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比中指是公然侮辱嗎?
一、事情經過
一位指導學生的教師,在醫院實習期間與學生因為作業的溝通問題起了爭執。沒想到教師竟然在病房護理站後方、也就是很多人可以看到、聽到的地方,當場用雙手對學生比中指各一次。這個舉動不但不尊重學生,也傷害了學生的尊嚴和社會形象。
二、法院怎麼判斷?
法律上所謂「公然」侮辱,是指在一個不特定或多人都能看見或聽見的地方發生。至於「侮辱」,只要是透過語言、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現出看不起、輕視、嘲諷或羞辱對方的意思,讓對方在社會上名譽或尊嚴受損,並感到精神或心理上的難堪,就算構成侮辱。
本案中,學生與教師是實習中的師生關係。兩人在醫院中就作業問題討論未果,教師竟然當著其他實習同學的面,直接比出中指。現場是多人可以聽見或看見的空間,符合「公然」侮辱的情況。
這樣的行為已經明顯是對學生的侮辱,不僅讓學生覺得羞辱、難堪,也傷害了學生在他人心中的形象與評價,因此法院認為教師確實犯下「公然侮辱罪」。
三、也不能忽略教師的處境與情緒
教師的工作不只是傳授知識,還要依照每個學生的能力與個性,引導他們理解並吸收內容。教學過程本來就不簡單,師生之間需要互相體諒與包容,才能一起完成學習目標。
這位教師面對學生只在意作業期限,卻沒有表現出是否真的理解課程內容,導致教師長時間累積情緒,最後失控,才會爆發這樣的不當行為。雖然這樣的舉動不應該,但從人性角度來看,這樣的情緒失控可以理解,也讓人感到同情。
四、法院的最後判決是什麼?
1. 學生也要反思學習態度
學生當時是護理系的實習生,未來是要從事照顧病人的職業。在醫院實習時,本來就是要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在真實的醫療情境中,所以學生本身應該有足夠的學習準備與積極態度。
然而本案中,學生從頭到尾都只強調自己受到不公平對待,卻從未反思自己的學習心態與實習動機是否有需要調整的地方。
2. 教師雖然有錯,但不處罰
法院進一步了解後發現,學校已經要求教師道歉,並安排他接受在職訓練與教學輔導三次。這些處理方式已經讓教師付出一定代價,並提供改善的機會。
因此,法院認為即使判最輕的刑也過於嚴重,反而會浪費司法資源,且違背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最後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免除對教師的刑罰,並期望他能從這次經驗中深刻反省,未來用更正向的態度從事教學,培育醫護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