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6|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陸海空軍刑法:長官之責

    陸海空軍刑法:長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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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官凌虐部屬、遺棄部屬、阻撓請願、延宕審查等,都是折損部隊戰力的行為。

    長官折損部隊,不可思議也不可原諒,在戰時更會有資敵的可能,所以對長官課以刑責,避免濫權。

     

    陸海空軍刑法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12000001

     

    違反長官職責罪

    第 42 條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

    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 43 條

    戰時長官無故遺棄傷病部屬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44 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45 條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46 條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

    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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