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順父母是天經地義的美德,若如果某些惡劣的父母長期棄養小孩於不顧,卻要求小孩要盡扶養義務,這恐怕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因此法律也有規定,可以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一、扶養父母的義務會是絕對的嗎?
如果小孩是在父親長期家暴的環境下成長、自幼時父親即已離家從此不知去向,如果仍要求這位小孩在成年後,要謹守孝道,盡心盡力扶養這位他其實已經不熟悉的「父親」,不會太強人所難嗎?
所以法律上也的確有調整的規定。
二、扶養的基本規定:
父母只要名下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不論有沒有工作能力,子女就有義務要扶養(民法1117條第2項)。
而子女要用焚而不毀、燃燒自己的程度來扶養父母嗎?其實也不是,如果子女本身的經濟能力有所不足的話,是可以減輕責任的(民法第1118條但書)。
若子女有好幾位,原則上各人要平均負擔扶養費用,但會再依經濟能力進行調整(民法第1115條第3項)。
三、減輕或免除扶養的特別規定:
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讓子女對父母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如果到達「情節重大」的程度,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例如父親對子女、配偶施以家庭暴力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例如父親在兒子年幼時即突然不告而別,從此未再聯絡,根本是遺棄行為了
如果父母是在小孩相當年紀後,例如15歲後才不告而別,也不能說父母完全沒有盡扶養義務、對小孩的成長完全沒有貢獻,這種情況還不到「情節重大」,頂多只能減輕扶養義務而已。
至於「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也必須依個案衡量是否達到情節重大而可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度,否則至多只能減輕而已。
四、養護機構的費用也可以免除嗎?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年邁父母被地方政府送到養護中心安置,每月數萬的安置費用,依照老人福利法第41條3項的規定,可以要求其子女償還,不償還的話,甚至還可以送強制執行,但如果扶養義務被免除的話,子女還須償還嗎?
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免除扶養義務的效果是從判決確定時才產生,所以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前,安置費用還是得償還(可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75號裁定)。
結論:
實務上關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案子不在少數,但在個案中是否會到達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度,或是僅能減輕而已,仍須詳細檢驗事實經過及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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