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我養你?想得美!不是所有父母,都有資格要求子女扶養。依《民法》第1118條之1,若父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曾遺棄或虐待子女,子女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重看的是事實與證據,而不是情緒。法律存在的目的,不是逼你為傷害買單,而是保護曾被放棄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