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854號(民國109年3月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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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點】:否決從國中部教師變成高中部教師,是否為侵害教師權益呢?

一、事實經過

1、轉任高中部教師

原告教師原為該校國中部教師,後學校開放缺額讓國中部教師可以轉任為高中部教師。

但因屬聘任問題,因此該校聘請外部委員針對欲轉部的教師進行甄試。甄試結果出來後,再報請該校教評會參考並決定是否聘任為高中部教師。

該教師因未達標準而無法轉任高中部教師。遂依照救濟制度提出申訴、再申訴。

2、再申訴結果:教師申訴成功

學校教評會委員處分因「組織成員」不完備,以及有「應迴避而沒有迴避」的情況,該否決轉部的處分被撤銷,發回原校再次審議。

3、審議結果:仍為不同意轉部

按再申訴結果,該校再次審議轉部申請,結果仍為不同意該位教師轉部。

教師再次提出申訴、再申訴,均被駁回後,遂提出行政訴訟。

二、法院認定

1、釋字736號

權利受損可以提訴訟,但也要適度尊重專業判斷

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諸如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教師評量等)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自得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始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至受理此類事件之法院,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予以適度之尊重,自屬當然。

2、教師法

修正前(103):本案採此規定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修正後(109):

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判決結果:教師敗訴

(1)、採釋字736號反面解釋

若學校之具體措施並未影響或侵害教師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未對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改變等有重大影響,亦無損害教師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例如對學校之內部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等)如有不服,僅得依教師法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經再申訴決定後,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簡單來說,沒有權益受損,即不能提出行政訴訟

(2)、轉部被否決,沒有影響教師權益

經查,本件為公立學校與所屬教師即原告間之聘任關係,屬行政契約關係;本件原措施(不通過原告申請轉部)並不會影響兩造間原行政契約關係(原告原受聘被告國中部教師),即對教師其與學校間之行政契約關係之權利義務均未受到任何影響,即不論原告教師身分、及因教師身分發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無任何影響,業經被告詳述明確,

因此參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經再申訴決定後,本不得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此本件原告之訴,認原措施、申訴決定、再申訴決定,均應撤銷云云,核屬不合法且顯無理由。

(3)、契約意思表示沒有合致

本件學校公告增聘高中部體育科教師性質上為學校之要約引誘,而教師本件申請為「要約」行為,而學校對教師上開要約申請經外聘審查委員評審及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通過(按本件原告申請轉部之要約

),是為要約之拒絕。

即兩造間並無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學校聘用教師為高中部體育教師之公法上契約,因此本件兩造間並無學校聘用教師為高中部教師之公法上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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