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的今天,不動產因價值極高,已成為犯罪集團眼中最肥美的標的。從偽造身分證件冒名過戶,到利用假買賣契約誘騙產權,現行高度仰賴「書面形式審查」的登記制度,正承受著巨大的安全挑戰。在這樣的背景下,一條沈潛於《民法》中長達 27 年、旨在強化交易安全性卻尚未施行的第 166-1 條,是否應該考慮重新喚醒。
這條關於「不動產契約強制公證」的規定,不應僅被視為法律程序的增加,更應被定位為防制不動產詐騙、抑制犯罪動機的關鍵防線。
一、 防詐機制的核心:為什麼需要「強制公證」?
民國 88 年(1999 年)增訂的民法第 166-1 條,其立法目的是希望在產權移轉的源頭,建立一道專業的審核關卡。第 166-1 條第一項: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透過公證抑制詐騙的三大路徑:
- 實質身分核驗: 公證人需與當事人面對面進行核對,並現場查驗身分證正本真偽,能有效攔截持偽造身分證冒名的犯罪者。
- 確認處分真意: 詐騙常發生在當事人受騙、神智不清或受脅迫的狀態下。公證人透過面談詢問,能確認當事人是否真正理解契約內容,從源頭阻斷「假契約、真奪產」。
- 提高犯罪成本: 相對於私下簽署的私契,公證書屬於公文書,一旦偽造即涉及嚴重的刑事責任;且公證程序的介入,讓詐騙集團無法在黑箱中完成交易。
二、 法律現狀:為何防詐利器仍處於「效力真空」?
儘管具備強大的防禦潛力,為何立法至今仍未核定本條的施行日期,主要考量在於以下實務困境:
- 公證量能體系: 全台公證人員額難以消化每年數十萬件的不動產案件。若貿然施行,恐造成交易流程大塞車,影響市場流動性。
- 成本與規費: 公證費依交易金額級距計算,這對民眾而言是額外的經濟負擔。在保障安全與維持低交易成本之間,行政機關面臨兩難。
- 產業分工重整: 台灣長期由地政士(代書)主導過戶。若引入強制公證,地政士與公證人之間的專業職責分配,仍需更完善的法律銜接。
三、 法理邏輯:第二項「補正機制」的安定價值
第 166-1 條第二項: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本條最受質疑的,是其內部的「自我消解」:
- 第一項(程序嚴謹): 未公證,契約無效。
- 第二項(結果安定): 未公證,但只要「登記完成」,契約仍有效。
這產生了顯而易見的矛盾:既然「登記了就有效」,那強制公證的法律約束力是否淪為虛設?立法者在「程序正義(防詐)」與「交易安定(秩序)」之間搖擺,導致本條在實務上雷聲大雨點小,甚至稀釋了強制公證的必要性。
四、 游代書叮嚀:詐騙猖獗時代下的政策新思維
面對當前層出不窮的不動產詐騙,民法第 166-1 條不應再被視為一條「未實現的理想」,而應被視為具備防禦價值的實戰條文。
階段性推動建議:
- 針對高風險交易優先啟動: 如「非本人親自辦理」、「高齡者產權移轉」、「二親等以外贈與」等易產生爭議的樣態,應考慮先行試辦強制公證。
- 建立「雙師協作」防線: 由公證人核實「債權真意」,地政士辦理「物權登記」。兩大專業職能的雙重檢核,能讓房產詐騙無所遁形。
- 數位與實體併行: 搭配「地籍異動即時通」的即時通知,輔以「強制公證」的人為檢核,方能構建完整的不動產安全防禦體系。
總結而言, 喚醒民法第 166-1 條並非只是法條的更新,更是為了在詐騙技術進化的今日,為民眾一生辛苦積累的房產家產,裝上一道防盜的實體門鎖,在法條喚醒之前,民眾仍須仰賴事前的「產權調查」、搭配「防詐三寶」等數位工具,並審慎選擇誠信地政士、房仲做好把關,方能補足現行制度的防禦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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