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營利,如股東與公司經營者間能同心、戮力合作,相信定能夠達成目標,共享獲利。但很多公司在初創期,股東間尚能夠彼此配合(或是容忍),但一段時間過後,可能經營理念各有想法而產生矛盾,甚至對於主要經營者運用公司資金不透明而生疑慮,懷疑有掏空或擅自挪用公司之可能,此時股東通常想要調取公司相關文件或財務資料,包括常見的如四大財務報表、原始會計憑證、銀行存摺明細、進銷項原始憑證等等資料,來查證公司實際財務狀況。但要求調閱相關資料,除了可能造成公司員工的困擾之外,也可能因為資訊涉及公司的營業事項與商業價值,如果未有限制而提供,反而會造成公司的損害。為此,公司法上有相關規定。
身為公司股東,就一定可以查閱這些公司帳務資料嗎? 答案是:不一定,要看是「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而有不同。
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質問公司的範圍較廣
有限公司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另外,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得隨時監督公司,其目的就在於設立防範弊端機制,讓有限公司透過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來監督執行業務之董事,而其監察權的行使內容與範圍,則準用公司法第48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雖然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那些資料是屬於「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範圍,但在法院實務解釋上,凡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均包括在內,例如: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包含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記帳憑證(包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包含普通序時帳簿、特種序時帳簿)、分類帳簿(包含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普通序時帳簿則係指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實際上範圍包山包海。
可以說,有限公司股東有權利可以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資料,且範圍相當廣泛,並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如代表公司之董事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使監察權者,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109條參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能行使的監督權有限
公司法第210條第1、2項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在得請求查閱的範圍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這些文件都很好理解,雖財務報表的定義較不清晰,但法院實務見解同前述認為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之四大財務報表在內,其餘則不屬於此範圍部分。
換言之,像是董事會議事錄、公司內部開會紀錄、簽署之契約書、日記帳、會計憑證、會計流水帳、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等等,因不在公司法第210條第1、2項得請求公司之範圍內,故股東縱然有所質疑,在法律上亦不得請求查閱,所以可以請求的範圍,其實較為受限。
如果監察人未能發揮監督功效,股東可考慮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監察人制度,監察人透過行使監察權來監督公司經營者,但有時監察人也未能適時發揮監察公司,又如上所述,股東能行使監督權調閱相關資料的範圍與權利有限,又該如何救濟?此時不妨考慮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參其立法目的在於,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同時也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保障股東之權益。
所以,公司股東只要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且繼續持有六個月以上,只要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即可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到公司進行查核,於法院裁定同意之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提出聲請後,法院將審酌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檢查人選派制度之目的,考量選派檢查人稽核公司之帳目、財產不至於影響營運,股東如有提出正當理由及事證說明對質疑之處,法院如認為有理由,即可准許,且通常將選任有經驗的執業會計師來擔任檢查人,以釐清公司營運與財務狀況,藉此來釐清股東的質問。
公司股東也需要專業律師協助
律師在協助公司股東方面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從創立公司到營運結束的各個階段,提供法律支持。律師可以協助草擬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確保股東權益受到保障;處理股東間的糾紛,提供協商與解決方案;以及在併購、股權轉讓、股東訴訟等複雜交易中提供專業意見。此外,律師能協助評估風險,確保股東的利益符合公司治理的規範,為股東的投資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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