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婚姻如果走到分居、失聯、長期無共同生活,很多人會問:
「對方人在大陸不來開庭,我在台灣能離婚離得掉嗎?」
本案就是典型情境: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法院依程序規定進行一造辯論,最後判決准予離婚,且就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常見口語稱「親權/監護」)判由原告單獨任之,並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三方徵信社-執行長提醒:本文為案例整理與一般資訊,非個案法律意見;每案事實與證據不同,結果可能有差異。

原告為台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110年在台登記結婚並育有未成年子女。婚後被告僅偶爾來台同住,雙方因理念差異與生活瑣事屢生爭執,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與原告爭執後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再來台,雙方長期分居且聯繫稀少,婚姻顯已難以維持、亦難期修復。未成年子女自幼主要由原告在台照顧,被告未曾來台探視或負擔扶養費用。
法院認定本案離婚應適用台灣地區法律,並在被告合法通知未到庭、無法定例外情形下,依規定進行一造辯論後判決:准兩造離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離婚案件背景:兩岸婚姻分居+長期失聯
本案法院記載的核心脈絡大致為:
- 兩造在台登記結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 婚後被告偶爾來台同住,但因理念差異、生活瑣事常起爭執
- 113年6月爭執後,被告返回大陸地區,之後未再來台
- 雙方僅偶爾以通訊軟體聯繫與孩子相關事項,整體互動極少
- 長期分居至今,婚姻難以維持且難修復
- 子女主要由原告在台照顧,被告未探視、亦未負擔扶養費
二、離婚程序關鍵:被告不到庭也能判(「一造辯論」)
本案的重要程序點在於:
-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出席言詞辯論期日
- 法院確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的例外情形
- 因此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採一造辯論作成判決
簡單說:
✅ 不是對方不出庭就沒辦法判
✅ 重點在「通知是否合法」與「離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法律適用:兩岸婚姻離婚依台灣法律判斷
法院特別敘明:
原告為台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因此本案離婚事由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適用台灣地區法律來判斷離婚是否成立。
四、法院判決結果(主文重點)
本案判決主文重點整理如下:
-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原告單獨行使親權)。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離婚案例給你的 3 個實務提醒(兩岸問題最常搜尋)
1)對方不出庭,不代表你離不了
只要「合法通知」到位、程序符合規定,法院仍可能作出判決。
2)兩岸婚姻最重要的是「共同生活是否已破裂」的事實脈絡
分居時間、聯繫狀況、是否有共同生活、是否仍有維繫婚姻意願,常是法院會看的核心。
3)涉及未成年子女,照顧現況與扶養狀況很關鍵
例如:孩子長期由誰照顧、誰負擔生活費、另一方是否探視或支付扶養等,都可能影響法院對親權安排的判斷。
六、準備資料清單(適合用在「兩岸離婚/分居失聯」)
如果你遇到類似狀況,常見會準備:
- 結婚證明、身分關係文件(去識別化存放)
- 分居起點與分居期間的紀錄(搬離、返陸時間、機票/通聯等)
- 通訊紀錄(只剩談孩子、幾乎無婚姻互動)
- 子女照顧證明(居住、就學、就醫、日常照顧者)
- 扶養費相關(對方未支付/支付情形、你方支出證明)
- 探視情形(是否長期未探視/未聯繫)
FAQ|兩岸離婚常見問題
Q1:大陸配偶不來台、不出庭,離婚會卡住嗎?
不一定。若合法通知完成、程序符合規定,法院仍可能採一造辯論判決。
Q2:孩子親權一定會判給在台的一方嗎?
不一定,但法院通常會看「主要照顧者、生活穩定性、扶養與探視情形、孩子最佳利益」等整體因素。
Q3:兩岸婚姻離婚適用哪邊法律?
依個案身份與規定判斷;本案因原告為台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明確敘明適用台灣地區法律。
結語:兩岸離婚案件,先把「分居+照顧現況」整理成時間軸最有效
這類案件最怕資料散亂、時間點對不上,導致法官難以快速掌握「婚姻已破裂」的事實全貌,建議把分居、聯繫、照顧孩子、扶養費等關鍵資料整理成時間軸+佐證檔案,後續不論是提告、親權主張或扶養問題,都更有依據。
若你需要有人協助你把案情條理化、整理證據方向並避免關鍵資料流失,三方徵信社可協助你做初步狀況梳理、證據保全建議,並提供專業律師推薦轉介服務,讓你在兩岸離婚與子女親權議題上更安心、少走冤枉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