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聰(化名)長期在World Gym上教練課,2年以來買了 776 堂課。有天上課時,代班教練小凱叫他做「坐姿單腿屈膝體前彎」的拉筋動作,小凱還從背部加壓,讓阿聰覺得腰不舒服。
後來三週內阿聰又陸續跟原本的教練上了7堂課,也有跟教練提到腰痛問題,教練仍讓他繼續訓練。
後來阿聰去醫院檢查,發現自己有「腰椎間盤突出,併右側神經根病變」的狀況。
於是向健身房和教練請求醫藥費、精神賠償,並退還教練課程費用近60萬元。
一般來說,醫生透過問診、理學檢查、X光檢查,可以推測病患可能有椎間盤突出的狀況,但因為椎間盤是X光看不到的軟組織,要做電腦斷層掃描(CT)或是磁振造影(MRI)才有辦法確認有沒有椎間盤突出。
然而,電腦斷層掃描及磁振造影費用昂貴,要符合嚴格的條件才能獲得健保給付。
筆者的朋友曾經分享這段經驗,因為持續腳麻找不到原因,醫生懷疑是椎間盤突出,照X光也看到疑似椎間盤突出。朋友先去復健科進行了三個月的「腰部牽引治療」,症狀還是沒有改善,才取得健保給付做磁振造影的資格。
**健保給付規定隨時有變動的可能,醫生也會依照個案狀況給予適當的治療,勿以經驗談當作法律規定來引用喔!
🟡本案中,阿聰只有做接受X光與神經傳導檢查,【沒有做腰椎電腦斷層或磁振造影檢查】,在二審時被法官認定【未必】有椎間盤突出 。
阿聰沒有去正規醫療院所接受檢查治療,【只有去「美式脊椎矯正中心」做「物理治療」】,直到1年多後才有復健科的就診紀錄。
阿聰只有做接受X光與神經傳導檢查,【沒有做腰椎電腦斷層或磁振造影檢查】。
阿聰去整脊中心初診時,告知腰部劇烈疼痛,右腳無法單腳站立,疼痛始於就醫前約20餘分鐘,在健身房背部受外力壓制下進行坐姿單腿屈膝體前彎時開始痛的。
一般常理判斷,坐姿單腿屈膝體前彎的動作比較可能引發肌肉、肌腱拉傷,較不可能產生椎間盤突出。
阿聰在上完教練課發現腰痛的時候,沒有去正規的醫療院所檢查,後來也沒有做過精密的腰椎電腦斷層或磁振造影檢查,沒辦法百分百確定阿聰有椎間盤突出,也可能只有肌肉、肌腱、韌帶受傷。再加上拉筋動作造成椎間盤突出的可能性較低,【無法確認阿聰的傷勢與教練課程有關】。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I.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II.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III.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阿聰主張健身房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消保法所規定的「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才造成他受傷。
健身房則說明有告知訓練風險、確認學員身體健康狀況、教練都有專業證照等。
BUT
拉筋動作目的是讓肌肉放鬆、增加柔軟度,不是專業重量訓練動作,只是一般伸展動作。
所以,就算阿聰是因為伸展動作拉傷肌肉,也跟健身房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沒有關係。
判決當中提到,阿聰受傷後有去「美式脊椎矯正中心」進行「物理治療」,法院認為阿聰沒有去「正規醫療院所」。
咦?物理治療師好歹是經過國家考試及格才能當的,難道物理治療不是正規的治療方式嗎?
修正前《物理治療師法》
第9條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第12條第2項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112年1月12日修正後《物理治療師法》
第9條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第12條第2項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修法前,物理治療師要在向衛生局申請開業通過審查的物理治療所執業,而且求診的病患必須經過醫師轉診,才能幫客戶做「物理治療」。這些限制在修法後112年初修法後已經放寬。
本案發生在修法前的民國100年間,而且「美式脊椎矯正中心」不是衛生局審核正規的醫療院所。所以就算中心裡有「物理治療師」,也無法依法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阿聰拉筋後腰痛,只去了「美式脊椎矯正中心」,沒有去正規的醫療院所檢查,後來也繼續上私人教練課,5個月後才停止訓練,這段期間阿聰的教練沒有再讓阿聰做跟腰部有關的訓練,所以無法確認阿聰的傷和當時的拉筋動作有沒有關係。
健身房和教練無須賠償阿聰受傷的損害。
但阿聰因為受傷無法再進行訓練課程,健身房應退還阿聰課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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