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24|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中國與教廷外交關係

    雲程眉批:

    以下是我整理中國與教廷外交關係的過往,其實,很清楚的ROC本質上就是代表中國的政體。而現在,在台灣雖然有教廷大使館,長久以來只有臨時代辦,沒有大使。

    中國與教廷若解決主教任命問題,這個ROC的邦交國(不是台灣的邦交國)就會因為照顧教徒而離去。

     

     

     

    天主教教皇所在的梵諦岡,在1870年被義大利兼併,次年的1871年義大利通過〈保障法〉(The Law of Guarantee,承認了教皇在義大利的宗教自主地位,以及享有在梵諦岡城的自治特權,但是這項國內法的賦予並未獲得國際的承認。

     

    1929211日義大利與教廷(The Holy See)簽訂〈拉特蘭條約〉(Treaty of Lateran)確立教廷為國際法上享有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地位,並擁有建交、交換使節與簽訂條約的主權。1984108日雙方再簽訂〈教會與國家間新協定〉(New Church and State Concordat),確立天主教不再是義大利國教,各自是獨立與主權實體,義大利與教廷政教分離。

     

    清康熙時,教廷於1701年與1719年兩度遣使到中國,第一次因晉見問題被驅逐,第二次才獲得接見。後來在雍正年間又有幾次接觸。

     

    咸豐年間的1858年中法簽訂〈天津條約〉、1959年〈天津續增條約〉,規定由法國政府保護天主教在中國傳教與附帶條件之權利。意即,在中國法國享有「保教權」(事實上還有西班牙與葡萄牙)。日後,天主教信眾增加,李鴻章曾於1885年建議直接教廷直接與中國通使,卻遭法國強烈反對。即使1886年教宗派任總主教使華,卻因法國反對未到任。

     

    義和團事件時天主教徒受威脅,但也是法國反對所以教廷只能被動。也就是在清代時,中國與教廷關係是一種非正式的關係。不過,教廷對於設立教區、任命主教等行政事物仍有自主權。

     

    中國革命之後的1917年,北京政府透過駐義大利公使與教廷接觸以建立全面外交關係。1918年教廷同意中國派遣駐教廷公使,相對的教廷則派駐廣州宗座代表為駐中國大使。法國當然抗議,加上發生中日二十一條事件,故予以延擱。

     

    1921年正式派遣剛恒毅主教(Bp. Celso Contantini)駐中國大使,諭令「駐華宗座代表使職,管轄中國五大教區及其所屬島嶼。但台灣宗座監牧區不在內。這是合理的,因為當時台灣是日本合法的領土,中國是台灣的外國。1923年晉見黎元洪總統,並於漢口建立「宗座代表臨時公署」,後遷到北京,1928年於北京正式成立「教廷駐華宗座代表公署」。後來,國民政府成為合法政府之後,1929年雙方原擬簽訂〈中華民國與教廷教約〉,但法國反對(但此時,教廷應該與義大利簽訂〈拉特蘭條約〉而與有外交權)。

     

    1933年國民政府主席林森以接見外國駐華使節禮節呈遞到任國書的方式接見新任宗座代表,雖無大使或公使之名,卻已經等於承認其使節地位。1939年教宗庇護11世駕崩,中國派大使參加新任教宗加冕典禮。這是中國第一次派特使赴教廷。1942年教廷同意中國建交要求1943年正式派遣公使覲見教宗庇護12世呈遞到任國書。1946年中國要求教廷儘快設立使館,教廷於是以公使名義派駐黎培里總主教(Abp. Antonio Liberi)使華。

     

    第二任中國駐教廷公使吳經熊曾推動雙方由公使館升格為大使館,但國府認為這樣一來,教廷駐華大使將自動享有使節團團長之特權,故難以接受。

     

    1949年以後,ROC政府一直催促教廷派駐黎培里遷駐台灣,但教廷以「不僅負有外交使命,亦負有指導中國教會之責,不能放棄中國教會,應與中國教會同甘苦」為由拒絕。黎培里主教繼續留在南京,直到195196日被驅逐出境為止。

    被驅逐出境之後,黎培里主教於1024日抵台,並自台北恢復公使館19521016日(SFPT與〈台北條約〉生效後)台北主教區升格為總主教區

     

    相對的,教廷因為怕在中國的教徒受迫害,也請ROC公使延期到任,直到19541011日才履新,29日向教宗呈遞到任國書。但是,呈遞國書典禮中取消致詞,也不在機關報中詳細記錄。1966年,教廷駐華公使館升格為大使館,大使由原公使高理耀蒙席(Monsignor Giuseppe Caprio)升任。但是,僅僅到1970年派駐的第三任大使總主教(Archbishop Edward Cassidy)為止,教廷就不再派任大使。第二任大使為艾可儀總主教(Archbishop Accogli)。第三任大使在19711024日「蔣介石代表」被逐出聯合國之前幾天離開台灣,回羅馬述職,隨後以度假為名一去不返。日後被派往孟加拉,但兼理台灣事務。在台灣,教廷則改派參事級官員,以臨時代辦(Charge d'Affaires ad interim)名義駐台灣。但ROC仍派駐大使於教廷。

     

    剩下的發展,就是等待中國與教廷解決愛國教會與教宗主教任命權力的爭執何時落幕,則在台灣的沒有大使的教廷大使館就會遷回中國。

     

     

    資料來源:國史館中華民國史外交志編纂委員會編,《中華民國史外交志》(初稿),台北,2001p.798-p.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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