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領自己的錢,還要被行員像審犯人一樣問東問西?」 相信這是很多人在銀行櫃檯前的內心對白。但你知道嗎?這份「煩人」的背後,其實是行員在幫你擋下民法第 188 條的法律子彈。 他們比你更怕你被騙,因為一旦出事,銀行得負起巨大的連帶賠償責任。 下次被問到想翻白眼時,給這群守門員一點耐心吧!
一、 去銀行領錢像在被「身家調查」?
去銀行領 50 萬,行員卻像偵訊一樣問:
- 「這筆錢要做什麼?」
- 「對方是誰?怎麼認識的?」
- 「最近有沒有接到自稱檢警或投資老師的電話?」
心裡難免冒出一句話:「這是我的錢,關你什麼事?」 但其實,這些「干涉」背後,除了防詐關懷,更涉及了兩大法律防線:民法第 188 條的賠償風險,以及洗錢防制法的強制義務。
二、 為什麼行員「非問不可」?—— 洗錢防制法的法定職責
行員問問題並非愛管閒事,而是在高額或具異常特徵的交易情境下,依法必須進行加強審查與關懷詢問:洗錢防制法第 9 條第 1 項: 金融機構應依規定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5 條: 對於持續性之業務關係,應加強審視其交易過程……確保該等交易與其風險特性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若客戶拒絕回答,因無法完成必要的客戶審查程序,金融機構依法不得完成交易。這份詢問紀錄,是行員證明自己「已盡職責」的證據,避免事後被客戶遷怒指責「為什麼沒攔住我」。
三、 民法第 188 條:真正的法律地雷是「內鬼侵權」
對銀行來說,民法第 188 條最嚴重的觸發點不在於行員問得不夠,而在於行員監守自盜的侵權行為。
民法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除了過失型爭議外,最嚴重的情況則是當行員與詐騙集團串通成為內鬼(例如:洩漏客戶個資、私下調高轉帳額度、協助洗錢),這種故意侵權行為會直接讓銀行陷入連帶賠償的法律風暴。
四、 銀行的免責防線:實質監督與選任
根據第 188 條但書,銀行若要免除對內鬼行員的連帶責任,法院看的不是 SOP,而是極其嚴格的認定:
- 選任是否盡相當注意: 銀行在聘僱時,是否確實查核行員品操?
- 監督是否盡相當注意: 銀行平時是否對行員的異常作業進行實質稽核?
- 損害不可避免性: 即使銀行已盡力選任與監督,是否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
因此,銀行對行員提問流程的嚴格要求,本質上是為了強化內部監督,防堵內部侵權風險。
五、 責任界限:銀行並非「當然賠償機關」
必須釐清的是,並非所有詐騙損失都由銀行負責。 若行員已盡到合理關懷義務、明確告知風險,但客戶仍執意要求提領並簽署聲明書,此時行員已完成把關。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與行員並不成立侵權行為,客戶必須為自己的決定負最終責任。
六、 行員的兩難處境:夾縫中生存
行員每天都在走鋼索:
- 不問: 萬一客戶被騙,回頭遷怒「你為什麼不攔我?」,行員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盡過責。
- 多問: 現場被客戶痛罵、錄影投訴,承受極大心理壓力。
那句「煩人」的提問,其實是在保護你的存款,也確保在法律責任上清清楚楚。
七、 結語:理解,是為了更好的守護
下一次在櫃檯遇到「囉嗦」的行員時,請換個角度想: 那些問題是行員正在履行洗錢防制法的法定義務,同時也在努力落實把關,避免事後被遷怒。
行員問得細,是為了對客戶盡責;而如果行員真的是內鬼,民法第 188 條則是保障民眾能向銀行求償的最後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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