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on 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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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透過一些稅務議題之分享,讓讀者對於生活周遭其潛在之稅務議題,可以簡單理解並避免不避要之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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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遺產稅制度將有重大變革,憲法法庭前日10/28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等條文部分違憲。 其實這項判決很有可能影響到我們每個人未來在申報遺產稅時,所需繳納之遺產稅額總額,及各繼承人間須分擔之稅額。為了不要讓大家在看新聞時有看沒有懂,可以看一下LY所精心整理之判決前後比較,以及對大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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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事不能只看一邊,掛一漏萬將會前功盡棄 ​ ​ 注意提醒,目前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是需限定為同一所有權人,因此如果該筆房產是之前已經辦理重購退稅之新房,則有可能在5年之管制期間,因將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配偶或另作其他用途(例如,另一半拿去做營業地址進行網拍或其他營業用途),因該土地產權已由
NFT本身類型類屬於功能型之虛擬通貨,與一般支付型代幣不同,NFT代幣彼此間不具有同質性,亦即各代幣的類型與價值不可互相替代,不像虛擬貨幣可以大量流通交換。課稅處理上,目前已發布NFT課稅方式之國家,大都主張NFT的所得課稅處理原則上與加密貨幣相同,本篇為LY在相關交易係如何課稅之簡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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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特定繼承人不情願地另外從口袋出拿出錢來繳遺產稅,或者拿自身的財產去做擔保抵押,以方便其他繼承人執行後續之遺產移轉等情形,"預留稅源"似乎是比較健全之規劃方式 ​ 因此,為避免以上情形,預留稅源似乎是比
虛擬貨幣交易已經在國際上盛行多年,隨著全球加密貨幣市場的波動,台灣市場也不惶多讓共襄盛舉,許多投資者因此加入參與虛擬貨幣市場。稅務上,在主管機關初步將虛擬通貨定位為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之前提下,目前相關交易原則如何課稅,以下為LY在稅務方面之簡單整理 ​ 而在法規面部分,從最一開始金管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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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於取得台灣來源所得時而欲降低租稅負擔時,除了所得稅法第25條與所得稅法第8條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另一個常見的租稅優惠,就是透過兩國間有簽訂之租稅協定。本文將探討如何適用租稅協定的第7條(營業利潤)和第10條(股利),並闡述這些條款的稅務利益及其在實務上應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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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外國公司取得台灣來源所得時,可能面臨的租稅問題需要特別關注。台灣的所得稅法提供了多種租稅優惠,以減輕外國企業的稅務負擔。本文將介紹在外國公司所在地國家與台灣未簽訂租稅協定時,兩個目前主要經常適用之租稅優惠:即台灣所得稅法第25條與所得稅法第8條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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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一:小明在台灣是一名勤奮的上班族,每天忙於工作和生活中的大小事。某天,他突然驚覺自己還沒報稅!小明感到一陣驚慌,不知道該怎麼辦。於是,他決定主動前往國稅局處理這件事。 ​ 情況二:小華是一名在國外工作的年輕工程師,平時忙於國際項目和跨國合作。他雖然一年來會回台灣帶個1個多月見見老朋友或陪盼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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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稅局均以網路賣家在台灣之網路平台提供代購服務,即認定為在境內提供勞務需要辦理營業登記,這個判決明顯係提醒稅局需要再取得進一步之證據後,方得做出適切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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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投資是一項複雜的活動,尤其是當外國人考慮在台灣進行投資時,需要確保他們的投資標的符合台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確保他們的投資合法有效。除此之外,在這個過程中,他們尚需要仔細考慮組織型態以及相關的營業方式和稅務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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