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攻防戰:斡旋金、要約書與反要約——誰先點頭誰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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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買房,看中理想物件後,房仲常會說:「先付個 10 萬斡旋金」或是「簽張要約書好去跟屋主談」。這不僅是誠意的展現,更是正式進入民法契約成立的法律戰場。許多買方以為正式簽署「買賣契約書」前都能隨時撤退,卻不知在「意思表示」交錯的那一刻,法律枷鎖早已扣上。


一、 要約的拘束力:簽名那一刻,你就被「扣」住了(第 154 條)

當你簽下要約書或交付斡旋金時,在法律上這稱為「要約」。

  • 不能隨便反悔: 根據 民法第 154 條,要約人受其要約之拘束。這意味著在你要約設定的「期限」內,你不能隨意喊停。
  • 違約代價: 如果屋主在期限內簽名答應,契約即告成立。若你此時反悔,那 10 萬斡旋金恐將被沒收;若是簽要約書,則可能面臨賠償責任,實務上常見為總價 3%,但實際比例依契約約定為主

二、 反要約的陷阱:屋主改個字,你就重獲自由(第 160 條)

最常見的場景是:你出價 2000 萬,屋主加價到 2100 萬,或在單子上塗改內容(如:冷氣不送了)後回簽。

  • 案例解析: 阿明出價買房並付斡旋,屋主在斡旋書加註「家具不隨屋贈送」後簽名。法院認為,這屬於對要約內容之變更,依 第 160 條第 2 項,視為「拒絕原要約」並提出「新要約」。
  • 結論: 原本的報價已經失效,法律責任解除。現在換成屋主向你發出新要求,你有權拒絕且不必付任何賠償。

三、 承諾的時空賽跑:遲到與通知的義務(第 159、160 條)

不動產要約通常定有期限(如有效期至週五晚上 12 點)。

  1. 遲到的承諾(第 160 條 1 項): 如果屋主週六才簽名,這份承諾已經「過期」,法律上視為「新要約」,買方可以重新考慮要不要買。
  2. 「郵電延誤」的陷阱(第 159 條): 若依通常情形該通知本應準時到達,而你也能察覺只是郵電延誤,依民法第 159 條,你有「立即通知對方承諾遲到」的義務。若怠於通知,法律將視為承諾未遲到,契約仍然成立。

四、 撤回的生死時速:搶在屋主點頭前(第 162 條)

如果你發出要約後反悔,唯一的活路是「撤回」。撤回通知必須在屋主「簽名承諾」之前送達。若撤回通知因為意外遲到(如簡訊系統延遲),而屋主怠於通知你「撤回遲到了」,依 第 162 條這份撤回依然有效


五、 實戰必學:保命三部曲

為了避免陷入「被迫成交」或「沒收金錢」的困境,請記住以下守則:

第一步:確認「條件一致」 只要屋主回簽的內容跟原本不一模一樣(包含價格、稅費分擔、家具、交屋日),你就有權主張 民法 160 條 的「反要約」,主動權回到你手上,可直接退場。

第二步:發現「慢半拍」立即發聲 若發現屋主簽名或房仲通知已過期限,而你不想買了,請務必在收到通知當下立即傳 LINE 告知房仲與屋主: 「因您的承諾已超過本人要約期限,本人不接受此遲到之承諾,原要約已失效。」 (這能積極行使告知義務,防止民法第 159 條的擬制成立風險)

第三步:存證「時間證據」 通話紀錄、LINE 截圖、電子郵件都是證據。撤回要約時,建議同時使用通訊軟體與簡訊,確保撤回意思表示在屋主簽名前到達(第 162 條)。

六、不動產交易實務比較表

要約書與斡旋金比較表

要約書與斡旋金比較表

游代書叮嚀

做了這麼多年代書,看過太多買方在簽名時「衝動如猛虎」,想反悔時「焦慮如熱鍋上的螞蟻」。

游代書要在這裡苦口婆心叮嚀大家: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更不保護在期限內不看訊息的人! 雖然這幾條民法條文看起來硬梆梆,但關鍵時刻每一條都是你保命的錦囊。

記住,房仲的電話可以不接,但有期限的訊息一定要回!如果你發現屋主回簽的內容跟當初談的不一樣,或是時間已經「過期」了,請一定要拿出我教你的「保命三部曲」,第一時間表態。千萬別想說「算了,明天再講」,在不動產的世界裡,一晚上的沈默,可能就是幾十萬的代價

買房是喜事,別讓原本的成家夢,卡在法條的灰色地帶。簽名之前,把這篇文章拿出來再讀一遍,如果還是心驚驚,記得找專業的來,才不會讓辛苦存的血汗錢,變成別人口裡的違約金!祝大家都能順利買好房,簽名簽得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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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國79年執業至今,大台中地區誠信執業,專業辦理不動產登記、稅務諮詢、財產規劃。
202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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