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對於新創事業,其前幾年都會經歷好幾年之虧損。雖然企業主都會考慮委託會計師稅務簽證,以適用10年累積之虧損做後續年度獲利之扣抵,降低不少稅負,然而卻沒注意到,正因為設立初期內控或財會系統未完善之情況下,容易會被稅局抓到一些小毛病。
此時,就需要謹慎去看一下所漏報之稅額,會不會大到被國稅局取消適用以前年度辛苦累積之虧損額,造成得不償失之情形。這時需參考財政部之相關規定,確認公司之短漏報是否有合乎”情節輕微”之情形,以及時採取必要之措施挽救(如:自動補報),如此仍有機會可以所得稅法第39條的虧損扣抵規定。
而對於”情節輕微”情形之量化規定,原則上是以短漏所得稅額有沒有超過10萬元,或者短漏報所得額佔全年所得額比例是否超過5%這兩點來看,而有自動補報者有機會適用更寬鬆之標準,建議各位初創之事業主可要稍微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