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年度消字第7號 一名韓籍學生與知名連鎖健身房簽約後,進行一對一私人教練課程,課程中,教練讓韓籍學生在教練的指導下進行硬舉訓練,卻在做90公斤硬舉時,因椎間盤急性突出、破裂、下背拉傷而倒地,健身房立刻幫韓籍學生呼叫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
案例B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年度消字第5號 一名56歲男子與知名連鎖健身房簽約後,進行一對二私人教練課程,課程開始後,教練讓男子進行登階運動,男子做了數次登階運動後,開始腳發抖、站不穩,男子告訴教練應該是沒力氣了,但教練仍指示男子以跳躍方式進行登階運動,男子因無法完成動作而摔倒受傷,造成右手骨折。
一、教練有無過失?
案例A
被告主張對韓籍學生有循序漸進的指導,當天有熱身跟講解動作、徵詢狀況、調整姿勢。但法官認為重點為「教練所安排訓練內容之安全合理性」,並要求被告舉證說明「教練係如何評估原告的體能狀況,替原告安排訓練之內容?」,因被告只提出韓籍學生在健身房的入場記錄,因此認定教練沒有參酌原告身體狀況設計健身教練課程,認定教練有過失。
案例B
經法院調查,教練沒有讓男子先進行適當熱身、伸展、阻力運動,就直接進行階梯板運動,確實容易造成運動傷害,確易使原告因此受傷,而有過失。
而且階梯板的設計原本適合供1人使用,教練卻讓初次使用的受傷男子與同行者共用,兩人操作時因為動作次數、頻率不一,造成階梯板難以保持水平,卻沒有停止訓練,最後導致男子失去平衡,跌倒受傷,此部分也有過失。
二、學生沒有告知教練自己身體不舒服,是否與有過失,可以降低被告賠償的責任嗎?
案例A
法院認為被告有為韓籍學生進行免費檢測諮詢,對學生的身體狀況應有所掌握及瞭解,且教練本於其專業,應比學員本人更能判斷學員的體能及訓練狀況,因此不能以韓籍學生沒有告訴教練身體不適,減輕教練的責任。
三、損害賠償請求的項目、金額?
案例A
韓籍學生獲賠157萬9589元。(上訴二審後和解)
包含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被告違反契約的懲罰性賠償50萬元。
案例B
56歲男子獲賠32萬2795元。(上訴二審後和解)
包含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看護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
結語
不論是在大型連鎖健身房,或是小型工作室上私人教練課,學員若因為教練的疏失受傷,當然是可以求償的。
訴訟的重要爭點,必然是在教練進行課程時,是否有適當的課前準備,是否有評估學員的健康狀況、運動能力,並在課程中隨時調整等,由於法官可能是不瞭解重量訓練的一般民眾,不論是對求償的學員,或是被告的教練、健身房,說明及舉證都是訴訟中很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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