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18:【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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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18:【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百姓提出抗议神的审判并不公正,本文则辩论了审判的公正性。百姓的俗语就是“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2节)。倘若此俗语属实,那人们只能走向宿命论,进而合理地解释自己的罪,污陷神是不义的神。此俗语得以流行犹大的原因:首先是因着十诫中“你的神……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第二,出自以西结的教导,他曾教导百姓说,被掳的人之所以遭受苦难是因为自前人起他们就一直不忠于神的圣约,而恣意妄为地拜了偶像。面对百姓的抗议,以西结回避与他们辩论,只是断然宣告神必按照个人的行为报应个人。这句话指出个人在神面前必须为自己负责,同时斥责他们每一人都有罪。对个人责任的强调,并不与希伯来人传统的群体意识或连带意识相矛盾,两者应当形成和谐的统一。

一、犯罪者必死亡(1-4)

二、行义者得生存(5-9)

三、父义子恶罚其子(10-13)

四、子善父恶罪其父(14-20)

  五、先恶后善主不念其旧恶(21-23)

  六、先善后恶主不念其前善(24)

七、主的道最公平(25-32)

一、犯罪者必死亡(1-4)

神借着本文说明了他审判人的原则,那就是个人按照自己的行为,承担罪的责任和刑罚(王上8:39;耶21:14)。

【结十八1-2】1「耶和华的话又临到我说:」2「“你们在以色列地怎么用这俗语说:‘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呢?」

      在信息的开端,有使者的语气,神的话临到他。「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这句俗语代表了当时百姓的普遍想法(耶三十一29)。他们可能认为自己比玛拿西和亚们时代的光景好多了,既有圣殿、又有敬拜(耶七4),已经非常属灵,所以他们的被掳是在替列祖背黑锅(哀五7)。这种说法听来很有道理,因为既有十诫的根据:「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二十5);又有众先知的教训为证:「这祸临到犹大人,诚然是耶和华所命的,要将他们从自己面前赶出,是因玛拿西所犯的一切罪」(王下二十四3)。因此,他们埋怨神不分是非地审判那些无辜的人,抱怨「主的道不公平」(25节)。

【结十八3】「主耶和华说:“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你们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这俗语的因由。」

      「这俗语不可因此将他们自己的罪否认,一切都推诿在列祖身上。审判固然需追讨以色列人历代的罪孽,但也要查问今代他们的过犯。必不再有用这俗语的因由」,指以色列人将不再有使用这一俗语的机会,因为神现在就要澄清审判的原则、纠正百姓的愚昧。谁也不能把自己的罪孽归咎于上一代,也不能把自己的失败推诿给别人。因为神不但要得着基督身体的见证(林前十二27;弗四12),也要每个肢体为自己的行为单独向神交账(林前六15)。

【结十八4】「看哪,世人都是属我的,为父的怎样属我,为子的也照样属我,犯罪的他必死亡。」

      「犯罪的他必死亡」:是法律宣判死刑的语气。本节是基本的要道,我们必须追求事情的根本,知道神对人的要求是什么,我们不是只为他们求,而是果敢地说明神对你们的要求。所有的世人都是属祂的,无论是那一族人,或信徒或不信者,甚至犯罪的以及贫苦受难者都是属祂的。世人都属于祂,因为你们是祂造的,祂造我们,所以我们属于祂,人既是神手的工作,神的要求就是理所当然的事。祂也以救赎为权柄。我们可以这样说:我们是主用宝血重价买赎的,与祂圣洁荣耀的性情有份。所以我们若不归属爱祂,简直就是违反祂的安排,父母有权要求儿女,何况神呢? 你既是属祂的,还有什么可怕的呢?虽然你单独到旷野去,没有水,没有食物,没有显而易见的维生方法,那不是你的过错,你被召出来,脱离世俗而进入未见的世界,你既是属神的,祂不是为你负责吗?房主会让自己的房屋破损不修吗?让家畜饥饿而死吗?神怎会不照顾、维持你呢?你带着祂的印记,就应对神信靠,因为祂保证祂必负责,让祂在你身上作成祂的工,我们一定完全要信靠祂,因为祂有完全的权利。

                           二、行义者得生存(5-9)

义人行义必定存活:这里所提到的行为准则乃按照摩西律法的规定。行义包括遵守有关敬拜及礼仪的律例,不伤害人和对有需要的人额外施恩。

【结十八5】「“人若是公义,且行正直与合理的事,」

     立约之民的「公义」标准,既不是无罪、也不是不会犯罪,而是遵行律法(9节)、「且行正直与合理的事」。遵行律法的人若可以做到无罪,律法中为什么还有赎罪祭呢?但人若遵行律法,就可以在神面前活得正确,「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罗二7)。人若远避罪恶,行出公义,就必定存活。

【结十八6】「未曾在山上吃过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未曾在妇人的经期内亲近她,」

       「山上」,指拜偶像之地,吃祭物也是敬拜后的举动,都是敬奉异教的罪行(撒上九12-13),在邱坛献祭又吃祭物,可能与以色列人拜金牛犊的罪有关(出卅二6)。这是在申命记所提的禁令,何西阿特别反对(何四13)。这尤其是以色列人列祖所做的(赛六十五7)。献祭后吃祭品,是一种社交性的活动,是以西结多次在本章内提说(十八6、11、15,及廿二9)。这是宗教的罪(八6)。「仰望偶像」,是指对偶像迷信的倚靠,也是以色列家常犯的罪。本节先提宗教的罪,再提道德的罪,尤其有关性道德的事。禁止奸淫,原在十诫(出二十14与申五18)及圣洁法典(利二十10)所提的。妇人在经期中是不洁净的,所以是在礼仪上干罪,正如利未记十八章十九节所说的。但此处可能是与十六章三十节的妓女有同样的涵义。

【结十八7】「未曾亏负人,乃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

      「亏负」,是专指欺压无助者,夺取他们的物件及有限的财物(四十五8;四十六18;耶廿二3)「欠债之人的当头」,是指外衣,在晚间应该归还,给那穷人有遮盖,不致挨冻(出廿二25)。但是债主却十分刻薄,没有仁慈的心,甚至抢夺,是暴力的举动(利五21,23;十九13;赛三14)。律法并无明文规定,要以衣物与食品供给穷人,但在法典中却鼓励人们应对穷人有恩慈的行为(申十五7-11;利十9起)。这种爱心的行动是必须有的(赛五十八7;伯卅一16-20;太廿五31-46)。其实这还不仅是以色列人应有的美德,也是世界各地一般人所有的道德观念,可以说这是人们最基本的仁慈,神的子民以色列人更加如此。本节所指的逼迫和虐待是指大财主或商人,剥削贫穷的债务者或弱者的行为。当时,社会公义只是一种口号,孤儿、寡妇及客旅常常遭到疏远和藐视。基督徒的最大义务之一就是献身去实践社会公义。

【结十八8】「未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缩手不作罪孽,在两人之间,按至理判断,」

「多要」是一种高利贷的压迫,更是不可有的,因为这是欺压的行为,更令人发指。「缩手不作罪孽」是反映圣洁法典的语调(利十九15、35)。这里仍是指不义的事,尤其在法律的过程中,不可再恣意屈枉公正。以色列人借钱给本族的人不可以取利息(出二十二25),借给外邦人则可以(申二十三20)。圣经记录了防止暴力的律例(尼5:7;诗15:6)。在经济层面上,利息与高利贷是使贫穷的人更加贫穷的主要原因。因此,律法严禁人暴取这种不正当的利益(出22:25;利25:35-37;申23:19,20)。当代银行利息是因有功于国家经济发展而得到了正当收入,其性质不同于律法所禁止的高利贷。

【结十八9】「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按诚实行事。这人是公义的,必定存活。这是主耶和华说的。」

      「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表明完全的顺服神(五6;十一20;利廿六3)。「按诚实行事」,是指行为有始终如一的信实,至死不逾。以这样的标准,才可称为公义的人,必得生命之福。「必定存活」,此处可能是指生命的存活真正的价值,在于与神相交(诗七十三27、28)。这样的生命是完全的、平安的,永享神所赐的福分。神的公义是罚恶赏善的,所以生命是赏赐。以色列人虽经历被掳之苦,在巴比伦仍能存活。他们若真正遵行神的旨意,必有充实与快乐的人生,或者这是指劫后的余生。本章写作或传讲是在耶路撒冷被毁之前(587年)。圣城日后虽被毁灭,但虔敬人成为余民,仍蒙保留,继续存活。恶人是无法存留的,必被毁灭,所以若不悔改,必不能在浩劫中幸免。义人们存活,指被掳者归回,正如卅七章十二至十四节骸骨的复活。他们是蒙保守的余数,是民族复兴的核心。十三章九节,列在神百姓的会中,是神应许将生命赐给的人,因他们的公义,得以长久存活。

                         三、父义子恶罚其子(10-13)

即便父亲是敬虔的人,但只要儿子没有效法父亲反而去犯了罪,就无法得以存活。这表明,虽然以色列民族与神立了约,但救恩却不一定临到每个个体(约1:12)。

【结十八10-11】「“他若生一个儿子作强盗,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说之善,反行其中之恶,乃在山上吃过祭偶像之物,并玷污邻舍的妻,」

      义人若生逆子,这是第二代的问题,是假定的,为叙述说明公义的原则。强盗是行强暴的罪恶,又是凶杀者,流血的事是以西结书常提的(十六38,廿二3,廿七23、45及卅三25)。他与父亲的行善适得其反,犯宗教与道德的罪,异教的迷信,足使他堕落。奸淫的事表明他不尊重律法,肆意犯罪,对邻舍不义,而且破坏别人的家庭,凡是他父亲所避免的罪,他几乎全犯了,而且变本加厉。

【结十八12】「亏负困苦和穷乏的人,抢夺人的物,未曾将当头还给人,仰望偶像,并行可憎的事,」

      他欺压亏负困苦和贫穷的人,抢夺人的物件,没有把抵押品归还给贫穷的人,眼目仰望偶像,并行可憎的事。先知以西结显然强调律法的尊严,社会必须除害,凡作恶的应该被处死,甚至义人之子不能例外,各人必因自己的行为承受后果。

【结十八13】「向借钱的弟兄取利,向借粮的弟兄多要。这人岂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必归到他身上。(“罪”原文作“血”)。」

   10-13节是第二个判例:公义父亲的败坏儿子必要死亡,正如好王希西家的儿子、恶王玛拿西。父亲的公义,并不能免除犯罪儿子的刑罚。因为神的审判法则是:犯罪的人必须为自己的罪付出代价,「他的罪必归到他身上」。敬虔的父亲和有美好信心的祖先,并不能消除儿子的罪。神的法则是,犯罪的人必须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代价(创4:11,12;撒下12:15-23)。 

                          四、子善父恶罪其父(14-20)

      本文与上文相对比,儿子若以父亲的不义之举借鉴而遵行神的话语,就必能存活。圣徒当以他人为踏山之石,勤于信仰操练。 我们将自己身上不合乎信仰的部分,归罪于父母、艰辛的环境或遗传。但是,本文却指出即便父母不敬畏神,儿女也可以过敬畏神,遵行神话语的信仰生活(王下23:1-20)。因此,圣徒不可埋怨父母,遗传和环境(约9:1-3),乃要在生活中实践神的话语,更加信靠神(来12:1,2)。倘若上述的叛逆儿子有一个常常行义的儿子,他这个儿子不必为父亲的罪受罚。这里再次重申个人责任的原则。

【结十八14】「“他若生一个儿子,见父亲所犯的一切罪,便惧怕,(有古卷作“思量”),不照样去作:」

       恶人之子不一定受父亲的恶而影响,反而转离罪恶。可能看见其父犯罪的后果,而感震惊惧怕。「便惧怕」因为看见观察都引发他思考,理智使他觉醒,不可作恶,因此弃恶就善(赛四十一5;亚九5),都是看见父亲所犯的罪就害怕。

【结十八15】「未曾在山上吃过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

       本节与第6节相同。「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是指对偶像迷信的倚靠,这是以色列家常犯的罪。「仰望」原意也为敬拜表示倚靠的心(诗121:1;诗123:1)。「偶像」的原意为“不洁”。他不在上山吃祭假神的物,不举目瞻仰以色列人的神像,不污辱别人的妻子,要在敬拜与道德上的圣洁,因为拜偶像与行奸淫是相提并论的。

【结十八16-17】16「未曾亏负人,未曾取人的当头,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17「缩手不害贫穷人,未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他顺从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亲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

     在第七节,将当头取了之后再还给欠债的人。但此处他未曾取人的当头,显然更加仁慈。并施舍食物给饥饿的人,赠送衣服给衣赤身的人穿。在第八节只笼统提起「缩手不作罪孽」,但此处说明不害贫穷人。同时未曾提及法律的公正,但说出守法的心志。这样,儿子有公义,决不会因他父亲的罪恶而受罚,他必定存活。败坏父亲的公义儿子定要存活,正如恶王亚们的儿子、好王约西亚。神「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三十四7),并非因为父母的罪惩罚儿女,而是因为儿女效法父母犯罪,「守定诡诈,不肯回头」(耶八5),正如玛拿西的罪导致犹大全国堕落(耶十五4)。但儿子若「见父亲所犯的一切罪便惧怕,不照样去做」(14节),就能跳出恶性循环,「不因父亲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17节),长久地活在神的应许和恩典里。

【结十八18】「至于他父亲;因为欺人太甚,抢夺弟兄,在本国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

      他父亲的罪恶,是因为欺压与抢夺的事。欺人太甚,这原是屈枉不正的恶事,却用手段成为合法,占掳别人的权益,居然理直气壮,未免过分欺人。提起本国的民,是有「弟兄」的关系,因为以色列是圣约的民,都是同胞,有手足的情,所以抢夺弟兄,是抢夺神,因为大家都同为耶和华的子民。

【结十八19-20】19「“你们还说:‘儿子为何不担当父亲的罪孽呢?’儿子行正直与合理的事,谨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20「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

     这两节回答酸葡萄的俗语所提出的问题(2节):「儿子为何不担当父亲的罪孽呢」(19节)?若儿子行事公平正义,谨守遵行我的律法,他就必定存活。人犯罪的天性是从亚当里来的,但犯罪的行为却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因此,「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20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亏欠和重担,没有任何人的义行足以为别人赎罪;也没有任何人的罪行可以让别人来代赎,「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20节)。惟有那位无罪的弥赛亚,才有资格「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祂身上」(赛五十三6)。

                    五、先恶后善主不念其旧恶(21-23)

     这是与报应的原理相对的恩典之原理,强调了悔改。本文的视野比上文更加开阔,涉及到罪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结十八21】「“恶人若回头离开所作的一切罪恶,谨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与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

      首先,一个人不必永远被罪辖制,恶人若是离恶回转,就「必定存活,不至死亡」(21节)。罪人理当要为自己所犯的罪而受死(罗3:23;6:23),然而,神却为这些罪人预备了宽阔的恩典之路。那就是,只要在神面前悔改认罪,而遵照神的话语,神就必赦免过去的一切罪孽(赛1:18;43:25,26;耶31:34;约壹1:9),并叫他得生命(徒11:18)。这句话不仅是对当时被掳的犹大人所说的,对现今的圣徒同样有效,表明神的救赎并不基于过去或未来,乃在乎此时此刻你的抉择(赛55:7)。因此,所有圣徒都当致力于此时此刻,与神建立真实关系(约14:6;弗2:14-18)。 

【结十八22-23】22「他所犯的一切罪过都不被纪念,因所行的义,他必存活。」23「主耶和华说:恶人死亡,岂是我喜悦的吗?不是喜悦他回头离开所行的道存活吗?」

      「他所犯的一切罪过都不被记念」(22节)。「所以,自己以为站得稳的,须要谨慎,免得跌倒」(林前十12)。这并不是因为将功补过,而是因为神的怜悯。神并不喜悦恶人死亡(23、32节),却「喜悦他回头离开所行的道存活」(23节;路十五7;提前二4),所以用恩典遮盖了悔改者的罪孽。不但如此,祂还以「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罗二4)给人提供悔改的机会,因为祂「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三9)。悔改能使人免受审判,因为神并不喜悦恶人死亡。

                         六、先善后恶主不念其前善(24)

  义人若转离义行而作罪孽..必.. 死亡;他所行的一切义都不被记念。

【结十八24】「义人若转离义行而作罪孽,照着恶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岂能存活吗?他所行的一切义都不被纪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恶死亡。」

       一个人也不能永远躺在功劳簿上,义人若是离善行恶,就「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恶死亡」(24节),「他所行的一切义都不被记念」(24节)。这并不是因为功不抵过,而是因为神的公义。行善只是人当行的本分,既不能用来贿赂神、也不能交换赏赐。因为连行善的能力都是神所预备的恩典,「我们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弗二10)。所以,一个离善行恶的人,必须为滥用恩典接受审判(太二十五26-30),但并非指重生得救的人还会再次灭亡。「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恶死亡」:这句话并非指重生的圣徒若犯罪,就会完全失去神所赐的救恩和因信而得的义(约10:28;罗8:35,39),而是指倘若过去行善的人犯了罪,神将施行更加严厉的审判和惩戒。

                      七、主的道最公平(25-32)

人有一种隐藏的罪恶习性,就是尽量把自己的过错合理化。并且竭力将责任推卸给他人。被掳的犹太人也认为自己受苦皆因神不公平。对此,神断言指出“恶人遭到毁灭是因为他所行的恶,义人得以存活是因他所行的善”(26节),从而显明了自己的公义。面对患难和逼迫,圣徒不可埋怨神,乃要省察自己,是否过着敬虔的信仰生活。

【结十八25】「“你们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你们当听,我的道岂不公平吗?你们的道岂不是不公平吗?」

      这是神回应百姓的抱怨:「主的道不公平」(25、29节),让百姓反省是神的道「不公平」,还是人的道「不公平」。在自以为「如神能知道善恶」(创三5)的人的眼中,只要不符合自己当下的想法,就是「不公平」。可能这是被掳者的怨言。但是先知要以色列民真正来看这问题的本身。神是公平的,祂喜悦恶人的回转,祂不喜悦义人的转离。被掳的事不是神不公平,而是人不求公义。神必按各人所行的实行审判(30节)。神子民的国犹大遭到灭亡,百姓被掳,你们认为均因神的不公平。如此看来,百姓在走向毁灭的时候,也没有悔改,反而欲将自己遭受苦难的责任推卸给神。圣经贯彻始终的主张就是“神公平地对待万物”(诗45:6;箴16:11;赛28:17;33:5;耶9:24;结45:9;来1:8)。 

【结十八26】「义人若转离义行而作罪孽死亡,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

      义人转离义行,表明他的义行本来就不实在,在动机上已经不纯正了。他会再去作恶,他的罪性没有根治。可见他与恶人无异,他既无悔改的心,甚至还不如悔罪的恶人。神刑罚他,又怎可说不公平呢?善人若转而行恶必死,恶人若转而行善必活,因他真心回转向善。

【结十八27-28】27「再者,恶人若回头离开所行的恶,行正直与合理的事,他必将性命救活了。」28「因为他思量,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必定存活不至死亡。」

       有些人看到别人一生作恶、却在最后一刻浪子回头,就会觉得自己一生枉然敬虔(27-28节),所以认为「主的道不公平」。这里再重复罪人悔改的事,是再述十四节的话,因为罪人回转,是一种合宜的行动,经过思考,也有过观察与体验,他选择的不是死亡,而是生命,所以他将自己的性命救活了。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义人不能持久,反而恶人却肯回转。以这样反覆的论述,更强调个人的责任,以及以后的行为。神计算的不是过去的,而是现在的,不能守节的最后仍旧失败,确为警戒的信息。

【结十八29】「以色列家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的道岂不公平吗?你们的道岂不是不公平吗?”」

     「我的道岂不公平吗」:答案是神的道是公平的。「你们的道岂不是不公平吗」:神反问了抗议神不义的犹大俘虏。也就是说神在催促百姓当省察自己的罪。无人能在神面前称自己为义(伯22:3;诗14:2,3)。因此,我们当铭记自己是理当受咒诅而灭亡的罪人(弗2:3),当谦卑地顺服神的主权(赛45:9,10),忍耐现实中的苦难(罗5:3,4;帖后1:4;雅1:4)。 

【结十八30】「所以主耶和华说:“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们各人所行的审判你们。你们当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这样,罪孽必不使你们败亡。」

     「回头」是切实地掉转方向,确为悔改的涵义,回头是岸,若不掉转,必致沉沦。因为罪孽好像绊脚的石头,使你们跌倒,站立不住。这使人绊跌的罪好像网罗或陷阱,使他多次失脚倾跌,最后仍不免一死。神不但是公义的,也是有怜悯的;祂不但总结了公义的审判原则:「我必按你们各人所行的审判你们」(30节);也给所有的罪人指出了一条生路:「你们当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这样,罪孽必不使你们败亡」(30节)。

【结十八31】「你们要将所犯的一切罪过尽行抛弃,自作一个新心和新灵。以色列家啊,你们何必死亡呢?」

「自做一个新心和新灵」,是比喻「你们要将所犯的一切罪过尽行抛弃」(31节),与神恢复正常的关系。「罪过」是指背道与悖逆,故意破坏律法,是明知故犯的罪。你所犯的一切罪,就是得罪神,故意违背的,尽都抛弃。罪孽已经成为无可负荷的重担,使人绊跌,使人站立不稳,跌倒下去,必须卸脱,完全抛弃,才可有充分的自由,否则实在动弹不得,力不能胜。亲爱的,你无法改变你的出生,但你可以改变你的人生。只要你以 「新心和新灵」为开始,圣灵会在你里面作工,使你的人生有新方向,有改变生命的新能力,和充满爱的新生活。

【结十八32】「主耶和华说:我不喜悦那死人之死,所以你们当回头而存活。”」

     「以色列家啊,你们何必死亡呢」(31节),这是神呼唤人回转。虽然人无法倚靠自己「心意更新而变化」(罗十二2),也无法从罪恶的辖制中自我拯救,但回转是必要的、行动是必须的,放下自己不等于躺倒、否定肉体不等于不动。因为人只有尝试了各种失败,才能真正否定肉体、放下自己,转而「诚实倚靠耶和华」(赛十20)。那时,神就会宣告:「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你们肉心」(三十六26);神也会为人预备救主,「祂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太一21)。

对于总是犯罪的问题,以西结的结论是:每个人的人生都是可能改变的。这靠的是神在我们里面作工,而不是我们可以凭自己做到的事情。这是圣灵的工作(诗51:10-12)。如果我们放弃对抗和罪恶来转向神的话,神就会给我们一个新的方向,新的爱和改变生命的新能力。我们可以以信心为开始,相信神改变我们内心和意念的能力。然后在神的掌握中度过每一天(弗4: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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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今日以色列加利利山区的葡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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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15:【不结果之葡萄树的比喻】       本文把以色列民族比作山上长的无用的葡萄树。以色列民族沉迷于选民的优越意识中,却没有承担与自己的身份相称的使命。因此,神通过野葡萄树的比喻,指出以色列百姓已沦为毫无用处的存在,预告神将要用烈火来焚烧他们。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轻重。当人靠着神的恩典而略有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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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结15:【不结果之葡萄树的比喻】       本文把以色列民族比作山上长的无用的葡萄树。以色列民族沉迷于选民的优越意识中,却没有承担与自己的身份相称的使命。因此,神通过野葡萄树的比喻,指出以色列百姓已沦为毫无用处的存在,预告神将要用烈火来焚烧他们。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轻重。当人靠着神的恩典而略有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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