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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隨著孩子的出生與年齡增長,不少夫妻會減少性生活。但性慾這種東西本來就是每個人都不一樣,甚至會根據時間不同而與過往有所出入。而最典型的例子便是老婆生孩子後,光是每天帶小孩就累得半死,實在又沒有心力再親熱,要是又不小心多一個孩子怎麼辦?
這時候老公即便再不滿,也不能隨便說要和妻子離婚去找個性慾旺盛的新對象在一起,便開始試著以其他管道來解決個人生理需求。被妻子發現後,又只會把錯誤全推到對方身上,彷彿結婚只是為了滿足性慾,而非共同組建家庭。
但正宮太太想提告時卻發現,老公是約砲而並非談戀愛,甚至有時後上床對象都不是同一個人。這樣到底有沒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想抓小三來告又該從哪裡告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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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不一定,但至少我國法規內並沒有任何提及到「結婚後一定要做愛」的相關規定,甚至對於個人性自主權方面都有嚴格立法保護。甚至您可以直接理解,就算已經是合法配偶了,想做愛一定要經過對方的同意,否則就算是夫妻可能被告性侵。
配偶拒絕親密對於有性需求的人來說,確實難以接受,但這並非合法的約砲藉口。遇到這類狀況,可以選擇尋求諮商,甚至是談離婚,有時候要是碰到配偶心大一點的狀況,甚至不介意在外面找其他對象。但背著另一半偷偷約砲,這已經是不把對方放在眼裡,明顯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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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告侵害配偶權之前,必須先搞清楚法規的定義。對於性交易工作者而言,恐怕對於破壞他人的婚姻關係沒多大興趣,只要能賺到錢就好,甚至很多人連客人是否已婚都不清楚。這與真正侵犯家庭的第三者還是有相當大的差距,這也是為什麼常常配偶約砲,想提告約砲對象侵害配偶權卻也告不了的緣故。但實際狀況還是得依個案來評估,這邊單純是指多數情況很難告贏,實務上依然有告成功的案例,只是不太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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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現侵害配偶權告不成,卻又很想給老公的約砲對象一些教訓。可以試著報警處理,讓警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來開罰。目前社維法針對性交易的處罰對象有「從事性交易的當事人」、「媒介者」、「嫖客」,雖然單看條文說明,會以為嫖客可能是不會被開罰的,但在經由大法官解釋後,所有涉及性交易的相關人士都會受到懲處。
至於處罰內容,通常還是以罰鍰居多,並且以警方的開罰為主(屬於行政方面的處分),不會經由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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