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以為遇到了出高價租金的金雞母,沒想到卻是土地被毀的開端。」
近年不時聽聞「假租賃、真棄置」的土地詐騙案。犯罪集團以高於行情的租金,誘使地主出租閒置空地或廠房,聲稱要當倉庫存放「合法原物料」,實際上卻在合約簽訂後,迅速在深夜非法掩埋強酸、有毒廢棄物或營建廢材。當第一個月租金入帳,地主還在慶幸土地順利出租時,犯罪集團早已人間蒸發,留下滿地瘡痍與天價的清除費用。
面對這種有組織的環保犯罪,地主除面臨行政罰鍰外,更必須主動出擊。透過民法上的「懸賞廣告」制度,建立一套「有償監控蒐證網」,是目前法律自救的關鍵手段。一、 這不是口號,而是具拘束力的「承諾」
當土地疑似被不法分子「插旗」或異常挖掘後,地主若公開宣布:「提供租客真實身分、實際傾倒車輛影像,經起訴給獎 50 萬」,在法律上即構成「懸賞廣告」(民法第 164 條)。
這並非單純的情緒性聲明,而是一份單方意思表示即成立的法律承諾。其核心在於:只要有人(鄰居、路人甚至犯罪集團內部成員)完成了您要求的「特定行為」,您就有給付報酬的法定義務。透過這份公告,地主能有效發動「群眾力量」,讓每一雙鄰里的眼睛都成為潛在的監視器,大幅增加犯罪集團的作案成本。
二、 法律紅利:即便「不知情」也能請求獎金
依據 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即便舉報者(如隔壁老農)在拍照檢舉時並未看到您的懸賞公告,只要他的蒐證行為在客觀上達成了公告內容,事後他依然可以依法向您領取報酬。
這項規定對地主非常有利。這意味著您的懸賞制度是一種「自動生效的獎勵機制」。只要誘因存在,這道法律防火牆就能在地方社群中擴散,甚至吸引不法集團的下游成員「窩裡反」、「陣前起義」,提供關鍵線索。
三、 線索分配邏輯:避免「一案兩付」的糾紛
「假租地、真棄置」案情複雜,線索往往是片段的,地主在發獎金時須掌握以下三大原則:
- 最先完成原則: 若 A 與 B 先後提供相同線索,由最先完成蒐證並通知地主的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 善意給付保護: 若地主已「善意」將獎金給付給第一位報案人,日後即使出現另一位貢獻度更高的人,只要地主給付時並不知情,原有的給付義務即告消滅(民法 164 條第 3 項)。
- 拼圖式共同完成: 若破案需仰賴多方線索(如 A 提供租客身分、B 提供偷埋影像),則視為共同完成,地主應依貢獻比例分配獎金。
四、 撤回權的界線:地主能否隨時「喊卡」?
依據 民法第 165 條,在行為人尚未完成蒐證前,地主原則上可撤回懸賞。但必須注意:
- 信賴補償: 若行為人已基於對廣告的信賴而投入成本(如自費加裝紅外線監視器),地主撤回時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期限的法律效力: 若公告載明「2026 年全年有效」,法律推定地主拋棄了撤回權。這雖增加鄰里信任感,但也代表地主在期限內必須嚴格履約。
五、游代書建議:如何草擬一份具「法律防護力」的懸賞文案?
為了避免未來領獎時產生爭議,公告中應加入以下專業但書:
- 明確給付門檻: 「以提供之證據足以識別行為人,並經檢警查獲起訴,或環保機關裁罰確定為限。」
- 成果權利歸屬(民法 164-1 條): 「領獎人同意將所提供之影像、事證之權利移轉予地主,以供後續損害賠償訴訟使用。」
- 唯一分配條款: 「如屬數人共同或先後完成,獎金由地主依證據關鍵性判定比例分配,領獎人不得異議。」
六、 策略思維:這筆獎金是向加害者追償的「預付款」
很多地主不願懸賞,是怕沒要到賠償還要多賠獎金。但從專業角度看:這筆獎金是未來求償的強力武器。
當地主依侵權行為法向「假租客」或「偷埋車隊」請求損害賠償時,「為了查緝加害人、保全土地價值而支出的必要懸賞報酬」,在實務上得主張為損害的一部分。您現在付出的獎金,是為了將來在法庭上要求加害人連同天價清除費用一併賠償的必要投資。
💡 結語:防範「土方之亂」的最後防線
在當前全台蔓延的「土方之亂」下,犯罪手法已演變成精密的「租賃詐騙」。地主若維持被動,恐將面臨土地永久毀損與鉅額行政罰鍰。
懸賞廣告不是情緒性的反應,而是一種理性的風險管理工具。 面對土方之亂與假租地詐騙,地主必須建立「防範於未然」的法律意識。寫得好,它是您的土地防火牆;寫不好,則可能變成新的法律糾紛。
游代書溫馨提醒: 出租空地前,請務必進行承租人徵信或透過公證人公證租約確認雙方身分,並於合約要求「不得堆置廢棄物」之高額違約金。若發現土地已有挖掘異狀,請立即拍照存證並報警。若需擬定專業的「土地守護懸賞令」、「土地租賃契約」,歡迎諮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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