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動產交易實務中,「現況點交」幾乎是最常出現、也最常被誤解的四個字。
買方常以為,「現場看得到的,交屋後就是我的。」
賣方則認為,「契約沒寫的,我本來就可以帶走。」但真正進入點交現場,冷氣被拆了、樹被挖走、溫室不見了,雙方才發現——
原來大家對「現況點交」的理解,從一開始就不一樣。
而法律,往往不站在「感覺比較合理」的那一邊。
一、 不動產的界限:哪些東西「帶不走」?
根據 民法第 66 條,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所謂定著物,是指繼續附著於土地,達一定經濟目的且不易移動的物。
- 一般房屋: 像是增建的頂樓加蓋、固定式的大理石地磚、嵌入式的廚具櫃,因其具備固定性與繼續性,已成為房屋的一部分。賣方若在點交前強行拆除,可能涉及毀損賠償。
- 農地實務: 民法規定「尚未分離的出產物,為該不動產之部分」。這意味著,農地上尚未收割的稻作、樹上的芒果、甚至是一整排昂貴的景觀黑松,或是土石,在法律上都屬於土地的一部分。一旦土地辦妥過戶,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這些作物的「所有權」就依法移轉給買方。
二、 灰色地帶的攻防:是「動產」還是「定著物」?
民法第 67 條 定義動產為「不動產以外之物」。但當動產與不動產結合時,界線就會變得模糊:
- 房屋裝修: 賣方留下的「掛牆式冷氣」可能是動產;但如果是「中央空調系統」,因與建物緊密結合,極可能被視為不動產的一部分。
- 農地設施: 這是糾紛榜首。簡易型塑膠網室(隨時可拆卸)通常視為動產,賣方可拆走;但若是有水泥基礎、鋼骨結構的自動化溫室,則極可能被判定為「定著物(不動產)」,應隨土地一併點交。
三、 「從物」:主物處分,效力及於從物
民法第 68 條 規定,非主物成分,但「常助主物之效用」且「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法律原則是:「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 房屋從物: 如住家的防盜遙控器、特製隔音窗簾、大樓門禁卡、車庫電動門遙控、垃圾分類塔的磁扣。
- 農地從物: 如農地上的自動灌溉抽水馬達、儲水槽、施肥系統。 這些設備雖是獨立動產,但因其功能是為了輔助主物使用,除非契約特別剔除,否則賣方應一併交付。
游代書去年曾遇過一個實務案例,賣方在議價時同意讓價十萬元,但簽約後始終覺得自己吃虧,交易過程中頻頻刁難。點交時,甚至主張地下車庫遙控器需另收 1,000 元,否則拒絕配合點交。
依法而言,該遙控器屬於輔助房屋使用之從物,本應隨屋一併點交,買方無須另付費。然而為避免不理性的爭議影響整體交易,夾在中間的代書乾脆選擇自行吸收代為支付該筆費用,只求點交順利落幕,畢竟時間就是金錢,時間跟能量應該花在更值得事情上面。
四、 地政士專業錦囊:契約該怎麼訂才安全?
為了避免「買了土地卻沒了樹,買了房屋卻沒了門」的荒謬困境,在簽署買賣契約時,建議落實以下三點明確訂定:
- 明列「動產與從物」移轉清冊: 如果談好買賣附贈家具、裝潢、設備、植物等。應於契約後方附上清單,明確記載:冷氣幾台(含型號)、窗簾、溫室內的噴灌設備或是點交前需要移除等。
- 針對「出產物」另行約定: 若賣方想保留收成權(例如等三個月後果實成熟再採收),必須在契約中特約註明「保留天然孳息收取權」及「延後點交期限」;反之,買方若要確保景觀植栽完整,應註明「地上植栽不得任意移植」。
- 現況拍照存證: 簽約當下應對房屋內裝或農地上建物、植栽進行拍照並由雙方簽名確認。

游代書提醒:
前兩年,桃園曾發生一起不動產買賣糾紛。某建案銷售時主打「回家就能欣賞四大名家創作」,吸引不少買方進場,事後卻將公共空間內的畫作撤離,引發住戶不滿,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而近來隨著房市交易量縮,不少預售案為刺激買氣,在守住價格的同時,改以「買房送家電、送裝潢」作為銷售手法。此類行銷話術,實務上最關鍵的並非宣傳內容,而是契約中是否有明確載明贈送項目清冊。若僅止於廣告標語,卻未落實於契約條款,日後極易衍生爭議,購屋人不可不慎。
買房是人生大喜事,別讓瑣碎的爭議破壞了入厝的好心情。 房產交易往往是一輩子的積蓄,身為地政士,我的責任不只是蓋章,更是幫雙方把話說清楚。當細節在簽約那一刻變得透明,點交時的一聲「恭喜」,才是最踏實、最有溫度的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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