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5|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聯合國國際海洋公約〉「第三節 領海的無害通過」(I)

    2008釣魚台事件報導中,東森新聞一直推銷「無害通過」的概念。

    ˙海釣船,由台灣出發「通過」釣魚台去哪裡?中國、韓國,還是日本?若是,這是私自出國。若否,就不適用(外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

    ˙海釣船,對於釣魚台海域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的行為嗎?

    ˙海釣船,是否在當地海域從事「任何捕魚活動」?

    海釣船遠航到釣魚台夜釣的行為,並非1982〈聯合國國際海洋公約〉下的「無害通過」。中華民國主張釣魚台,與日本發生主權爭議,並不是「無害通過」的適用範圍。,同時,在主張擁有主權時又將自己視為「外國」。

    雖然,有時愛死東森(如馬小九),東森的「直覺點子王」常在指揮閱聽人的情緒,拖累閱聽人知識水準。

    中華民國國會議員,更是不堪(包括議長)。

    且看〈聯合國國際海洋公約〉的規定(請注意,馬統總是海洋法專家,綠營有專家嗎?):

     

    第三  海的害通

    A  適用於所有船舶的規則

    第十七條 無害通過權(Innocent Passage)

      在本公的限制下,所有,不論為沿海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害通過領海的利。

     

    第十八條 的意

    1.  通是指了下列目的,通過領海的航行

       (a)  穿過領海但不或停靠水以外的泊船或港口;或

       (b)  往或或停靠種泊船或港口施。

    2.  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通包括停船和下,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或由於不可抗力或遇所必要的或救助遇或遭的人、船舶或機的目的限。

     

    第十九條 無害通的意

    1.  通只要害沿海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害的。種通符合本公和其他國際規則

    2.  如果外船舶在內進下列任何一種活,其通應視為損害沿海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沿海的主土完整或政治行任何武力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反〈聯合國憲章〉所體國際法原的方式行武力威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種的武器行任何操或演

      (c)  任何目的在於搜集情使沿海的防或安全受害的行

      (d)  任何目的在於影沿海或安全的

      (e)  在船上起落或接任何

      (f)  在船上射、降落或接任何

      (g)  反沿海政、移民或生的法律和,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

      (h)  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重的污染行

      (i)  任何捕

      (j)  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k)  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任何通或任何其他施或設備的行

      (l)  與通過沒有直接係的任何其他活

     

    第二十條 潛水艇和其他水器

    水艇和其他水器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

     

    第二十一條 沿海國關害通的法律和

    1.  沿海可依本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規則下列各或任何一制定害通過領海的法律和

       (a)  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  保助航設備施以及其他施或設備

       (c)  保護電纜和管道

       (d)  養護海洋生物

       (e)  防止犯沿海漁業法律和

       (f)  保全沿海,並防止、少和控制該環境受污染

       (g)  海洋科研究和水文

       (h)  防止犯沿海的海政、移民或生的法律和章。

    2.  種法律和章除使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準有效外,不適用於外船舶的設計、構造、人裝備

    3.  沿海國應將所有種法律和章妥公佈。

    4.  行使害通過領利的外船舶遵守所有種法律和章以及於防止海上碰撞的一切一般接受的國際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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