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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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得對其科以刑罰,然而如果其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仍對社會具有一定危險性,或是單以刑罰尚不足以消除行為人對於社會之危險性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本篇所要提到的「保安處分」,即係基於預防特殊危險性所為之處分,屬於對行為人社會危險性之預防措施,理論上並不具懲罰或非難性質,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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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台灣本島往馬公的班機將一封來自K醫院的信捎往澎湖地檢署檢察官辦公室。信封上沒有寄件人署名,收信地址為「澎湖地檢署」...那是一位受禁戒及監護(併執行)處分人Y的來信。 也許對他而言,這位當初聲押他的檢察官已經不再是原本讓他橫眉豎目恨得牙癢癢的仇人,而是再平凡不過的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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