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憲法?別鬧了——拒絕模糊:我們是誰?】第一篇:一中憲法?別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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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華民國憲法、台灣法律地位,到民主正當性的完整拆解

在台灣的政治語境中,近年常有人宣稱「中華民國憲法本質上是一部一中憲法」,並進一步推論出台灣必然隸屬於中國的結論。

但這樣的說法,無論在憲法條文、國際法邏輯,或歷史文件本身,都站不住腳。

如果我們今天選擇不談立場、不談情緒,只就法與邏輯說話,那麼「一中憲法」其實是一個後來被政治化、卻從未在憲法中存在過的概念。

一、憲法不是口號,而是法律文本

任何一個國家的憲法,都是以該國自身為主體而制定的。 美國憲法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沒有人稱它為「一美憲法」; 日本憲法是「日本國憲法」,也沒有人稱之為「一日憲法」。

同樣的,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中華民國的憲法。 它不需要、也不可能預設「另一個中國政權」的存在,更不會為一個未來可能出現、或實際已存在的敵對政權預留法律位置。

憲法的邏輯只有兩種可能:

  • 要嘛對方不存在或不被承認;
  • 要嘛對方存在,但不屬於你。

從來不存在什麼「一中憲法」這種中性、共構式的法律概念。

二、不存在的疆域,與早已「排他」的主權

回到憲法本身,更關鍵的一點是:《中華民國憲法》從頭到尾,並沒有明文列出國家領土的具體範圍。

憲法第四條雖有「固有疆域不得變更」的原則性語句,但:

  • 沒有寫明疆域界線;
  • 沒有列出哪些地區屬於「固有」;
  • 這在法律上意味著:當疆域本身未被明確定義時,所謂「失去」或「取得」領土,在憲法程序上其實是無從表決的。

早在 1993 年,大法官釋字第 328 號就已明確解釋:領土範圍屬於「統治行為」的政治問題,不應由司法機關解釋。換句話說,疆域多大,取決於國家的統治實力與政治現實,而不是看憲法裡那張不存在的地圖。

也許有人會反駁:「可是《憲法增修條文》前言寫著『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這難道不是一中?」

這是一個典型的誤讀。增修條文的核心貢獻,在於法律上承認了「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的事實,並將「大陸地區」排除在我們的民主運作之外。那句「統一前」,充其量是當年修憲時留下的歷史尾巴,是一個描述現狀的「時間狀語」,而非強制台灣必須併入中國的「法律義務」。

更進一步說,現行憲法其實早已「在法律上」排除了中國。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與第 4 條,國家領土的變更,必須經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這條規定的法理意涵極為深遠:它意味著決定這個國家長什麼樣子、邊界在哪裡的最高主權權力,僅由台灣人民獨享。

如果這真是一部「一中憲法」,為何變更領土這麼重大的事,不需要對岸 14 億人的同意? 憲法在這裡很誠實:它在執行層面上,早已將對岸人民視為「不具公投權利的非本國人」。

當決定領土的權力只在台灣人手裡,這個國家「就是在台灣」,便不再只是政治口號,而是寫在憲法裡的法律現實。

三、台灣的「接收」,不是主權移轉

接著,我們必須正視一個長期被刻意模糊、卻有明確史料佐證的事實。

1945 年日本投降後,台灣的日軍是依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向蔣中正所代表的中華民國政府投降。 這是一個軍事受降命令,而不是主權移轉文件。

更關鍵的是,連蔣中正本人,在戰後初期也並未將台灣視為已完成主權歸屬的中華民國領土。 1949 年,蔣中正在致台灣省主席陳誠的手令中,明確表示:

「在對日和平條約尚未完成之前,台灣的法律地位與主權仍屬未定,僅具託管性質。」

這份內部指令至少說明三件事:

  1. 蔣中正清楚區分「軍事代管」與「主權歸屬」;
  2. 台灣在當時,並未完成憲法或國際法上的主權整合;
  3. 所謂「台灣自始即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說法,並非當事人當年的認知。

而後來的《舊金山和約》日本雖放棄了台灣,但是並沒有將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

四、那中華民國為何「就是在台灣」?

答案其實非常簡單,而且完全不需要「一中」來支撐。 因為在接下來的七十多年裡:

  •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持續、有效、排他地行使統治權;
  • 台灣完成民主轉型,建立自由選舉制度;
  • 政權來源由「戰後接收」轉為「人民授權」。

今天中華民國存在於台灣,不是因為憲法裡寫了什麼抽象的中國概念, 而是因為台灣人民在這塊土地上,透過一次次的民主實踐,選擇讓這個國家以這個名字存在。

這是現代憲政秩序中,最強、也最無可動搖的正當性來源。

五、結論:所謂「一中憲法」,是一個不存在的概念

總結來說:

  • 憲法沒有寫「一中」;
  • 增修條文確認了「分治」,並將領土決定權鎖定在台灣;
  • 台灣的納入不是憲法行為,而是歷史結果;
  • 今日的合法性,來自民主,而非法統神話。

把中華民國憲法稱為「一中憲法」,不是法律分析,而是政治話術。

憲法就是憲法, 中華民國就是中華民國, 而它今天,清清楚楚、無庸置疑地—— 在台灣。

六、尾語

到這裡,其實有一件事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

如果我們嚴格依據憲法條文、增修條文的制度設計,以及實際的主權運作來看,

所謂「一中憲法」並不是一個可以成立的法律命題。

它不是被否定,

而是從一開始,就沒有存在過。

但問題也正是在這裡。

既然憲法裡沒有「一中」,

那麼這個概念究竟是從哪裡來的?

為什麼它能在政治語言中長期被反覆使用,甚至被誤認為是憲法原則?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不能再停留在憲法文本本身,

而必須把視角往外推一步——

去看「一中」這個詞,究竟是一種法律結構,

還是一種被包裝成法律語言的政治敘事。

這,正是下一篇要處理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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