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法官如何心證,李慶安涉嫌詐欺案判決的事實基礎在:她是否在服公職前與服公職期間擁有美國籍?李慶安信誓旦旦的主張是:宣誓就職的行為本身,已經等於放棄美國國籍。是耶?非耶?
法理上,某人擁有一國國籍與其另一國籍是否被撤銷是兩回事。七月間美國在台協會在台北國父紀念館舉行的「孫中山先生與美國」特展,所陳列的兩封官方函件已提供了白紙黑字的官方實務。
1912年6月27日為了處理已卸下「(南京)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一職的孫文的過境,夏威夷商務暨勞工部移民服務督察主任室函詢華盛頓的移民領事總長:「…孫中山先生是(was)中華民國第一任總統,問題點在於孫先生在接下該職務的同時,是否便失去美國公民身分?」(Dr. Sun Yat Sen was the first President of the Chinese Republic; and the question occurs as to whether by assuming that office he forfeited his American citizenship,...)
7月16日移民領事總長正式回函解釋:「很明顯的,他擔任中華民國大總統一職,已完全確立其中華民國公民的身分。顯然孫先生除籍美國並沒有條約、法律、法規上的依據,而正式之身分定位應以孫先生一般身分地位認定為考量基礎。」(… so clearly is he a person whose exclus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was never contemplated by the treaty, laws, and regulations, that it is deemed that official cognizance should be taken of his generally recognized status and standing;)
美國官方解釋函確認兩件事情:一、孫文因就職「臨時大總統」而視為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二、美國政府因缺乏法律依據,無法單方面撤銷孫文既有的美國籍;孫文只要不自行宣誓撤銷,還是美國人。
孫文既為「中華民國的」國父,也自始至終是「美國的」國父,史跡斑斑,不容成灰!因此,只要未在自由意志下填表宣誓拋棄美國籍,李慶安當然還是美國公民。
值得推敲的是,前述展覽揭幕時在台協會的執事卻說為「當孫中山成為總統後,他一定覺得自己是中國人,不是美國人,所以我們就取消他的美國國籍。」[1] 明顯與展出內容背道而馳,但馬總統立即喜孜孜附和:「國父是中華民國的國父,不是美國的國父。」[2]
是口誤,還是雙簧。有趣吧!
【姊妹文章】
李慶安打敗國父
【相關史料】孫文美國籍:1912.06.27夏威夷商務暨勞工部移民服務督察主任室請示函(No. 140-C)孫文美國籍:1912.06.27夏威夷商務暨勞工部移民服務督察主任室請示函(AIT中譯)孫文美國籍:1912.07.16華盛頓的移民領事總長解釋函(No. 53255/25)孫文美國籍:1912.07.16華盛頓的移民領事總長解釋函(AIT中譯)美國人孫文與李慶安 AIT不該為馬而隱!◎SOUTHWIND馬綠卡:複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