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8|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走向 AFP 之路 #86 <匯兌收益小心別漏報 匯損還可申報扣抵>

即將進入 5 月報稅季,每年所得收入很多種類,有些民眾會有「不是不報,只是不知道要申報」的所得,「匯兌收益」就是屬於很容易被疏忽的一項,要小心別漏報以免補稅受罰。此外,去年新台幣強升,若有匯損則可以申報扣抵。

一般來說,民眾在銀行開立外幣帳戶,會產生兩種收益來源:一是儲蓄本身的利息,另一則是存取時間不同所產生的匯兌收益。

不管是外幣存款的利息所得,或是靠著買賣外幣的匯兌收益,都是屬於發生在台灣境內的所得,不屬於海外所得,因此要核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只要到了報稅季前,民眾都會收到銀行寄送的利息所得扣繳憑單,其中就包含了外匯存款的利息,基本上,金融機構的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等,都適用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不過,外幣存款有利息收入,投資人可以依銀行開立的扣繳憑單申報利息,如果該年度利息收入總額超過 27 萬元,就需要申報繳稅了。

但銀行並不會寄發「匯差收益」的扣繳憑單,因此,投資人容易誤會此類所得不需申報,導致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舉例來說,民眾若去年以新台幣 3000 萬元購入 100 萬美元的一年期定存,假設美元定存一年期利率為 1.2%,今年到期時民眾決定結售換回新台幣 3100 萬元,並獲得 1.2 萬美元的利息收入。其中,1.2 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 37 萬元,高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 27 萬元額度,超過的部分必須繳稅。

此外,這位民眾的匯兌收益為新台幣 100 萬元(3100 萬元減去 3000 萬元),這部分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隔年度辦理綜所稅申報時,也需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但去年新台幣頻頻升值,如果民眾是產生匯兌損失,反而可就當年度財產交易損失申報扣抵。

財產交易損失舉證有兩種,1. 金融機構所開立的財產交易損失證明留存。2. 自行舉證:檢附原始買及賣交易憑證、資金證明等文件附於申報書,國稅局核定後會開立財產交易損失證明。

不過,北區國稅局提醒,若真的發生匯兌損失時,可在報稅時以財產交易損失來與財產交易所得相互扣抵。倘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也可以在未來的三個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民眾如有漏報匯兌利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盡早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需補稅外,還要面臨其他處罰。


資料來源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62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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