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Hong Kong Garrison" has no right to interfere in the internal affairs of Hong Kong, according to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 and the law associated with PLA's presence. However, it did. PLA claimed that "the paintings" of "Who's afraid of AI WEI-WEI" on the ground as well as at the wall of PLA Headquarters recently is in breach of criminal law. PLA Hong Kong claimed to reserve the right to prosecute anyone who did it.
Scholars and people think this is just an issue of the freedom of speech since "the paintings" are optical images which did not ruin the ground or the wall actually.
Since HK is under the "direct rule"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t Beijing, CCP thus monopolizes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HK laws. Whether it is a crime or not depends on Beijing's political atmosphere, not law itself. (a modified version)
王子與公主結婚了,該柴米油鹽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4條
(c)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d)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9條「香港駐軍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
但〈基本法〉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印象中,這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People's Liberation Army Hong Kong Garrison)極少數(假使不是首次)對香港自治事務發言。光影塗鴉,一如台灣曾對總統府投射雷射光「恥」字,是一種毫無辦法的憤怒。是言論自由的一環,也是法律所未禁止的行為。香港的塗鴉,在塗鴉後,圖像亦會消失,流傳的只是相片。
駐港解放軍,還「保留追究權利」,顯然按奈不住。這背後絕對請示過北京。統治香港的法律殺手鐧是〈基本法〉第12條「(香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當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這是繼上次孔子雕像移走後,北京政治氛圍的外顯。
駐港解放軍:艾未未投影「非法」●BBC(2011.04.30)
中國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警告稱,近日有人對駐港部隊總部圍牆投射艾未未畫像的行為「違反香港法律」。
最近香港多處地點接連出現據信是聲援被拘押中國藝術家艾未未的塗鴉,近日互聯網上還出現了一些圖片,據稱是一名香港青年以投影技術在香港多處進行「光影塗鴉」。
香港媒體星期六(4月30日)報道,解放軍駐港部隊發表聲明稱,任何人沒有徵得部隊同意,均不得對軍營圍牆進行塗鴉或投影,否則就是違反香港法律的刑事犯罪行為。
但是這項聲明受到了香港法律學者的質疑。香港警方本周也曾表示,這種投影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涉及刑事成份」。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確有未經授權不得進入軍事禁區的規定,但投影並不涉及接觸建築物,也沒有弄汙或破壞,故不屬違法。
張達明還說,香港《公安條例》雖然也禁止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有關控罪是針對人身傷害和財物損失而言,投放影像並不至於會破壞安寧。
「廣傳竅門」
據香港媒體報道,一名25歲青年「阿銘」近日利用照相機的閃光燈,趁夜深時分到不同地方投影艾未未塗鴉影像,並把照片拍下。
這名青年在網上發表了照片,並傳授投影方法。被投影的包括香港警車、香港員警總部大樓和中環駐港解放軍總部圍牆。
此前香港接連發現聲援艾未未的油漆塗鴉,香港警方已介入調查。「阿銘」表明,他要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表達意見,所以想出了這個辦法。
駐港解放軍的聲明強調有關投射行為犯法,並稱將保留追究權利。
《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是由北京政府頒布,適用於香港的中國全國性法律,但駐港解放軍在香港並不具備執法權。
《明報》引述張達明教授說,香港的法律精神之下,市民可以做出任何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這與中國大陸的觀念有所分別。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1/04/110430_hongkong_ai_weiwei.shtml
艾未未投影解放軍警察總部 駐港部隊:保留追究權●明報(2011.04.30)
繼內地維權藝術家艾未未頭像塗鴉在港多處出現,25歲的阿銘近日單人匹馬,將艾未未頭像投射在港九多處地點,包括敏感機關如灣仔警察總部外牆、駐港解放軍總部圍牆。由於投射與拍攝在一兩秒內完成,若非傳媒查詢,「被投影」的單位全部懵然不知,解放軍駐港部隊表明保留追究權利。
警方:不涉刑事
警方初步回覆指出,有關投影事件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刑事成分,個別事件如涉違反其他法例,警方會跟進了解。
近日社交網站facebook流傳一系列艾未未光影頭像投射在港九不同地點的黑白相片,既有電車路、巴士車廂、港鐵月台、行人天橋、大廈外牆,亦有香港文化博物館內外,甚至是較敏感的警車車身、灣仔警察總部外牆及駐港解放軍總部的圍牆,全都清晰見到一個偌大的艾未未頭像及「誰怕艾未未」的英語反問句。
青年﹕沒膽塗鴉 投射表達意見
上傳圖片的阿銘本身有修讀攝影課程,他接受訪問時說,一直有留意艾未未的事態發展,若不出來表達會感到內疚,但塗鴉屬犯法,自己沒膽去做,故想到用這種投射方法去表達意見。
他說,要投射出一個清晰艾未未頭像不難,技術靈感來自黑房放大機,只是將光源換成閃光燈便可,若不計閃光燈及鏡頭,成本只是利用卡紙砌出類似相機的物件,並預先對焦,當投射光影的同時亦可拍照,故只需一兩秒便完成,相信不構成滋擾,「若有滋擾,已當場拉我啦」。他直言行動前無想太多後果,亦無想到是次幾張屬測試性質的相片能引起迴響。
他說,投射圖像無局限,願意將技術跟其他年輕人分享,「塗鴉後,圖像亦會消失,流傳的只是相片,故日後可因應不同社會議題,將相應的圖像投射到不同地方,引起社會討論」。
牛棚藝術村創辦人之一、本地視覺藝術家蔡仞姿表示,以投影表現藝術想法是很好的手法,又不會塗污地方。有網民留言大讚他此舉聰明及有創意,令人想起蝙蝠俠場景。
有份「被投影」的解放軍駐港部隊回覆說,駐軍軍事設施及圍牆屬軍事禁區,未經許可,不得將圖像、影像噴塗或投射到駐軍軍營外牆,違者屬違反香港法律,會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康文署發言人表示,無收到參觀者投訴,但若任何人在轄下博物館違反香港法例132章博物館規例,該署會採取行動。據規例,博物館可禁止公眾拍攝影片、使用閃光燈或其他照明器具。
港鐵發言人說,在站內投射影像可能會阻塞通道及引來人群聚集,對其他乘客構成不便,車站職員若發現乘客的行為滋擾會跟進,必要時會勸喻或發警告。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10428/4/o1g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