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移轉原因為贈與,則由受贈人負責繳契稅
嘉義縣財稅局表示,父母出資興建房屋,再登記子女為起造人,等於送房給子女,此時應申報贈與契稅,依規定,贈與契稅的納稅人為受贈人,即子女必須負責報繳契稅。
財稅局指出,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財稅局舉例,甲君近期要與女友結婚,爸爸打算出資蓋一棟新屋並登記甲君為起造人,當作送給甲君的新房,此時因興建房屋資金由父母出資,縱使起造人從頭到未沒變,仍應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照起60日內,由子女申報繳納契稅。
財稅局說明,同樣情況適用在配偶,由妻子或丈夫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另一方登記起造人,仍應由受贈取得房屋者為納稅人,應在期限內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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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159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