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10號:人民或國民、人權與國安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釋字第710號:人民或國民、人權與國安

【Comment】

看起來,重點在「大陸地區人民」六個字,有「大陸地區」與「人民」兩部分。注意中華台北的憲法有「國民」(citizens)與「人民」(citizens, people, persons),以及華僑(nationals)等多種陳述法。

在實際操作上,這個設計可將區隔為「不同法域」,也可以操作為「一個國家」。同樣的,也可以視情況認定為「境外人士」或「國民」。存乎一心。

中華民國憲法中英文對照,也可以找馬府藏經閣http://english.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107

為了國家安全,各國賦予邊境官員與機關較嚴厲的裁量權力。本無可厚非,因為頂多不被准許入境或不得滯留便是。仍可回復原狀(回國),影響不大。這是國安與人權的平衡。

現在,大法官選在平衡點的一端加上砝碼,理直氣壯容或有之,卻未考量另一端的國安因素,實在是有欠周詳的解釋文。這還是尚未考量解釋文出現「保障(人民)遷徙自由」──這種暗中假設「非本法域人民」為「本國國民」的陳述。

大法官解釋:可「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十日內出境」,不可「暫予收容」,卻未深思:邊境官署既得法律授權「逕行強制出境」的權力,所以合憲。次於「逕行強制出境」權力的「暫予收容」,官署用來保證嫌疑人不致於「限令十日內從容消失」的最低「執法保證」(類似於保釋金、抵押品)卻違憲的荒謬

大法官對法律的比例感覺哪裡去了?

 

釋字第710號解釋文◎大法官解釋(2013.07.05)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0

【解釋爭點】

兩岸條例就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又就暫予收容,未明定事由及期限,均違憲?

強制出境辦法所定收容事由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亦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即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又同條例關於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亦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前揭第十八條第一項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及第二項關於暫予收容之規定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未經許可入境者,包括持偽造、變造之護照、旅行證或其他相類之證書、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虛偽結婚經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入境者在內。」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接受面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三、經面談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即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抵達機場、港口或已入境,經通知面談,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件,逕行強制出境限令十日內出境。」(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十五條刪除「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十日內出境」等字)均未逾越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尚無違背。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強制出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予收容。一、前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二、因天災或航空器、船舶故障,不能依規定強制出境者。三、得逕行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第三國家旅行證件者。四、其他因故不能立即強制出境者。」(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移列為同辦法第六條:「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予收容:一、因天災或航空器、船舶故障,不能依規定強制出境。二、得逕行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第三國家旅行證件。三、其他因故不能立即強制出境。」)未經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這個秋,Chill 嗨嗨!穿搭美美去賞楓,裝備款款去露營⋯⋯你的秋天怎麼過?秋日 To Do List 等你分享! 秋季全站徵文,我們準備了五個創作主題,參賽還有機會獲得「火烤兩用鍋」,一起來看看如何參加吧~
    Thumbnail
    全器樂曲目專輯《 Jazz From Hell 》於 1986 年 11 月發行,嚴格來說,這是 Zappa 生前發行的最後一張錄音室專輯,與他過往出色的作品一樣毫不妥協且極具開創性,讓人不禁想窺見,如果不是早逝,Zappa 還能繼續利用尖端數位技術開創何種音樂世界。
    Thumbnail
    正當警方在地下室切割那道黑色的電梯門時,在前往頂樓途中的韓教授,突然她被自己的幾名部下給襲擊了!這幾名研究人員突然全身被紫色的液體與霧氣所包圍!當紫色霧氣消散之後,他們也變成了植物型的怪人!而其他與韓教授一起的研究人員,全都被這些怪人給殺了! 正當這些怪人想要對韓教授痛下殺手之際,克裏斯蒂與她的部
    Thumbnail
    人生總有無限可能,你以為你所知道的就是全部,卻從未懷疑過背後的原因。   對根深柢固的傳統信念,你信奉著; 對老偏方的療效,你深信不疑; 對固有的思想,也不思打破;   因為舒適圈讓你自在,給你安全,護你自尊,尤其是位處高位且身分尊貴者或是學術權威者,更是不容挑戰質疑,認為質疑是傷害,理
    Thumbnail
    以下通知三件事: 第一, 最近很多人都說要在第三世多杰羌佛佛誕的時候來拜見第三世多杰羌佛,第三世多杰羌佛特別要辦公室通知大家:大家在各自的地方就近聞法、做善事利益他人或放生就好,今年夏秋季節,第三世多杰羌佛不在洛杉磯,但無論在什麼地方,都會為你們祈願祝福!
    Thumbnail
    大法官在7月17日作出釋字第805號,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第36條違憲。我想以親身經驗分享此事重要。 我曾狀告某位少年妨害名譽,少年被裁定不付審理。我抗告,裁定更為訓誡;我再次抗告,遭到駁回。第二次抗告的重點則與釋字第805號意旨相同:少年事件被害人有沒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整個少年法庭審理期
    Thumbnail
    司法院解釋釋字第 568 號 《從司法院解釋釋字第 568 號》 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者,該命令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 法授權之範圍,始為憲法所許。 予適用。 理由書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Thumbnail
    這個秋,Chill 嗨嗨!穿搭美美去賞楓,裝備款款去露營⋯⋯你的秋天怎麼過?秋日 To Do List 等你分享! 秋季全站徵文,我們準備了五個創作主題,參賽還有機會獲得「火烤兩用鍋」,一起來看看如何參加吧~
    Thumbnail
    全器樂曲目專輯《 Jazz From Hell 》於 1986 年 11 月發行,嚴格來說,這是 Zappa 生前發行的最後一張錄音室專輯,與他過往出色的作品一樣毫不妥協且極具開創性,讓人不禁想窺見,如果不是早逝,Zappa 還能繼續利用尖端數位技術開創何種音樂世界。
    Thumbnail
    正當警方在地下室切割那道黑色的電梯門時,在前往頂樓途中的韓教授,突然她被自己的幾名部下給襲擊了!這幾名研究人員突然全身被紫色的液體與霧氣所包圍!當紫色霧氣消散之後,他們也變成了植物型的怪人!而其他與韓教授一起的研究人員,全都被這些怪人給殺了! 正當這些怪人想要對韓教授痛下殺手之際,克裏斯蒂與她的部
    Thumbnail
    人生總有無限可能,你以為你所知道的就是全部,卻從未懷疑過背後的原因。   對根深柢固的傳統信念,你信奉著; 對老偏方的療效,你深信不疑; 對固有的思想,也不思打破;   因為舒適圈讓你自在,給你安全,護你自尊,尤其是位處高位且身分尊貴者或是學術權威者,更是不容挑戰質疑,認為質疑是傷害,理
    Thumbnail
    以下通知三件事: 第一, 最近很多人都說要在第三世多杰羌佛佛誕的時候來拜見第三世多杰羌佛,第三世多杰羌佛特別要辦公室通知大家:大家在各自的地方就近聞法、做善事利益他人或放生就好,今年夏秋季節,第三世多杰羌佛不在洛杉磯,但無論在什麼地方,都會為你們祈願祝福!
    Thumbnail
    大法官在7月17日作出釋字第805號,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第36條違憲。我想以親身經驗分享此事重要。 我曾狀告某位少年妨害名譽,少年被裁定不付審理。我抗告,裁定更為訓誡;我再次抗告,遭到駁回。第二次抗告的重點則與釋字第805號意旨相同:少年事件被害人有沒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整個少年法庭審理期
    Thumbnail
    司法院解釋釋字第 568 號 《從司法院解釋釋字第 568 號》 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者,該命令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 法授權之範圍,始為憲法所許。 予適用。 理由書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