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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過戶了,租金卻不一定是你的:第一線最常被忽略的「孳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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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動產買賣過程中,多數人最關心的,往往是成交價格、相關稅費,以及產權是否順利完成過戶。然而,實務上卻有一個經常被忽略、卻極易引發爭議的問題——帶租約的房屋租金究竟該歸誰?

不少買方在權狀登記完成後直覺認為:「房子既然是我的,租金當然也是我的。」

然而,只要買的是一間帶租約的房屋,租金的歸屬就不能只看登記日。

民法第 69、70 條早已把這筆帳算得一清二楚。若事前沒搞懂,新舊屋主之間,往往只為了一、兩個月的租金,就從成交喜悅走向爭議。

一、 理解租金與孳息的關係:為什麼租金被稱為「法定孳息」

根據民法第 69 條,收益分為兩種:

  1. 天然孳息: 比如母豬生了小豬、母雞下的雞蛋、奶牛擠出的牛奶、蘋果樹結了蘋果。
  2. 法定孳息: 指的是「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最常見的就是利息租金

簡單來說,因為這間房子出租(租賃關係)而產生的租金收入,就是這間房屋的「法定孳息」。

二、 過戶當月的租金怎麼分?「日數比例」是關鍵

買賣房屋時,最常發生的爭議點在於:「過戶日剛好在月中,那這個月的租金算誰的?」

這時候就要看民法第 70 條的規定: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這句話翻譯成白話文就是:誰當屋主幾天,誰就拿幾天的錢。

舉例:

老游在 5 月 15 日正式完成房屋移轉登記並點交,成為新屋主。該房屋月租金為 30,000 元,房客通常在每月 1 日支付房租。

  • 5 月 1 日至 5 月 14 日: 權利屬於原屋主(舊屋主)。
  • 5 月 15 日至 5 月 31 日: 權利屬於新屋主(老游)。

即便房客早在 5 月 1 日就將 30,000 元全數交給舊屋主,舊屋主在法律上也必須按比例將 5 月 15 日後的租金(約 16,451 元)轉交給老游。

三、 第一線實務中,為什麼買賣雙方容易起糾紛?

雖然法律規定很明確,但實務操作上常有以下兩個地雷:

1. 「買賣不破租賃」的誤導

許多買方知道「買賣不破租賃,以為租約自動移轉後,權利就瞬間平移。但往往忽略了在交屋結算日之前,舊屋主可能已經預收了半年甚至一年的租金。在法律上,只要超過原屋主「權利存續期間」的部分,仍可能構成不當得利,而必須返還

2. 押金移轉問題

押金雖然不屬於「孳息」,但它與租金密不可分。如果過戶時,買賣契約沒寫清楚押金如何移轉(是舊屋主直接給新屋主,還是在買賣價金中扣抵),等到租約期滿房客索要押金時,新屋主才發現舊屋主沒把錢吐出來,這又是另一場紛爭。

四、簽約時地政士為什麼一定會問:租金算到哪一天?

為了避免為了幾千、幾萬塊的租金對簿公堂,游代書在現場簽定買賣契約問清楚

  • 租金算到登記日還是交屋日?還是雙方協議一個日期切齊好計算?
  • 預收的租金何時移轉?
  • 押金是從買賣價金扣抵或是交屋日現場一併移轉?

實務上游代書通常以點交日為準去寫契約,但只要雙方同意說好結算日,就能避免後續爭議;沒寫清楚,最後只能照法律「切日數」。

五、不只買賣,繼承與共有也常踩到法定孳息分配的地雷

  • 繼承開始後,遺產出租的租金歸屬:遺產分割移轉前的租金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 共有不動產,由其中一人代收租金:由全體共有人按持分比例分配,若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長期獨自收取,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引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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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游代書提醒

法律的設計是為了追求公平。民法第 70 條告訴我們:財富的收益應與持有資產的時間成正比。

買房收租是一件喜事,但專業與細節才是長治久安的基礎。與其事後爭執,不如在簽約初期就找一位專業代書,將所有權利義務白紙黑字規劃清楚。點清這份「法定孳息」,是給新屋主最好的入厝禮,也是舊屋主負責任的句點。帳目清楚了,這條房東之路才能走得長遠且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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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國79年執業至今,大台中地區誠信執業,專業辦理不動產登記、稅務諮詢、財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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