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Toyz、超哥20日晚間爆衝突,被毆打的Toyz事後委任律師,要提殺人未遂、組織條例等4告訴。超哥表示,就是看Toyz不爽想捶他!
這則新聞轟動一整天?說了醋飯不好吃得罪人還是嘴巴像個機關槍酸個不停
講話或是發表意見惹得對方不爽,被痛毆倒地頭破血流!
另外一名林姓網紅也跳出來講
這是法治的社會嗎?講兩句話意見不合可以把人打成這樣?我都懷疑台灣不是台灣了
到底台灣法治社會對打人會有什麼刑責處罰?
看到超派毆打Toyz的事件,跟風一下新聞來聊聊被告傷害罪會有那些處罰
傷害罪指的是蓄意傷害他人的行為, 刑法第277條,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的人,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傷害」不單指身體上的傷害,若造成他人的健康上的傷害,也會構成傷害罪。
傷害罪根據傷害的結果,分為普通傷害罪及重傷害罪,普通傷害罪依照行為人是否故意分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及過失傷害罪。
直接故意
當行為人事前就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傷害到別人,並仍然以傷害為目的做出行動,
例如吳老闆某天喝酒後,用力過猛將金先生推倒,導致金先生脊椎骨挫傷了,吳老闆雖然主張沒有出手打人,但用力推人,應有預見被推的人有跌倒受傷的可能,既然知道自己的行為有可能會使人受到傷害,仍然出手推人,因而使人受傷。自應負起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普通傷害罪刑責。
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間接故意
過失傷害罪多發生於車禍事件,比如駕駛時因為駕駛不當而發生碰撞,造成對方骨折或是傷亡。雖然非刻意,但因為造成「生理上的傷害」是事實,屬於過失傷害罪,被告者就有可能要承擔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重傷害罪
重傷害依刑法第10條第4項定義,為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肢體機能、生殖機能或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當今天所受的傷害已經造成身體某個器官毀敗或嚴重受損,就是重傷罪,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重傷罪是有處罰未遂犯的。
刑法上的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犯罪須經過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利之人提告,檢警機關才會進行偵辦、起訴。
民事賠償部分
根據民法第184條所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人,需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因此,只要權利有受到損害,便可要求對方賠償,以示負責。
民法第192條及193條所述,如果因為打人而造成他人死亡,增加生活所需,造成經濟上的損害,被害者可以開立「診斷證明書」提出賠償訴求,像是醫療費用、看護費用、藥品費、自療費用或是殯葬費等。如果是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也可根據民法第194條,要求賠償。
如果是車禍,根據民法第196條所述,被害者除了醫療賠償外,也可以要求物體毀損賠償。比如,遇到汽車毀壞需要維修,就可以要求賠償車輛與器物的修繕費用。
所失利益
有些傷痛需要時間修復,甚至可能影響一輩子。根據民法第193條所述,如果因為侵害而必須減少勞動力如果「傷害的發生」讓原本生活變了調,比如暫時或是永久性不能工作,受害者也可以提出求償,爭取回「本來應有」的利益。
根據民法第195條所述,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者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所以打人是會被判傷害罪的,至於判刑的嚴重大小是看被害人遭到傷害的狀況
案發後的發展
兩人發生衝突之後,Toyz於21日凌晨委任律師提告超哥恐嚇、傷害、殺人未遂、組織犯罪等4罪
看起來律師這波操作是想把刑事責任放大罪加一等並且複雜化,狀紙有得花時間寫長篇文,大寫特寫一番
傷害罪證據是有了~ 造成toyz頭部縫合,已有醫院的驗傷單掛保證~
提告殺人未遂,主要超哥攻擊的部位是頭部居多,要看有沒有致人於死那麼嚴重的指控
而恐嚇部分,要有言語上的表達讓人心生恐懼的意圖,雖然看起來toyz沒在怕
組織犯罪是要有3人以上,有人負責指揮或是合作一同犯罪.但要有人指揮超哥或超哥有指揮其他人幫忙圍毆的證據?
總結以上分析
超哥打人以後要不要談和解?
和解!運用新台幣的魔法,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不和解!要告就去告,法官判要我賠多少我就賠多少吧~!證據拿出來再談,談了我也不一定同意付錢
祝福toyz早日康復 .超哥生意興隆.日進斗金 總歸一句,拿錢談賠償是一定的,會不會被關就不一定了,如果可以易科罰金,頂多就是拿錢出來繳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