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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一、 結論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日訂定了「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肯認勞工有所謂的「離線權」。也就是說,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雇主不能因此即認為勞工違規或施予任何不利益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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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 小明在公司裡擔任一級部門主管,但或許是新官上任三把火的緣故,小明的處事風格較為犀利、直接,導致其下屬頗有微詞。而經過一陣子之後,下屬反抗小明的態度與動作漸趨明顯,甚至曾發生過下屬故意開天窗導致小明被上級主管責罵、或是有對小明拳打腳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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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A公司經營人力派遣業務,因疫情衝擊,客戶B公司通知A公司要停止人力派遣業務,導致原本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的派遣勞工不能繼續工作,A公司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派遣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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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在實務上勞工如果發生職業災害,且雇主如果對於勞工職災之發生與有過失時,職災勞工通常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其中也包含所謂的「勞動力減損」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93條第1項),一般來說,法院在計算勞動能力減損時,多會計算到法定強制退休年齡(即65歲)為止,但如果勞工是從事勞基法第5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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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勞工遭遇職災且經治療終止後,如果經審定為失能,雇主就要依法計算勞工的勞基法失能補償。但實際上又該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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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公司在109年2月26日發給勞工資遣通知書,表示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勞工,預告期間為20日,契約終止日為109年3月18日。勞工收到資遣通知後,向公司表示要請109年2月26日及27日兩天假,但假期後的3月2日起就沒到班,也沒請假,公司於是又在3月17日通知勞工,要依勞基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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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近期勞工因遭遇職場霸凌,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的案例漸趨增加,但如果換個角度想,作為雇主或管理者,在下屬或同仁向其主張自己被霸凌、被欺負時,上級主管應如何處理面對?在公司假設沒有一套制式的申訴流程時,又該如何處理?可以直接將加害者勞工資遣或解僱掉嗎?這部分可能會涉及到雇主行使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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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近期有公司與工作20多年的清潔阿姨間爆發勞資爭議,因為該公司被爆料疑似明明指揮監督清潔阿姨,要求打卡、打掃指定區域、每天8小時,但卻讓不識字的清潔阿姨簽署承攬契約。事件曝光後,引起社會上一片嘩然,批評本案是所謂「假承攬真僱傭」,雖公司緊急想要補救,但企業形象已大受影響。那到底什麼是「假承
一、問題 小明在公司平常兢兢業業,但某天卻被無端解僱,當小明向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後,公司曾允許小明回任工作,但是只能居家辦公,且要確實打卡,但是公司在小明居家上班期間都故意不指派任何工作,連小明要到公司上班也被拒絕。此時小明可不可以跟公司主張「公司一定要接受我的勞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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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勞工所稱的學經歷資訊,必須是雇主決定錄用的主要原因,而且此不實資訊還要有導致雇主日後受損害的可能,雇主即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發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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