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金管會明令之後,於2024年7月一號起,實支實付副本理賠已走了歷史,現今理賠一律以傷害損失填補原則的方式實行,也就是說,完全實報實銷,不會讓保戶只花少少的保費,就能獲取極大的利益。
立意良善嗎?為了保險公司營運成本風險降低,已因應之後ifrs17保險合約準則之接軌,以及所謂的公平原則,個人是覺得必要手段,但心裡另外一個8+9的我只想說×××。但通貨膨脹是不可避,也是不可逆,物價只會一直漲,醫療費用自然也是,僅憑一張實支實付,可能應付之後節節高升的醫療費用?想必不可能,必然會走到要增加保額的時候,至於怎麼增加怎麼規劃,有兩種方式可選擇。
先說一下,現在實支實付的傷害損失填補原則之作法。
假設小劉有一張醫療實支實付,額度為三十萬元,但因風險意識而要增加保障,
一是另外投保他家保險公司所販售之實支實付,但需要額外多負擔一筆主約的費用,因為實支實付是附約,必定要綁主約。
二是在原有保單中,附加自負額型實支實付,但有可能因投保規則而無法附加,這需要另行詢問。
而我自己,都是盡量選第二種方式來替客戶規劃,因為這可以讓客戶節省掉一筆主約費用。
假設,小劉今天是第一種方式規劃,A公司實支實付額度三十萬,之後又跟B公司投保一張相同額度的實支實付,某天不幸出險時,醫療費用為四十萬,那兩家合併理賠也就四十萬元。
提出申請時順道提出,公司或協辦業務會提供證明,之後找第二家提出差額理賠,而第一家理賠三十萬元,第二家就會理賠剩下來的十萬元。
假設,小劉今天是以第二種方式,在原有保單用自負額型實支實付加保來做規劃,那在原有額度超過之後,自付額型實支實付就會啟動,補足差額,所以他最多也是拿到四十萬元。
當然,這還是會看投保公司之保單條款,是否對保戶友善,才會選擇規劃方式。
那為什麼不說公司理賠態度?因為本人以前所屬和投保的那家保險公司,是以理賠快速與寬鬆為招攬賣點,但後來被主管單位盯,導致理賠速度其慢,也不像以前那麼寬鬆,一切原則都得回歸條款。
當然不只那一家,很多早期可以通融理賠的公司,多半也都是如此,我也有客戶發生過,原先投保就沒有副本理賠條款,但該公司潛規則就是願意通融理賠,可最近也是說要嚴守條款規定,而被拒賠的情形出現。
所以一切都需要審慎評估,拜託,加保前一定多聽多問多看,不是都沒在聽不想問,事後再來瘋狂靠北業務員,拜託拜託!
上述內容,網路上也有很多更為專業精闢的解釋文章,但我只是想試試用自己的方式來解釋。
以上,謝謝收看,有看的你家會有錢,沒看的你家也會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