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假第一天上午九時許,臺鐵在花蓮清水仁和隧道段,因為一輛工程車介入軌道,時速130公里的太魯閣號因此發生嚴重的出軌意外,截至0403早晨,死亡人數已達到50人左右(說到這就難過了,之所以詳細死亡人數無法短時間內估定,是因為許多往生者的遺體是破碎不堪的)
關於這個新聞,看到當下除了覺得難過,但更難過的大概是,在這之後的「歸責問題」的吵鬧了。
正常情況下,氣憤的人們會有兩個選擇:第一,是將過錯歸因在工程車來源的企業及其負責人,第二,則是還有臺灣鐵路管理局。
看到上述段落的人們會說:不然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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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己會想說,真的沒有人想過,「人們習慣性地將事件(特別是重大傷亡事件)歸因在特定一方或數方的行為,是件很不完整的解決方案嗎? 」
舉例來說,或許有人說臺灣鐵路管理局,長年只做表面功夫,都不注意運輸安全,但有人知道嗎?台鐵這個開放式的鐵道系統,本來就很容易遭受外物侵擾,發生行車意外。
但如果將臺灣的鐵路軌道,都改建成封閉式的結構,安全性大大提升:
但(尚未發生昨日這種重大行車意外之前)臺灣的人民和政府官員,會同意嗎?
除了預算規模會超級大(全臺灣所有鐵軌都要建置),還可能會影響到人們行車的方便性(絕對會影響到,因為會截斷行車道路的平面路線,除非全面高架化或地下化);
在這樣的情況下,(發生昨日這個重大意外之前的)政府官員、人們相信都不會同意。就政府官員來說,不會同意,是因為花的是他們的政治生涯存款(人民會覺得政府或官員好大喜功,胡亂撒錢);就人民來說,不會同意,是因為花的是他們的納稅錢。
而不會同意的更多的原因,還包括「人們是根據過去資訊來決定自己未來行事的方針或準則,過去沒發生過重大傷亡,未來自然不會投入和預防重大傷亡等價的預算」,像臺鐵昨天的嚴重出軌意外,是近五十年後最嚴重的意外。但是,卻鮮有人想過(或說敢想)「臺鐵全面軌道封閉化」,為什麼?就是根據過去資料,臺鐵這種開放式的軌道,也沒發生什麼嚴重的事故,大部分都是零零星星的車損和人損(通常也只有被撞的人往生,或車頭司機往生(註1)),在這種數據之下,估計未來,就算有發生重大傷亡的可能性,機率也不可能估得很高。
又不會同意的更多的原因,也還有「就算當下不是使用過去資料,而估計出未來有發生傷亡的可能性,也通常因為機率不高,就跟上一段的結果一樣:不會投入和預防重大傷亡等價的預算」
然後哩?這就是在賭啊。人命豈是發生機率可能只有零點幾個百分點就可以賭的事情?
然後哩?但也不得不賭。因為「成本效益」合理性原則下,花費大規模預算,只是為了預防那可能的幾百人死傷(乘上機率之後,所得到的估計死亡人數,可能還不到一個人)
PS:這感覺就像是,「搭飛機會有墜機的風險,很低,但飛航公司卻也沒有花更多錢建置(暫且不討論目前科技之下的可行性)救生衣以外的更多逃生設備,像是安全傘(姑且不討論是不是大家都會用,都敢跳)」。
聽起來很荒謬,但又不可能每個飛機的墜機都可以安全迫降在海面,可能直接撞山或追落地面啊。
然後飛航公司,沒意外也不會提供啊,因為這牽涉到額外一大筆成本,「成本效益」下,根本不划算。
有些人或許看到這會說,「飛航公司可能是民營的,那他們不做,是他們的問體,這總該跟我們一般人民沒關係了吧?」
但真的是這樣嗎?
「一家公司會不會投入重本在更多經營的細節,基於競爭性(能和其他飛航公司競爭),可以有兩點討論」
1.「如果今天搭機民眾,都願意花更多錢買票,去搭投入更多重本在更多經營細節的公司,那「成本效率」下,公司們不會去做嗎?」
2.「如果今天搭機民眾,都很在意『一旦發生意外,那些可能的死傷』,那民眾就該影響政府,強制要求飛航業者都加裝投入更多成本在經營的細節。在這種「強制」下,因為具有「公平性」,所以各飛航公司的「成本效益」又會回到一樣起跑點。然後進一步說得更多,則是如果投入的重本,反映在票價後,民眾因此減少飛機的搭乘,影響到飛航公司的經營,那還是本末倒置,違反當初的初衷:『想要搭乘飛機時,可以有更安全的保障』(提供安全保障的飛航公司,甚至不能生存下去,這樣子真的太本末倒置)。」
<結尾>
所以,一開始自己才說,「不覺得」「人們習慣性地將事件(特別是重大傷亡事件)歸因在特定一方或數方的行為,是件很不完整的解決方案嗎? 」
而我透過上幾段的論述,就是想說,
1.如果今天這整個社會的習慣和氛圍,都是「一但有發生傷亡的可能性,就無所不用其極地,去預防,不管會要耗費多少成本,那讓人傷心的意外,是否可以真的趨近於零?」
2.所以,將過錯的全部責任,都丟到「肇事工程車企業及其負責人」身上,或「臺灣鐵路管理局」身上,或丟到他們雙方身上,在上面的論述理由下,難道是他們單方可以解決的問題嗎?
3.由以上,社會上其實很多很多事,都是一樣,「發生事情後,法律上應該負責的人,法律去歸責,這是法律部分本來就該做的事;但實際上,可以讓解決方案更完整的關鍵,是在所有人、整個社會」:
身為法律上不會被歸責到的局外其他人,一味的情緒化,一味地指責法律歸責下的加害人,是忘了自己也有該負責的地方。
「這個社會可以更美好、更完善,更無後顧之憂,是要透過彼此不可分精神,進而透過這個「彼此不可分精神」去「將解決方案的過程」「制度化」,才可以好好建立的。」
「這個社會的問題,從來不是獨立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