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8|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殺人是殺人,分屍是分屍?

    這一篇是針對小胖前幾天轉貼的〈殺人是殺人,分屍是分屍〉一文做的一點反思。
    先講講到底「分屍」這個動作會不會影響犯罪者罪刑的認定呢?刑法學理上有個叫「競合」的東西,淺白講就是「大(重)罪包小(輕)罪」,這種競合理論在許多情況下都是對犯罪者的一種「優惠」,可以買二送一甚至買一送二(反正都犯一個重罪了那不如再多犯幾項較輕的罪,這樣才划得來)。例如前揭文章中說的,殺人罪和毀損屍體罪分別是刑法上獨立的罪名,前者為重罪後者為輕罪,而犯罪者既然已經殺人了,後面「輕微的」毀損屍體罪就會被涵蓋掉,對這個人要怎麼判刑,只要考慮他「殺人」的部分就好,「分屍」這個行為並不會「加重」他的刑責。
    我在下面留言提到,兩者在罪刑判斷上就如上述學理而言是獨立的沒錯,然而在法官量刑的心證上就未必獨立了。比如說今天甲殺了人之後,把被害者屍體安放好,整理好衣著,眼皮蓋上,雙手交疊放在胸前,甚至在臉頰上給他一個吻,那他很可能最後在法官的心證上得到一個「人性未泯」的評價,而順利逃死了。至於像本案兇手的那種行為,廢死教徒法官想要讓他免死就需要更費力了,最後可能還是免不了要掰一些荒謬絕倫的理由。而如果兇手運氣不好,遇到一個正常人法官,給他一句「殺死被害人猶未滿足,尚且毀損屍體、割除乳房,極盡羞辱之能事,顯見其泯滅天良已無教化之可能」,他也只能自認倒楣。
    不過我這一篇要傳達的是,各位(包含略懂略懂法律的人)絕對不要以為「學理」就一定等於「客觀」,面對事物都要從你的本心與良知去探求。尤其對那些動不動搬出法學條文、理論來嘲弄一般人「法盲」的,我將其稱為天龍法律人的族類,當他們不可一世地高談闊論學理、法理時,在我眼中仍是純粹GB的表現而已。
    各位要知道,當今的法律制度與理論,主要是刑事法律,包含實體法與程序法,都是基於「犯罪者本位」的精神而建立的,上面的競合理論即是一例。我不是說這樣不對或不好,在某些方面,這是合於人性也較符合人權理念的要求,但凡事應求中庸平衡,走到極端就會形成問題,而目前刑事法律的「犯罪者本位」就是極端到病態的地步。這些都是後話。
    什麼叫犯罪者本位呢?就從殺人分屍這個例子來看吧。真的殺人是殺人,分屍是分屍嗎?如果你以當今的刑法學理來看,一個人殺了人,就已經犯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了,而人死了就變成「物體」,他殺人後再毀損屍體,也不過是五年以下的罪,是「另一回事」,不能因為他分屍這個動作去「加重」他的殺人罪。
    聽起來很有道理齁,但那只是因為你學過「這個系統」的法律,而不知不覺地以犯罪者本位去思考。真的殺人是殺人,分屍是分屍嗎?我們換個角度,如果是你的母親、妻子、兒女、姊妹、女友,今天她不得不被殺害,你希望她被殺死之後你再看到的是一具完整的遺體,還是雙乳被切除,下體被搗毀、顱顏被割爛、軀幹四散分離的殘骸?還是你覺得反正人都死了沒差?
    對於一項犯罪,受害受苦的生命,並不只是直接被害的個體而已,受害受苦的程度,也未必與直接被害與否成正相關,犯罪者對於直接間接承受痛苦的人都有責任,並不是只該對直接被害人負責而已。
    仗義半從屠狗輩,負心總為讀書人。那些書讀很多自以為很專業別人都痴呆盲的人,未必比你更有良知,以後再遇到天龍法律人跟你講什麼法學理論嗆你法盲時,你可以仔細觀察他是否其實也只是隻訓練有素的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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