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工對外有債務,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勞工請領勞保給付也會被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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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如果勞工對外有債務,例如房貸、一般金融借貸等,勞工向勞保局申請給付時,例如於勞工退休時請領老年給付,早期常發生勞保局將保險給付匯到勞工金融帳戶後,債權人馬上去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勞工的保險給付。

不過時至今日,此種被扣押的風險仍然存在嗎?

二、說明

(一)原本勞保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是指請求勞保各項給付的「權利」,不能讓與他人、與其他債務抵銷、遭債權人扣押或用此權利擔保債務的履行。換言之,如果勞工請領老年給付後,因權利已行使,且勞保局也完成核撥款保險給付時,勞工請求給付的權利就已滿足而消滅,即不會再有勞保條例第29條第1項的適用,因此產生領到給付後被扣押的風險。

(二)為解決此問題,在民國102年12月24日修法時,勞保條例第29條新增第2、3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也就是說,勞工或有請領給付資格的人可以先至指定的金融機構(如郵局、土地銀行、臺灣銀行)開立勞工保險給付專戶,於申請各項給付後,勞保局會直接將保險給付存入該專戶,一旦存入後勞工得自由分次提領,且也不會因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受到影響,以解決早期勞工明明可以依法請領,但卻有請領後被扣押風險的窘境。

(三)另外,除了有請領資格的人可以透過開立專戶處理外,也可以請勞保局以現金支票方式給付保險給付,但還是要注意如果是對外有債務的人,在支票兌現並存入一般金融帳戶後,還是有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風險存在。

三、結論

勞保條例的修正雖然大幅降低了保險給付被債權人執行的風險,但由於開立專戶須等待金融機構的作業時間,建議在開立前先備妥所有相關文件,或先致電金融機構詢問,以免個人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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