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5|閱讀時間 ‧ 約 18 分鐘

014-國學第14講:專題-傳統中國所謂的「外儒內法」,到底在說什麼?

  傳統中國的治理脈絡,向來有所謂「外儒內法」的說法。「外儒內法」究竟是什麼意思?
  PS1:外儒內法,是個「極度複雜」的概念!說的是:自秦皇至清末,傳統中國這2000年裡,統治脈絡的「總結」,「歸納」了2000年的歷史。   PS2:這篇專題的性質,偏向「專業學術研究的形式」,意在說清楚「外儒內法」是怎麼回事(What & Why),但內容頗為「艱澀」,請閱讀者自行斟酌,慎入!   PS3:因為內容稍嫌龐大,為了「盡可能壓縮篇幅」,所以,在用字遣詞方面,相對不夠白話、不夠口語、不夠親民,請閱讀者多包涵。

緣起

  中國法律的產生年代,約為距今4500年前的河南龍山文化時期和堯舜時代。   原初社會型態,為以血緣關係為組成軸心的氏族社會。隨著農耕技術改進,農業與畜牧業日漸分離而形成的「第一次社會大分工」,令社會積累隨之增加,進一步使得製陶、紡織、釀酒等手工業部門勃興,交換開始頻繁發生,促使手工業漸自農業獨立出來的「第二次社會大分工」。而分工的態勢一旦徹底確立,任何人本身勞動的產品,便只能供應自己極小部分的日常需要,基於人類的社會性與所謂的智能,讓我們懂得「透過各取所需去互通有無」。當人們不再以物易物,因為幾乎沒有其他東西比金屬更不易腐敗,儲存期間比其他東西更長的特性,所以金屬才特別適合作為買賣與流通的工具。金屬貨幣的問世,推動了財產私有制的發展,促成商人階層誕生,並形成「第三次社會大分工」之文明初曦。   然而,氏族首領代表氏族對外進行交換時,他們往往借助職權將集體財產據為己有;氏族成員間也隨著交換的頻繁而出現了日益激烈的貧富差距;氏族間因爭奪有限資源的戰爭加劇,人類對於行為規範的需求逐步提高,法律,遂應運而生。(中國自古以來就有「兵刑同一」和「刑始於兵」的說法,指法律乃源於遠古的氏族戰爭。之所以如此,係出於戰爭是一種集體行為,為了取得勝利,需要有嚴明的紀律以約束成員的行為所致)
  「刑」字之初形為「井」,春秋之前,多作為動詞用,意指誅殺、征伐、懲罰。另觀「法」字,春秋之前,亦多作動詞用,意指模仿、效法;或作名詞用,指規律之意,而非現代意義之法。簡言之,戰國初期的成文法運動以前,商朝人、西周人對於「刑」、「法」的理解,可說是模糊不清,並無現代意義的「罪」、「刑」區分觀念,且是「刑」先於「罪」。而「刑」又始於「兵」,於是,令戰爭之「刑」與法律意義之「刑」混同起來,使得戰爭中血腥屠殺的內涵,漸滲透到刑罰之中。待鄭人子產鑄刑書、晉國鑄刑鼎,及至戰國時期之魏國李悝,總結春秋戰國各諸侯國的立法經驗而著《法經》,初步建立法家學說的體系,後經商鞅於其基礎上定秦律、行變法,方漸形成同現代意義之「刑」、「法」、「罪」之概念。
  從文獻記載來看,夏、商之時,由於宗法制的不完善,氏族血緣制與階級社會的等級制尚未交融,夏朝與商朝的立法指導思想皆為「神權法思想」。及至周朝,神權法思想動搖,周公「制禮作樂」,形成以「禮治」此以德為理想,以禮制、禮儀為規範,以教化、刑罰為手段,對國家實行綜合治理的思想體系,成為封建社會「法治」之源。宗法制的實施形成了當時社會結構的基本特徵,為周代等級秩序注入了特定的原則和內容,而得以鞏固。   商人塑造的有意識的神,被周人逐漸抽象化,離人間越來越遠,一來將治理國家的大任交給有「德」之人,二則演變成具有自然法則意義的「天」,解決了改朝換代與神之間的矛盾,解釋了奪商之命的行動。在神的面前,人的地位提高,不再是神隨意擺布的客體,人的德性在社會政治活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春秋戰國

  春秋(770-476B.C.)以後,鐵器逐漸應用於農業生產,牛耕開始普遍推廣,使得農業生產力迅速提高;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現了「私田」,隨之而來的是私田不斷增多,土地甚至可以交換、租賃、買賣,井田制漸趨瓦解。令經濟到政治,自權力下移至社會傳統風俗的轉變,致春秋社會特色為「禮樂崩壞」一說。   夏、商、周時期的法律制度,實際上是「禮」與「刑」的結合,禮既是刑罰維護的對象,又是刑罰實施的準則。「出禮而入刑」便是這種制度的概括。這種附著於禮的法律制度,無法獨立形成自身體系,其發展必然受到禮的束縛和限制。為彌補「禮樂崩壞」所造成的社會規範方面的缺陷,主張變革的執政者急需一套自身體系完備並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取代正在失去作用的禮,於是促使「法治」之萌芽。   春秋晚期,「禮」所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不復存在,已不能起到做為人們行動的規範和準則作用。子產鑄刑書、晉鑄刑鼎,將新的田制、賦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保護新興地主階級的經濟利益,限制、打擊奴隸主貴族的特權。把法律條文鑄在鼎上,讓人們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新興地主的既得利益,促進社會生產和封建生產關係的確立和發展。成文法運動,宣告「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中國奴隸制形態的結束和成文法的誕生,拉開了中華法系的序幕,為歷代封建王朝法制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成為秦漢以後封建法制的濫觴。春秋時期各國的兼併與爭奪,促進各國、各地區社會經濟與發展,也加速了不同族群間的接觸與融合,推動統一國家的形成。   至戰國(475-221B.C.)時期,因秦國地處西陲(約為現今之陝西、甘肅、四川一帶),周邊多戎狄少數民族,經濟文化落後,傳統周文化對秦的影響很少,關中各國視秦為夷狄,不與會盟。為了早日加入逐鹿中原的行列,只有在軍事上先強大起來,因而給予商鞅刑名之學發展的條件,秦國統治者以法家理論作為治國的指導思想,並由此統一了全國,從而把法家的思想理論推向了高峰。
  綜合商鞅兩次變法,其具體內容有:法律平等思想,強化吏治,一切皆決於法;廢井田,開阡陌,從法律上廢除舊有奴隸主土地所有制,正式承認土地的私有和買賣;廢除舊世卿世祿制度,實行軍功制;為了鞏固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保證封建國家的財源和兵源,實行農戰政策;取消分封制,推行郡縣制。商鞅變法,從政治和經濟上給奴隸主貴族極沉重的打擊,剝奪了他們的特權,又為大批軍功地主開闢了仕途之路,順應當時歷史的新形勢,促進新的封建生產關係的成長。縱商鞅最終遭車裂身亡,但秦國的後繼統治者仍沿用商鞅之法,秦國上下形成崇尚耕戰的風氣,政府法令統一,官吏辦事效率提高,從而為秦完成統一六國的大業奠定了基礎。   當秦始皇橫掃六合(221B.C.),在其爭戰的歷史環境下,法家思想最能迎合統治者的心願,秦始皇自於統一六國後,將法家思想指導下制定的各項政治、法律制度推向全國。

漢朝

  後經劉邦自長達四年多的「楚漢相爭」勝出,入關中、建西漢(202B.C.-8A.D.)。因秦鑑未遠,由陸賈提倡,融儒、道、法為一體的黃老學說,以其清靜無為、務德化民、順應民心的精神特徵而成為統治者首選的治國指導思想;令漢初的統治者制定了「休養生息」的基本國策,輕徭薄賦,從民欲而不擾亂。及漢文帝時,由賈誼演繹為「德刑相濟」的理論,主張統治者應以亡秦為鑒,以禮治國、簡省刑罰。   漢初七十年,在清淨寡欲的黃老之學的支配下,幾代帝王「無為而治」,終於使漢朝天下經濟強盛。但此時,統治者所面對的已非以清淨寡欲即可寬鬆治理的政治局面與社會現實。財富的巨大積累,使得諸侯王得以擁兵自重,權力慾望膨脹。宗族貴室兼併土地,爭相奢侈;對外關係,也呈現「和親」之策難以為繼的態勢。箝制、約束、擴張的政治欲望,已非崇尚無為的黃老之學所能乘載。於此社會背景之下,漢武帝時期的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統的核心輻射儒學,兼採陰陽、法、道、名諸家學說而成的新儒學。主張積極入世,成為此後中央集權國家一以貫之的正統思想。   東漢時期,立法思想儒家化進一步加強的現象,即漢儒律章句學的興盛,表明儒家對法律獲得了廣泛的解釋權:「違忠欺上」、「虧禮廢節」、「逆節絕理」等用語,無不傳遞著儒家的價值觀念,表明漢儒隨時可以將經學要義注入到法律之中,使法律逐漸演變為儒家立法思想的載體。

唐朝

  時序更迭,唐朝(618-907)建國之始,從隋朝滅亡中接收的是經烽火連天之後,「百姓凋殘,百廢待舉」的現實,而在封建社會,農業是封建經濟的基礎,迫使李世民君臣不得不以「安人寧國」為總方針,採取一系列與民休息、不奪農時、輕徭薄賦、少興土木、慎動兵戈的讓步與改革政策。於政治制度改革方面,則以求諫納諫為其顯著特點,臣下犯顏直諫,皇上虛懷納諫,可說是蔚然成風。   唐朝的統治是以「禮」「法」結合,主張「德主刑輔、禮法並用」為其指導原則,乃中國歷代封建專制統治的基本經驗反映及總結。藉由「等級」、「宗法」的安排,所有人都按其所處社會經濟地位被劃分為不同的等級,概括為上下貴賤,賦予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自西漢董仲舒首創以《春秋》決獄,以經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進入法律領域,從而奠定了禮法融合的基礎,唐律的「一准乎禮」,正是禮法結合思想自然演進的結果。統治者加以總結和利用,形成一套適應封建專制統治需要的行為規範和思想理論,此即為禮的實質所在。隨著統治經驗的積累,禮的調整範圍越來越大,漸成為政治、經濟、軍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上層建築各方面行為規則的總和。

宋朝

  至宋朝(960-1279),深知唐末五代十國之弊,對國家分裂所造成的災禍,以「奪政權、制財政、收精兵」之方式,強化中央集權以除弊。並在中央建立一套「上下相維、內外相制」的制度以分割宰相及朝中大臣的勢力。且宋朝不同於漢唐,趙匡胤靠政變奪取天下,無唐太宗一戰而四夷威服的威望,亦不具漢武帝遠征異域的膽魄,故宋朝之施政重點,自然在文而不在武。而歷來加強中央集權,不外乎武力征服或教化薰染,故太祖建國之後,便將「右文崇儒」定為宋朝之基本國策,意在重新振興傳統文化中的「尊王攘夷」之道,重建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儒家倫理道德之權威,以重整和穩定社會秩序。然,自漢以來,佛學東浸,至唐大興,而佛道兩家在倫理道德方面,與儒家的人倫之道存在根本的分歧。如何吸取佛道學說之經要,重塑儒學理論,以迎合宋朝之需求,成為宋朝士大夫的首要之務,亦為南宋理學的形成提供政治上的條件和保證。從而,兩宋時期,儒家知識份子「士大夫」便以群體的姿態登上了歷史的舞台,成為左右宋朝政治局勢的決定性力量。   統治者總結隋唐以來的歷史經驗,進一步認識到法制對於治理國家的重要性,認為「立法不貴太重,而貴力行。」由於立法著眼於執法,使得立法者避免空談,既有助於發揮法律的調節功能,也樹立了法律的權威。不僅如此,統治者也深知「食祿居官之士,皆親民決獄之人。」官員如缺乏法律素養,將不可能明法慎斷。因此宋朝任用官吏,乃以律義與斷案為重要的內容之一。

明朝

  而在農民起義和反元的尖銳階級矛盾與民族矛盾中建立起來的明朝(1368-1644),為了鞏固新建立的以漢族地主階級為主體的封建政權,對內整頓社會秩序,對外保衛國防,並將尖銳的階級與民族矛盾抑制於可控的限度內,皆急需建立法制以因應。在總結歷史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朱元璋充分認識到法律的治國作用,認為「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明初所制定之大明律,以唐律為基礎,但又不拘泥於唐律,而是針對時宜,有所發展。尤其是明律的結構由唐律的十二篇精簡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反映了按國家職能進行部門立法的趨向,是傳統法律結構的巨大進步。而「禮法結合、德主刑輔」思想是封建社會長期以來確保統治地位的刑事政策,朱元璋也繼承這一傳統,以禮教束縛人民,用刑罰鎮壓人民。

清朝

  及滿清入關至鴉片戰爭間(1644-1840)。於關外時期,努爾哈赤、皇太極,皆由明末政治腐敗,國力衰微的教訓中,得知法制對於統治的重要性,在與漢民族長期不同形式的交往過程,逐漸接受漢民族法律文化的影響,漸以成文法取代習慣法。並仿明朝典章制度,形成「以禮入法」的趨勢,借由儒家學說,強化以皇帝為最高權威的封建等級秩序。   後八旗鐵騎叩關、順治定都北京,清朝統治者面臨著極其複雜的政治、經濟以及社會形勢。這不單表現在滿洲貴族統治集團內部的政治經濟矛盾,而且在原有漢族活躍的廣袤地域內,政治、經濟、社會、民族、階級的各種矛盾衝突也交織在一起;然滿族畢竟是善於學習漢文化的民族,其統治者在採用刑法手段維護多民族的統一秩序上,未如元朝般簡單輕率地否定前制。順治從實際統治出發,力主承襲明朝有益的刑法內容,從而確定了清承明制的原則。至康熙即位後,主張「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認為對待一般犯罪,要從經濟、教化入手,不能單一強調嚴刑峻法,方能「安民」、「移風易俗」。惟順治、康熙,皆限於滿漢之別,多對漢族官吏與知識份子懷有猜忌,貫徹思想高壓政策,並嚴於治吏以鞏固君主專制統治。   至雍正,傾重刑以肅吏治,增贖刑以增財稅;後乾隆繼位,未予調整,仍沿用雍正的嚴刑重法。待乾隆病逝,嘉慶親政,誅殺和珅,此重大刑案反映乾隆後期,吏治日趨腐敗在統治集團內部所引起的尖銳衝突,也揭開嘉慶試圖通過嚴格的刑法措施,整飭吏治以穩定統治的序幕。及至道光,在平息新疆和湘西問題時,因內外形勢變化的需要,一改嘉慶採取「王、霸道兼行」的綜合而治策略,重新走上乾隆嚴刑鎮壓的老路。

評析:一家之言

  中國法律起源於氏族戰爭,乃氏族之間不妥協鬥爭的結果。夏商時期的神權法思想,隨西周後期奴隸制走向崩潰而衰亡。周人「以天代神」,緩和人神之間的矛盾;周公「制禮作樂」,令「禮治」成為「法治」之源。雖皆有未盡之功,仍無礙周人為中華法系脫離宗教法束縛之貢獻。
  春秋戰國時期,劇烈的社會變革,因私學興起與士文化萌芽,反映到思想領域中,形成燦爛的「百家爭鳴」榮景。儒、道、兵、陰陽等各家,雖皆試圖為紛擾五百年之動盪局面,給出一個說法、一道良方。然,時也,勢也,倘暫不論各家於思想上的輝煌成就,僅以法律之角度,或說底定亂局者,仍當推「以人命為祭」而崛起之法家,令「刑」、「法」、「罪」等概念,終為世人所認識及區辨。其中,法家法治派的代表人物-商鞅,此一劃時代的擎天巨擘,以進化的歷史觀為根據,認為國家和法律並非自然存在的,而是社會發展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當人們產生行為規範的需要,將行為的共同規則概括起來,首先表現為習慣,後成為法律,隨著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生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即為國家。商鞅完全排除了「神權」、「天命」,而試圖以財產關係來探討國家和法律的起因,即使以今日的觀念析之,仍然是先進且可貴的。
  自秦皇肅清八荒以降,漢、唐、宋、明、清各朝的體制,歷經2000年,大體仍遵循商鞅「法與國家並行,彼此互為表裡」之框架。惟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一則董仲舒之新儒學兼採帶有神學色彩之陰陽學說,令「天子、代天行罰」有了合理的歸處,「天命」重回歷史舞台;二則主張積極入世,使「士」此一以學習儒家思想為主之族群握有政治話語權;三則東漢律章句學的興盛,令儒家對法律獲得了廣泛的解釋權。三者層層交織,互為因果,促成法律的儒家化,在宗法血緣關係的基礎上,以禮為指導的倫理法,令法律與道德互相交融,以維護父權家長制為核心、調整長幼尊卑的秩序為基本職能,借父權以加強皇權為統治目的之儒「術」,成為此後中央集權國家一以貫之的正統思想。影響所及,縱向繼受的唐、宋、明、清法制,陳陳相因,總括而論,都是以宗族血緣集體為本位,以綱常政治倫理為核心,以刑法涵蓋諸法為結構,多因襲祖宗成法,抱殘守缺,未見如戰國變法運動般的革舊納新。縱各朝之間,對於刑罰(手段),或有寬嚴鬆緊之變,仍始終無法脫離為統治(目的)服務的色彩。
  中國法制之脈絡,其形成之社會背景乃「春秋戰國時期」,其背後的人文思想係「自戰火中淬煉而生的諸子百家」,最終以「文化意義之儒家」與「政治意義之法家」交織而成。法家重法抑禮;儒家堅守傳統的禮制,但不反對用法,只是儒家重禮輕法,以為法生於禮,禮為治之本,法為治之末,法僅用來輔助禮的不足。儒家對禮與法的態度,使得禮與法之間不發生嚴重的衝突;而法家也不能改變禮在文化上的地位。所謂「德主刑輔」,自周人「以天代神」、先秦「百家爭鳴」後,中國法制,便以道德意義的「天」取代宗教意義的「神」,以「禮治」與「刑治」,作為維持社會秩序(目的)並行不悖之「手段」;另藉「修齊治平」的觀點析之,其內含的價值體系為「文化之道統(天下),優先於政治之政統(國家),優先於血緣上之血統(宗族)」,故所謂「出禮入刑」,於法律面之實證意義,可謂節制統治者恣意妄為的最有力桎梏。
  中國法制,源起於「刑始於兵」觀點,待戰國時期法家興起後,方理解「法」而明白「罪」。故自古以來,係「刑」的考量恆優先於「罪」。即歷朝歷代,盤算「刑」的實效性(是否有助於穩定社會秩序之目的),向來為法制設計之重點所在,倘以當代的法治觀念來看,所著墨的重點,乃「刑罰論」勝於「犯罪論」。「刑」之意義,係「間接地維護統治者之政權」。
  總結,這篇專題,意在說明(What)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在各朝代之間,彼此的「競合」(既競爭,也合作)關係,以及為什麼(Why)在各時期會形成種種轉變。   所謂「外儒內法」的說法,並非字面意義上「外表是儒家,骨子裡是法家」這麼淺層的理解;「外儒內法」,是2000年統治脈絡的一種「概括性」的「總結」,至於我們應該如何解釋它?我沒有特定的立場,只要不是淺層式、純字面意義式的解釋方式,我認為,都好!若要逼問我的立場?知道它的實質內涵是什麼(內容),比我們要如何去形容它(名詞),我認為,更重要,起碼,比較有意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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