 什麼人會考慮只告第三者?
多半是這幾種情況:
- 暫時還不想離婚,想給婚姻一次機會
- 不希望另一半留下「被法院判賠」的判決書,以免影響工作、公職、名聲
- 比較想要「給第三者一個教訓」,讓對方知道不是惹了就沒代價
在法律上,只告第三者是可以的,法院也有不少只判第三者賠償的案例。
2. 只告第三者優點
- 保留婚姻修補空間
配偶沒有被列為被告,對方心理壓力相對較小,比較有空間談「回家重建關係」。 - 訴訟焦點比較單純
法院只要判斷「第三者有沒有侵害你的配偶權」,不用再多一層「配偶的責任」分配。 - 談判時較不會演變成「夫妻全面開戰」
很多當事人會說:「我現在只想整第三者,不想跟老公/老婆撕破臉。」那隻告第三者確實比較符合這種心情。
3. 只告第三者的風險與缺點
- 配偶容易把責任都推給第三者
外遇本來是兩個人一起做的事,但訴訟只找第三者,配偶很容易在背後演出「都是她/他勾引我」這種戲碼,對你長期經營婚姻不一定是好事。 - 證據多半掌握在配偶手上
聯絡紀錄、出遊安排、金流…往往配偶比第三者更掌握細節。只告小三時,如果配偶配合度不高,你的證據取得反而變得辛苦。 - 求償金額可能較難拉到「雙方都負責」的層級
法院在判賠時,會看整體情節、雙方角色、誰主導外遇行為。 若只告第三者,有時候法官會考量「真正主導的人是你的配偶」,對第三者的金額就不會拉到太高。 - 之後若發展成離婚官司,感情攻防更複雜
你現在只告第三者、表面上「原諒配偶」,但之後又提離婚時,對方可能說你之前已經和解、或認為你也有一定容忍,整體攻防會變得更繞。
四、一起告第三者+配偶:戰略上的優勢與代價
1. 為什麼有人選擇「兩個都告」?
許多家事律師與法律實務文章都提到:
出軌的配偶與第三者,法律上常被視為共同加害人,可以一起告。
這樣做通常有幾個考量:
- 想讓法院完整看到外遇雙方的角色
- 不接受配偶只用一句「是對方勾引我」就想脫身
- 之後談判時,希望有更多籌碼可以運用(例如撤回對配偶部分)
2. 一起告的優點
- 責任清楚、避免互相推來推去
兩個都在同一個案子裡,誰說了什麼、誰做了什麼,都可以在同一個程式裡攤開來看,不容易出現互踢皮球的狀況。 - 有利爭取較完整的賠償
法院在判決時,可以直接對配偶 & 第三者的責任做分配,較能呈現「兩個人一起侵害你的配偶權」的全貌。 - 談判籌碼較多
有些律師實務上會建議:先把兩個都列被告,之後若考慮修復婚姻,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撤回對配偶的訴訟,把火力集中在第三者身上。
3. 一起告的風險與缺點
- 夫妻關係很可能直接進入「訴訟模式」
你一紙訴狀把他(她)寫成被告,心理上就比較難回到「我們一起修復婚姻」的狀態,衝突通常會比只告第三者來得激烈。 - 對配偶的名聲、工作可能有影響
公務員、老師、某些職業,特別在意民事判決書被 Google 到。一起告,等於直接把他的姓名寫進公開裁判書裡,要不要這樣做,真的需要想清楚。 - 家務事變成「兩邊家族全面開戰」的機率大幅提高
訴訟有紀錄、有金額、有輸贏,雙方家庭很容易陷入長期對立,對孩子也會有壓力。
五、實務常見做法:先兩個都告,再視情況調整?
有些家事律師文章會提到一種「實務慣用打法」:
一開始把配偶+第三者都列為被告,
之後視談判、和解情況, 再考慮撤回對配偶的部分,只保留告小三。
好處:
- 一開始掌握最大談判籌碼
- 若配偶願意悔改、配合,撤回對他的訴訟,也是一種「誠意與行動」
但要注意幾點:
- 訴訟不是兒戲,不能為了情緒亂告一通,仍然要有基本證據、基本事實
- 若明知配偶責任極輕、卻刻意用訴訟做威脅,可能被認為濫用訴訟權
- 這種策略適不適合你,要讓專業家事律師評估
六、只告第三者 VS 一起告配偶:關鍵差異懶人比較表
比較項目只告第三者一起告第三者+配偶婚姻修復空間相對較大,配偶沒被寫成被告容易進入全面開戰,修復難度高訴訟焦點集中在第三者行為會同時檢視配偶與第三者的責任談判籌碼主要針對第三者,可談和解金額可用「撤回對配偶之訴」當籌碼求償完整性可能較難全面呈現配偶的責任容易主張兩人共同侵權、分攤責任對配偶名聲影響低(沒有被列被告)高(名字會出現在判決書)對家庭氣氛與親子影響相對溫和,但仍有衝突衝突張力大,兩邊家族易對立實務常見性很常見也不少見,尤其是打算離婚或重視談判籌碼的案件
簡單抓方向:
- 婚姻還想救、配偶願意配合:多數人會傾向「只告第三者」,但會先跟律師討論證據與風險。
- 婚姻已經決定走向離婚、外遇情節很重:一起告的比例會比較高,因為後面還有離婚、扶養、監護權等一整包戰略要設計。
七、不管告誰「證據」才是法律戰真正的籌碼
不論你最後選擇只告第三者,還是兩個都告,法院只看證據,不看情緒。
常見、較被法院採信的證據類型包括:
- 手機、通訊軟體對話記錄(LINE、Messenger、IG 等)
- 共同出遊、過夜、進出旅館的照片、影片、收據
- 旅館、飯店、民宿、汽車旅館刷卡明細、訂房紀錄
- 你參與的對話錄音(自己是錄音一方,較不會構成妨害祕密)
- 和解書、切結書中承認外遇事實的內容
千萬要避免踩到的法律紅線
- 偷偷裝竊聽器、針孔攝影機、GPS 追蹤器
- 破解別人手機密碼、偷看雲端帳號
- 暴力威脅對方交出手機或密碼
這些都有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祕密、妨害電腦使用、傷害、恐嚇等罪,
到時候變成「你在告侵害配偶權,對方反過來告你刑事」,就得不償失。
八、三方徵信社在這類案件可以怎麼幫你?
很多人在面臨外遇、侵害配偶權時,最大的痛苦是:
- 明明覺得對方有鬼,卻拿不出能上法院的證據
- 不知道該只告第三者,還是配偶一起告
- 擔心自己亂蒐證踩法律紅線
三方徵信社結合多年的外遇調查與家事案件經驗,可以依照你的狀況協助:
- 合法蒐證與情況釐清
- 評估目前掌握的資料,有沒有機會再補強
- 在不觸法的前提下,規劃外遇行蹤、公開場合行為的蒐證方向
- 協助整理成法院、律師看得懂的「證據清單」
- 訴訟前的策略討論配合律師
- 你比較適合只告第三者,還是一起告?
- 你的婚姻目標是「離婚」還是「修復」?
- 針對證據優劣,配閤家事律師調整求償金額與談判策略
- 全案過程中的事實整理
- 幫你把時間軸、事件、證據一條線整理出來
- 讓法官、律師、甚至社工在閱讀資料時,可以快速看懂事情全貌
九、溫馨提醒: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是個案法律意見
本文內容是依據目前臺灣通姦除罪後的法律制度、民法侵害配偶權相關規定,以及最新實務文章與判決方向整理而成,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例如:
- 通姦除罪後改以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為主的說明
- 民法第 184、195 條作為侵害配偶權法律基礎的解析
- 實務上可以只告第三者、只告配偶或兩者一起告的策略說明
每一件外遇與侵害配偶權案件, 牽涉到的婚姻歷程、證據狀態、經濟能力、是否有小孩,都完全不同。 如果你現在正在猶豫: 到底要不要告?
要只告第三者,還是第三者+配偶一起告? 手上這些對話、照片、旅館紀錄到底夠不夠?會不會違法? 建議儘早和專業家事律師以及三方徵信社詳細討論, 讓專業團隊幫你一起評估風險、規劃戰略,而不是在情緒最重的時候做出讓自己後悔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