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3|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回應:伴侶盟 喬瑟芬的聖經神學觀。

    昨天晚上,一位非基督徒的好友安東尼,來找我敘舊的時候,拿出手機,翻出了喬瑟芬鳴人堂的文章,找我求證這個人對於基督教的敘事內容。他說:「基督徒應該有義務對公眾解釋自己的信仰。」嗯,好吧,冒著被網路霸凌的風險?我決定挑出喬瑟芬鳴人堂的其中兩篇文章,來回應一下好了。「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宗教經典的詮釋與極限(上)(下)」
    以下是喬瑟芬的文章: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宗教經典的詮釋與極限(上)原文出處 我就直接在他的文章中,直接批註自己的回應。其實,我原本打算針對每一個錯誤,逐一進行回應,但是錯誤實在太多了,我沒畫線的部分,不代表我認同作者的觀點。但是,如果逐一挑出來討論,實在是寫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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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婚姻平權屬公共事務,不該被一個宗教的觀點所局限,然而,25場公投的意見發表會中,反同婚陣營共派出8位代表,8位都是基督徒,背後也都是因為其信仰教義而堅持反對,發表的論點也均從信仰教義演化而來,令人瞠目結舌,教會不只難以撇清關係,更展現了以信仰來定義國家政策方向的企圖
    我有看這幾場辯論,事實上,這些「基督徒背景」的辯方,大部分都選擇不使用聖經原則來進行辯護,甚至有些整場討論的焦點,根本和聖經沒有直接的關係。例如:第十三案公投案的主要內容,只是在討論「適齡性教育」,我左看右看,也很難看出曾獻瑩是引用信仰依據來討論公投案。
    先不討論喬瑟芬是否試圖給基督徒貼標籤。基督徒在台灣的總人口數,可能還不到10%。是誰支持愛家盟的公投提案?全部都是基督教的擁護者?在這裡面,有比較「傳統」的中老年人、有「非基督教信仰」的人、有孩子在上小學的「年輕家長」。這些人完全是因為相信基督教而選擇支持愛家盟的公投嗎?可能未必喔!就算基督徒想要用「他們的信仰價值」左右「國家價值」,按照人口比例,有這麼簡單嗎?
    過去我曾在〈宗教信仰可否參與政治?——也談「彩虹接駕」爭論〉談過,宗教作為多元價值觀念的一環,當然有權參與公共事務,關鍵是自身是否有一致的倫理原則、且願遵守群體生活應遵循的底線,願受不同價值挑戰並檢驗。因此,重點不是宗教團體可不可以參與公共事務,而是是否本於事實、遵守民主法治的遊戲規則。
    雖然這不該是一場宗教戰爭,但了解這些反對意見的來處,或許能在最後催票階段,找到更多和親友溝通的癥點,或者幫助他們認識自己是被什麼影響了,重新去思考這些反對理由,跟自身相信的價值是否有關。
    宗教經典該如何詮釋?
    一個宗教的信仰者,應如何看待自己的經典,一直是信仰群體辯論的核心議題之一。對基督教來說,這部經典是聖經。基督教的聖經,是由舊約和新約組成,舊約是從猶太人的希伯來聖經所選取出來,而新約則是由耶穌的門徒與跟隨者透過口傳和記錄成書,約在西元4世紀完全固定下來,成為日後我們所說的「聖經」。雖然天主教和新教的聖經,在某些書卷的選段與長度上有少部份不同,但整體差異並不大。
    這句話本身有問題,第一:應該不是某些書卷的選段與長度不同。應該是所承認的書卷不同。其中最主要的差異,應該是天主教與基督教對於「次經」的看法不一樣。關於這點,有興趣的人,可以直接參考維基百科。第二:如果差異不大,那天主教與基督教之間,就不用糾結對於「次經」的看法了吧!但是這方面的討論,會離題,就不在這裡詳述了。
    自西元4世紀起,聖經深刻滲入、影響了西方文明的人生與政治觀,後來在訴諸人權與近代法治的發展過程中,推動變革者持續從這本聖經汲取靈感。即使台灣並不是傳統的基督教國家,但所有從西方承繼民主、法治觀念的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沒有不受基督教文化的潛意識影響的,甚至主導者常常就是一群深受基督教影響的社會菁英。
    近年來,傳統宗教信念與教義在現代化衝擊下,危機感亦發強烈,任何宗教內部都有一群人大聲疾呼要回歸經典,堅持必須以字面來解讀經典,並去除現代知識學說的「干擾」。然而,若我們深究這些基本教義派的主張,會發現他們往往是選擇性的在「回歸經典」,符合自己直覺感受的就拿來用,堅持要遵守經典的字面一切記載,會妨礙自身便利性與利益的,就說事過境遷、因地制宜。
    這段話本身很矛盾,前半段想要塑造基督徒固執於字面解經的形象,後半段又想要塑造基督徒「按造自身便利性與利益」自己詮釋聖經的形象。其實,真正按造自身便利,解釋聖經的,應該是自由派基督徒,也就是不相信聖經權威的基督徒,在自由派基督徒的眼中,聖經和其他哲學或思想理論,基本上地位是差不多的。但是,就我的認識與了解,所有福音派的基督教學者,都是用非常「嚴肅」與「謹慎」的方式在面對聖經的每一段內容。畢竟,他們相信聖經的「權威性」。
    在婚姻平權的爭議中,這群人就是俗稱的「盟盟們」。
    對經典誤讀的兩個層次
    一般常見的誤讀,通常出於以下兩個原因:
    對經典的整體不夠熟悉、見樹不見林,忽略經典一再提及的核心原則和精神,或互文之間的解釋,卻過度放大特定段落,也是俗稱的「斷章取義」。
    忽略經文產生的時代背景,無視當時歷史事件、物質條件、語意習慣等因素,錯誤套用自身的語意和文化習慣,以致與經文原意產生斷裂。
    是的,這正是喬瑟芬的「解經」所犯的毛病。
    而在基督教群體中,還有兩個影響聖經解讀的重要關鍵因素:教義與教會傳統。
    教義是歷代以來對於聖經核心觀念的梳理,所歸納出的一些原則,例如「因信稱義」、「三位一體」等。要成為教義,要經過相當漫長且嚴謹的辯論,不斷論證、進行觀點的淘選,沒有那麼簡單隨意。至於教會傳統,則不見得跟聖經如何記載有關,更多是教會千百年來的經驗傳承,例如聖誕節教會搬演耶穌降生故事時,都有「東方三博士」,但事實上經文只有提到「來自東方的博士」,大概因為帶來的禮物共三件,在舞台效果上由三個人拿著比較好看,因此「東方三博士」就流傳至今。
    但有多少基督徒真的認真去查過該段落?今日反對同性婚姻中,絕大部份的宗教論據,其實是來自於這種似是而非的教會傳統,而非涉及基督教信仰核心的教義問題。更別說教義和教會傳統產生的過程中,有多少深受解釋者自身的文化、政治傳統、偏見所影響?這些解釋背後是為了維護誰的權益?例如過去教會一直以白人、男性的視角在解讀聖經,作為壓迫黑人、女人的工具。
    聖經上面,確實沒有詳註「東方來了幾位博士」。「東方三博士」並非如喬瑟芬所說,來自於「舞台效果」,其實「東方三博士」源自於天主教的傳統,並且甚至有訂定這三個博士的名字,至於傳統從何而來不得而知。或許,基督徒確實沒有好好讀聖經,但是「東方到底來了幾位博士」實在是一個在聖經裡面非常枝微末節的事情。摩西會幕是由多少板子所組成?所羅門聖殿的銅海有多大?我想,這不是聖經所要傳達的重點,也不是一位基督徒在研讀聖經時,首先需要關注的事情。
    事實上,自幼沒有好好讀聖經的人,或許包含喬瑟芬本人。喬瑟芬在介紹上自稱「因自幼的教會背景而意外踏入性別運動」。我覺得,如果喬瑟芬有好好讀聖經,這兩篇文章的論述品質,可能不會僅有如此,除非是出於故意毀謗基督教。
    把婚姻這種屬於「教會傳統」層次的東西,上升為教義層次在悍衛,完全是搞錯了方向。
    聖經究竟怎麼說同性戀?
    聖經數百萬字的記載中,明確提到「同性性行為」的,只有六處經文。但礙於篇幅,本篇無法一一詳盡解釋,只能就原則提出反思與說明,要詳究經文的,請移駕〈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同志神學懶人包〉。
    1.創世紀第十九章1至28節
    所多瑪之名在希伯來文與拉丁文中都與男男性行為無關,到了英文譯文卻變成「Sodomy」(肛交、雞姦),顯然是後代譯者將自身文化偏見放進了信仰。這是上帝要毀滅一個罪惡之城的故事,但信心之父亞伯拉罕的姪子羅得也住在那裡,上帝因此先派天使去救羅得一家出來。舊約另一卷以西結書明示了所多瑪城被滅的原因:
    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他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我看見便將他們除掉。(以西結書16章49~50節)
    經文裡完全沒有提到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為何基督徒對聖經裡的明文解釋視而不見,卻寧願相信一個沒有根據的英文諧音「Sodomy」?若所多瑪人都是同性戀,為什麼羅得提議用自己的女兒來換取天使們的平安?在這裡惹怒上帝的,究竟是同性性行為,還是企圖對陌生人行使性暴力?新約聖經再次提起所多瑪與蛾摩拉兩城被滅之事,包括猶大書一章7節,都得放回這個脈絡下看待、思考,後面就不再特別獨立贅述。
    首先,基督徒並沒有根據「一個沒有根據的英文諧音」來解釋這段聖經(我覺得這是一種惡意毀謗)。在創世紀十九章裡面,確實並沒有直接提到「所多瑪人都是同性戀」,在聖經裡面只有說:「他們(羅得所接待的客人)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裡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 圍住那房子.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 我們所為。」而羅得回應說:「眾弟兄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我有兩個女兒、還是 處女、容我領出來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向他們作甚麼。」簡單地說,眾人想要將這兩個人拖出去輪暴他們。我想,這裡雖然沒有直接說男男性交,但是事實已經很明顯了。
    至於所多瑪為什麼被毀滅,完全是因為同性戀嗎?聖經沒有直說,只說「城內罪惡的聲音、在耶和華面前甚大。」根據我個人的觀點,一個城市誇張到有陌生人來就要輪姦他們,這個城市應該是充滿了各種詭異吧...。
    2.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利未記二十章13節
    利未記是以色列人俗稱的「聖潔條例」,所有文中禁止的事都有個共同點:是迦南地居民祭拜神靈的習俗。在一神的信仰觀裡,所有行為都可再議,唯有一事觸犯不能越過的底線:「除我外不可有別神」。理解這個原則後,就知道聖經所在意的是兩個因素:首先,在儀式中從事的性行為與性傾向無關,而是一種「異教崇拜儀式」。再者,儀式中的性對象並非自願選擇而來,而是廟妓與祭司,存在著某種壓迫、被當作商品出售或交換的性,這是當時猶太人的信仰所不能接受的。
    我們會因為認為男人與女性妓女發生性關係是不好的,所以把所有男人與女人之間的性行為都視為有問題嗎?同樣,為什麼會覺得這裡的指責可以推及至所有同性性行為呢?而一夫一妻如果真是如此神聖、出於上帝心意,為什麼聖潔條例不指責娶妾的習俗?為什麼耶穌只說最重要的是愛神愛人,而沒有悍衛一夫一妻的家庭價值
    首先,利未記上面的記載並非只是關於「宗教崇拜儀式」或「一神教」規範,同時包含上帝對於其子民的規範。在利未記第十八章裡面,明確記載,禁止「亂倫」與發生「同性交合」。
    在利未記第十八章開頭,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這裡明確禁止以色列人效仿當地「亂倫」與「同性交合」的行為,並不是在說明「宗教崇拜儀式」或「一神教」規範。
    耶穌確實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 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馬太福音 22:37),但是耶穌也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馬太福音 5:17)耶穌並沒有只」說最重要的是愛神愛人,而律法就不需要遵守。
    聖經確實沒有明文婚姻限於一夫一妻,不過聖經裡面有多處提到,一夫多妻所衍伸出來的各種因為爭寵而延伸的問題。一夫一妻確實是因著基督教對於聖經的理解而產生的神學結論,不是聖經裡面直接明文記載的內容。事實上,基督教的近親 – 摩門教,就按照他們對於聖經的理解,提倡一夫多妻。不過,上帝確實只為亞當造了一個夏娃。而我們的焦點是在討論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怎麼又扯到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的議題上呢?
    喬瑟芬的文章: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宗教經典的詮釋與極限(下)原文出處。(我的好友安東尼啊!你真的是挖坑給我跳。為什麼我要花時間回應這兩篇文章啊...)
    3.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
    羅馬書是使徒保羅所寫下,意在批評他所處時代羅馬宮廷與貴族的荒淫殘暴,並透過批判描繪出他心目中公義的上帝國的樣貌,那是一篇深富政治意義的宣言。若抽離了對相關背景的了解,將保羅對羅馬貴族的批判用在一般人身上,就有誤讀經文的風險。
    天那...,我翻了羅馬書好幾遍,我怎麼完全都沒有發現保羅原來是在透過羅馬書「批評羅馬宮廷與貴族的荒淫殘暴」與「描繪出他心目中公義的上帝國的樣貌」,喬瑟芬啊...你能不能告訴我,你到底是從哪裡看出來保羅有這樣的寫作目的?這卷書當中,連「羅馬宮廷」與「貴族」這幾個字都沒有出現過啊...!?這樣的解經,根據在哪裡?是憑空想像出來的嗎?
    事實上,羅馬書的內容和喬瑟芬所說的實在是天差地遠。我建議本文的讀者,如果想要知道羅馬書在寫什麼,何不打開聖經自己讀一讀?羅馬書是新約聖經裡面非常重要的一卷書,在羅馬書裡面,可以看見馬丁路德所主張的「因信稱義」。有非常多的聖經學者針對羅馬書寫過註釋書,有興趣的人,建議可以去校園書房找幾本翻一翻。
    對於活在那個時代的人,保羅所言是不需要多加解釋的,因為大家都聽過、也把羅馬貴族與宮廷的荒唐事蹟當茶餘飯後的談資消遣。這就像參與過太陽花運動的我們,知道邱毅曾誤將議場桌上的太陽花指為香蕉,但5百年後的人再回看這些報導時,若未全面了解這個事件,會怎麼理解?他們有可能以為太陽花又名香蕉,或那個東西就叫香蕉。聽來荒謬吧?羅馬書被當代信徒誤讀的情況,基本上與這個例子是差不多的。
    前面談過利未祭所講的背景:以色列週邊民族於宗教祭祀中的性儀式和廟妓風俗,也延續到了保羅時代,許多廟妓還是年幼的雛妓。此外,羅馬帝國是一個蓄奴成風的社會,羅馬公民有權以任何方式支配非公民者,包括透過性來展示主宰權力。古典文學家Amy Richlin的著作The Garden of Priapus,和Eva Cantarella的著作Bisexuality in the Ancient World都記載了當時的羅馬,男性性行為如何以一種「展示對奴隸權力」的舉動作為普遍性的存在,無關性傾向或是性滿足,是統治階級的權力展示,也是對奴隸的壓迫與凌辱。
    羅馬書一章26~27完整的意思,應該是指責那些原本並沒有同性戀傾向,卻因為當代希臘羅馬文化的流行,或為在同儕中獲取權力,扭曲自身意願去從事同性性行為,以及涉及異教崇拜儀式而與廟妓發生同性性行為。保羅所有提到同性性行為經文,都是放在關於異教的段落裡,而非談信徒信仰生活或婚姻意義的段落裡。也就是說他在意的是背離唯一神信仰,不見得是「性」。
    和前文同樣的錯誤,企圖想要扭曲聖經的內容,曲解成為:其實聖經是在指責為在同儕中獲取權力,而意願去從事同性性行為的人,而非同性性行為本身。
    4.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
    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中譯本關鍵字「作孌童的」,原文malakos,原意是「軟」,不論聖經還是歷代使用希臘文的習慣,從未用來指稱同志,宗教改革時期甚至將malakos 譯為手淫。但到了1946年,英文聖經卻將malakos一字直接譯為effeminate,意指女性化、無男子氣概,足見時代的文化偏見在聖經的翻譯和解讀上所能造成的影響,後來英文聖經進一步直接將這個字譯為「homosexual」或「sodomites」。
    以前後文看,malakos 這個字可能仍與拜偶像中發生的性行為脫不了關係,不然不會被放在同一組。但它的原意更接近於精神心志軟弱而貪戀著某種情慾(比方以雛妓滿足戀童癖)。
    至於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中譯本作「親男色」,原文是arsenokoitês,是由arsen與koitês兩個字所組成,arsen是指少年,koitês來自於keimai,指躺下、放倒之意,翻成白話文的話,叫撲倒少年,尤其是美少年。這是指一個人貪愛面貌姣好的少年人(不是戀童,是青少年)。保羅時代的男男之愛並非禁忌,有非常多同性戀文學流傳下來,但同樣沒有任何一本著作以arsenokoitês這個字來指稱同性戀者,或同性性行為。
    關於聖經原文的解釋,推薦大家一個好工具:「信望愛信仰與聖經資源中心」在這裡,有不同的聖經中英文版本,以及聖經原文的對照。事實上,針對聖經出現過的原文,有一位聖經學者Dr. James Strong將聖經所出現的原文全部編上號碼,配合現在網路時代的工具,沒有學習過希臘文或希伯來文的人,也可以自己做某種程度的聖經研究。原文的意思,是不是如同喬瑟芬所說,大家可以自己評判一下。
    再來,我們可以用透過研究一個字的字首或字根,來研究這個字的意思。但是,這並不能完全代表這個字在文章中,被使用時的真正意思。這種說文解字的解經法,在使用時,必須非常謹慎。把arsenokoitês解釋成為「撲倒少年」,真的很有創意,不過很可惜,這不是原文所要表達的意思。
    看完這些,我們應該能明白對聖經作者而言,並沒有當代關於「同性戀」的概念,現代信徒不該、也無法用這些經文,斬釘截鐵的定罪同性戀者。
    看完這些文章,談白說,我只有頭暈而已。
    另外,保羅也曾寫下女人不適合講道、在聚會中要沉默的字句,教會據此壓抑女性的地位超過1500年,直到近代才由神學家還保羅一個「清白」,發現那是特定情況、而非普遍性的命令。正是與同志神學所使用的同一套考證、詮釋聖經的方法,讓女性能在教會中漸漸平等,如果教會接受女性牧師,為何不能接受同志神學的研究?
    為什麼福音派的聖經學者,小心翼翼地在讀聖經,原因就是在於想要嘗試避免使用自己的觀點來解釋聖經,以及防止有心人士,因著自己特定的立場,曲解聖經。事實上,聖經學者並沒有到近代「才」發現保羅在寫信給哥林多教會時,提及針對「女子蒙頭」、「不適合講道」、「聚會中要沉默」是特別針對當時哥林多教會的景況所寫的。只是在古代,西方基督教世界的人,喜歡引用聖經來吵架,或支持自己的特定立場,就和中國人喜歡引用四書五經一樣,其實沒有甚麼好稀奇的。這筆帳,不應該算在解經家的頭上。
    細究聖經,談及婚姻(關係)時,強調的是信實(fidelity)、互愛(mutuallove)、負責(responsibility),並不是生殖功能。生養眾多的「生殖邏輯」,本就是以色列人在尋找自我認同、建構自身國族意識時發展出來的觀念,因為必須有足夠人口抵禦外侮、與週邊民族抗衡,才會將不能生育視為罪與詛咒。
    如今基督教的婚姻觀和貞潔觀,其實是西元4世紀左右,幾位受信仰感召的教父在「改邪歸正」前都有嚴重性成癮問題,因此將性高潮視為人類原罪存在的證據,並將婚姻和生育當作不得以的救贖。說穿了,一夫一妻的觀念跟聖經經文或教義並沒有那麼大的關係,而是教父們因自身背景去重新詮釋聖經後,發展出來的「教會傳統」。這些教父甚至還說過:手淫的罪大過性侵一個女人,因為後者還有受孕的可能,前者就完全只是罪的展現而已,當然在如此陽具中心的思維裡,是沒有女人的性自主或性滿足的位置的。
    首先,我很好奇喬瑟芬所指的「教父們」是誰?不過,我必須承認,我對於中世紀的貞潔觀並不了解。但是,基督教從來不反對性!也從來不覺得性是很骯髒的啊!基督徒的觀點應該是:上帝創造「性」是非常美好的一件事情,只不過應該是要發生在婚姻之中。我相信,大部分的基督徒,不會反對我這樣的說法。
    這樣的態度,直到今日還在教會當中若隱若現,例如至今仍有很多教會將自慰視為惡習,而性別平等教育所談及的認識身體、探索身體,或是民間機構出版的補充教材,談個「敏感帶」,教會就像被踩到開關一樣跳了起來,因為這等同於教唆孩子們去「犯罪」。
    經文解讀的極限
    同志神學有其堅實的基礎,同時也有其必須認清的極限。它僅能主張聖經並沒有定罪同性戀,卻從來沒有言及或處理那些生來就具有同性戀傾向,仍堅持以基督為信仰的同志們的處境。
    看了喬瑟芬的解經之後,我反而對於這點產生疑惑。
    但那又如何?信仰本就不是由一個人在床上的行為所定義,而是我們在床下的時間,是如何使用的。就像很多當代議題,比如因性侵受孕可不可以墮胎?不孕的夫妻能否藉助科技人工受孕?子宮受損的婦女能否找代理孕母?不治之症可不可以接受安樂死?可不可以接受插管使用機器維持生命?公民面對兵役或國家暴力可不可以抵抗?還有,萬一情慾對象兩個性別都有那又該怎麼辦?天生就同時具有男、女兩性的器官和性徵該怎麼辦?有太多的事情,都跟同志之間的感情或性吸引力一樣,聖經根本沒有留下明文指引,有的只是我們根據信仰的原則和精神,摸索出來的信仰之路。
    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同志,都不該把聖經經文的字義解釋當作唯一依據,而必須持續追問:什麼才是這個信仰的核心。再者,聖經是否反對同性戀,與教會是否接納同性戀者,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就算對前者沒有共識,也該知道基督信仰從來就不允許我們排斥任何少數族群;你可以不同意他們,卻仍有義務善待他們。所謂耶穌基督的福音,是你的信仰讓你成為了一個怎樣的人。
    這句話,我非常同意。
    一個信仰者,不管他認為同志是罪與否,都不會失去善待對方、謙卑自己去認識不同族群、並在他們身上看見自己不足、看見上主美意的本心。教義上,我們希望如何看待同性戀,是教會門內的事,但在世俗世界裡,我們該給人留一條「活路」,讓人在這個信仰之外,有平等生活下去的資格和機會。如果他們的永生,你所認識的基督信仰給不了,請讓他們在今世,以一個有尊嚴的公民的身份,過完此生。
    這句話,我也非常同意。阿們!
    回應好友安東尼的問題:「為什麼基督徒看了這些文章不出來說明?」首先,這些文章的寫作對象,其實是非基督徒,而用意非常明顯,就是要攻擊基督教,讓非基督徒對於基督教有負面的觀感。事實上,這篇文章所預設的閱讀對象(非基督徒)會真的很在意「聖經到底在說什麼」嗎?我甚至懷疑,有多少非基督徒會看完我寫的這篇文章。(方格子估計這篇文章要完整讀完,需要15分鐘。)對於稍微受過神學訓練的基督徒,或許無法快速組織一篇回應的文章,但是也很容易看出這篇文章內容的真偽,說實在,也不需要閱讀我所寫的文章。
    簡單說,寫這樣的文章,又花時間,又沒市場。為何有人會寫呢?
    完全是因為我對於安東尼的友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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